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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毒品刑事裁定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5 15:21
毒品对社会的损害之大想必每个人都很清楚,可是毒品价格也是很高的,很多人为了钱不吝冒险制作毒品,罪过是很严峻的。制作毒品的刑事裁决书应该怎样写呢?今日,听讼网小编就搜集了一个比如供您参阅。
制作毒品刑事裁决书
王某制作毒品死刑复核刑事裁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62年12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中专文化,无业,暂住地陕西省西安市XXX路XXXX小区XXXX室。198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0年7月6日假释;1993年12月4日因犯私运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0月9日假释,假释检测期至2010年9月17日期满。2009年12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后收监。现在押。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制作毒品罪一案,于2011年12月12日以(2011)西刑一初字第00139号刑事判定,确定被告人王某犯制作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吊销假释,与前罪没有履行结束的赏罚并罚,决议履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陕刑一终字第00064号刑事裁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完结。
经复核承认:2009年6月,被告人王某来到陕西省西安市预谋制作甲基苯丙胺,将谢遵福、陈某某(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及薛梦杰(另案处理)叫到西安市,谢遵福担任购买制毒设备和质料,陈某某、薛梦杰在西安市雁塔区XXX村一出租房内按照王某的辅导制毒,后因技能原因未成。同年10月初,王某拟定了新的制毒计划,将谢遵福、陈某某、肖跃双(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及薛梦杰、韩自兵、樊永东(均另案处理)叫到西安市,并租借了西安市太白北路XXXX小区XXXX室、雁塔区XXX村一民房、西高新区XX村一民房、西关正街XX文教综合楼XXXX室为制毒场所。王某将工序分解为4个过程,分别向陈某某等人教授制毒办法,并在上述地址制毒。其间,肖跃双和樊永东、韩自兵在西高新区XX村担任第一步制作,构成中间体,谢遵福将中间体运送至雁塔区XXX村薛梦杰处,由薛梦杰进行化学加工后构成新的中间体,谢遵福将新中间体运送至西关正街陈某某处,由陈某某再次加工后交给王某,王某在太白北路XXXX小区XXXX室进行结晶提纯,最终制成甲基苯丙胺。
2009年12月15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西安市太白北路XXXX小区将王某捕获,当场从其住处抄获粉色、白色晶体物8包,合计1 003.3克,其间7包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35.256%、28.857%、37.85%、40.918%、26.33%、40.765%、36.281%;抄获娃哈哈矿泉水瓶装液体500毫升(477.5克,甲基苯丙胺含量359.68mg/ml)和脉动饮料瓶装液体600毫升(561.8克,甲基苯丙胺含量391.02mg/ml),一起还抄获了制毒质料和设备等。同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雁塔区XXX村将正在制毒的薛梦杰捕获,当场抄获液体10.88千克(甲基苯丙胺含量105.94mg/ml)。16日1时许,公安人员在西高新区XX村将正在制毒的肖跃双、韩自兵、樊永东捕获,并当场抄获很多制毒设备和质料。同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西关正街XX文教综合楼XXXX室捕获陈某某,抄获液体500毫升(570克,甲基苯丙胺含量362.88mg/ml),一起抄获了制毒质料和设备。2010年4月6日,公安人员依据陈某某的供述,在XX文教综合楼XXXX室一垃圾桶内抄获娃哈哈矿泉水瓶装液体500毫升(477.5克,甲基苯丙胺含量360.15mg/ml)。综上,王某合计制作毒品甲基苯丙胺制品1 003.3克,半制品12 966.8克。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承认的从被告人王某住处等地提取的甲基苯丙胺制品和半制品、制毒质料乙醚、硼酸、亚硝酸钠、制毒设备反应釜、甩干机、冰柜、粉碎机、烧瓶、漏斗等,同案被告人陈某某及薛梦杰所写的试验记载、王某购买反应釜、干冰、甩干机的合同和收据、火车票、登机牌、住宿证明、房子租借合同、车辆租借登记表、交代清单、机动车辆驾驶证、王某的前科刑事判定书、假释证明,证人徐某某、孟某某、靳某某、闵某某、宋某、胡某某、曹某甲、王某某(甲)、张某某、张某(甲)、曹某某、雷某某、王某某(乙)、许某某、高某某、郑某某、张某(乙)、薛某某、韩某某、樊某某等的证言,毒品成分判定定见、毒品含量判定定见,手机通话清单、短信息,同案被告人谢遵福、陈某某、肖跃双的供述等依据证明。被告人王某亦招认。足以确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制作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构成制作毒品罪。王某纠合、安排、指挥多人制作甲基苯丙胺,制作毒品数量大,系罪过最为严峻的主犯,违法情节特别严峻,且有两次违法前科,在私运毒品罪假释检测期内又施行制作毒品违法,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分。第一审判定、第二审裁决确定的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科罪精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则,裁决如下:
核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刑一终字第00064号保持第一审对被告人王某以制作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吊销假释,与前罪没有履行结束的赏罚并罚,决议履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的刑事裁决。
本裁决自宣告之日起发作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某某
署理审判员  何某某
署理审判员  严 某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包某某
看完以上的比如今后,咱们对制作毒品的刑事裁决书怎样写应该有了大致地了解了,一起也应该清楚了制作毒品赏罚有多重。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咱们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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