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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踢伤人主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8 00:46
【案情】
原告韦某望诉称,其与被告覃某奇都是同村乡民,2011年2月18日下午约3时许,其独自一人站在本村的巴独路旁时,被告覃某奇牵着一匹马也路经此处,马通过原告身旁时忽然发飙将原告踢伤。后被告及其他乡民把原告抬到大道旁边,原告家人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被告随原告的家人一起把原告送到县城医院住院医治,入院确诊为:左胫骨上段开放性粉粹性骨折。通过手术后原告于同年3月5日出院,出院医嘱为:1、带药出院医治;2、出院后加强功用训练;3、3个月内防止患肢负重;4,定时复查X线片(2月/次);5、1年后X线片示骨性愈合后取出内固定;6、如有不适,随时复诊。2013年1月9日,原告第2次住院医治作骨折术后骨性愈合切开取内固定术,同年1月14日出院,付出医疗费2 959.89元,出院医嘱为:1、术后10天创伤拆线,每3天换药1次。2、防止左下肢重力劳作3个月。3、如有不适,请随诊。
原告第一次住院的医疗费用被告已付出,第2次没有付出,经屡次找到被告洽谈未果后,原告只要把被告申述至法院判,要求判定被告补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住院膳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16 907元。
被告辩称,原告的申述无现实及法律依据,其没有依据证明是被告的马踢伤了原告。村委会及证人出具的证明内容是假的,据原告自己陈说,事发时并没有其他的目睹证人在场。尽管原告伤后由其他的乡民将其抬到大道并送至医院,但没有人见到工作发作的通过。被告第一次付出的医疗费用是借给原告的钱。
【审理】
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以为,原告陈说事发时其独自一人站在本村的巴独路旁,被告牵着马路经此处,被告的马在通过原告身旁时将其踢伤。后被告及其他乡民把原告抬到大道旁边,原告家人拨打“120”急救电话,被告随原告的家人一起把原告送到县城医院。原告在入院时称其被马踢伤,在原告供给的住院病历上面有记载。入院后被告付出了原告医疗费用。尽管被告在庭审时辩称原告没有供给依据证明原告是被被告的马踢伤的现实,可是其没有就否定原告建议的现实供给依据,法院对这一辩称不予采用。关于被告在庭审时辩称被告先付出的医疗费用是借给原告的,不是补偿款。法院以为,被告及原告的亲属是在原告亲属拨打“120”急救电话后一起将原告送往医院,到医院后原告的医疗费是被告直接交给医院,医疗费的收据也由被告持有,被告的说法于常理不符,且被告也没能供给相关的依据证明先付出的医疗费是其借给原告的现实,故法院对被告此辩称亦不予采用。
原告被被告的马蹄伤,被告为此应承当补偿职责。本案原告的合理丢失为:1、医疗费2 959.89元;2、误工费1 100.69元(19131元÷365天×21天);3、住院膳食补助费840元(40元×21天);4、交通费300元。各项合计5 200.58元。据此,法院作出判定如由被告覃某奇补偿原告韦某望医疗费、误工费、住院膳食补助费、交通费等丢失合计5 200.58元;驳回原告韦应望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上级法院经审理后保持一审判定。
【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七十八条规则: 养殖的动物形成别人危害的,动物养殖人或许管理人应当承当侵权职责,但能够证明危害是因被侵权人成心或许重大过失形成的,能够不承当或许减轻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则,养殖动物致人危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养殖人或许管理人就受害人有差错或许第三人有差错承当举证职责。本案中,原告站在路旁,被告牵着一匹其所有的马通过原告身旁时将原告踢伤,被告辩称不是其马踢伤原告却未能供给依据予以证明,并且依据上述法条,被告作为该匹马的养殖人和实践管理人也没有依据证明原告对危害的发作存在成心或许重大过失的状况,故不能减轻或许革除被告的补偿职责,应由其对原告的丢失承当悉数补偿职责。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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