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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执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5 02:47
行政案子的实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则的程序,依据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定和行政机关的处理决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实行义务的行为。行政案子的实行分两种:一种是不实行人民法院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判决;另一种是片面行政机关作出处分或其他处理决议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届满不申述,又不实行的,行政机关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的。实行案子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统辖,其案子来历有三种:一是当事人请求实行的;二是上级法院交办的;三是外地法院托付实行的。实行分以下五个过程:(1)检查立案。检查提起实行的手续是否齐备;作为实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是否合法正确;据以实行的判定,判决,判决或决议等法律文书,是否发作了法律效力,是否超过了实行期限等。经检查契合实行条件的,应立案。
(2)了解案情,清晰实行事项,问询当事人。(3)做好强制实行的预备。如填写强制实行证,拟定强制实行计划,清晰强制实行的目标和规模,告诉帮忙实行的单位和个人,等等。(4)施行强制实行。其办法有:查封,变卖产业,扣压,划拨,提取银行存款或劳动报酬,强制被实行人实行必定行为等。(5)做好实行完毕的有关作业。如填写实行完毕表,结算实行费用。行政机关请求实行的,要及时告诉行政机关;上级法院交办的,或许是受托付代为实行的,应及时向上级法院或托付代为去函,奉告实行及时。然后,将悉数实行资料装订卷宗归档。当事人在实行中,假如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压的物品,或许以暴力,要挟及其他办法阻止司法人员实行公务,或许对实行人员,帮忙实行人员进行凌辱,诋毁的,或许污蔑,殴伤及以其他办法进行打击报复的,或许有义务帮忙实行而拒不帮忙乃至阻碍实行的,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则,视情节轻重,可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下的拘留。实行人员在实行中,假如违背法定程序,不合法选用强制手段,侵略公民的合法权利,或许徇私舞弊,招摇撞骗,当事人能够向法院或检察院检举。经查事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恰当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则追查刑事责任。形成损害了,法院应予补偿;补偿后,法院应责令有成心或重大过失的司法人员承当悉数或部分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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