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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时法院是否支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2 10:30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书
(2008)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华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
法定代表人马##,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恒##,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天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路6号108室86号
法定代表人贺##,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陈如浪,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陈如波,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华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因生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2007)汇民二(商)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8月1日,上海天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边公司)与华东公司签定了合同总价43760元的工作家具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好,签约当天华东公司付出合同总价40%的预付款17504元,余款24256元在天边公司交货、华东公司检验后三天内付出,预留2000元作为质保金,时刻为六个月,若华东公司未按约付出预付款,则天边公司有权顺延交货时刻,交货日期为天边公司收到悉数预付款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即2007年8月18日),交货地址为南汇区##路8号。合同另约好,华东公司单独解除合同或呈现不实行合同之景象,须向天边公司付出合同价款总额二分之一以承当违约责任,华东公司半途退货,则预付款不再交还,并承当因退货给天边公司形成的丢失,包含产品的原材料费用、加工费、保管、运送等费用,华东公司拖延给付本合同约好的款型,每逾期一天,须以拖延实行金钱的1%向天边公司承当违约责任,华东公司赞同当其违约时,天边公司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而开销的其他费用由华东公司承当。本合同一式二份(每份共4页,含购销合同、报价明细、图纸、附件),两边各执一份。2007年8月3日,两边再次签定了合同总价款为40000元的工作家具购销合同一份,除交货日期为2007年8月15日,合同附件与第一份合同有所改变外,其他约好事项与第一份合同相同。上述合同签定后,华东公司未按约付出合同总价40%的预付款。2007年8月21日,天边公司托付律师致函华东公司,对其违约行为要求其承当违约责任,为此天边公司付出了22元快递费。2007年8月24日,天边公司为本案与代理人签定了延聘律师合同,为此天边公司付出了5000元律师费。2007年8月23日天边公司开销查询华东公司工商档案费用40元。另经法院现场勘查,华东公司工作场所已置办了足够的家具,其工作场所已无空间安顿其他工作家具。且华东公司已置办的家具的数量足以与两边签定的二份购销合同附件的数量相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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