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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房产证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12:08

[案情]谢某和陈某某于1996年4月20日处理了断婚挂号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近年常因家庭小事发作吵架。陈某某于2008年1月脱离谢某赴浙江省宁波市务工后,两边分家日子至今。谢某为此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自己于2009年3月出资购买的一栋房子归自己一切。陈某某赞同离婚,但要求平分房产。另查明,谢某购买的该栋房子系二手房,购房合同写明款清之日房子就归谢某一切,谢某现已按合同约好付清购房款且已入住,但未处理过户手续。[不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未处理房产证的房子,离婚时怎么处理?第一种定见以为,谢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卖的该栋房子属谢某和陈某某夫妻共同财产。谢某已按合同付清购房款,该栋房子已归于谢某和陈某某一切,事实上谢某也已入住,处理过户手续仅仅是需实行的方式罢了,法院为削减当事人的讼累,完成法令作用与社会作用的一致,应依法判定谢某和陈某某离婚,该栋房子由二人平分。第二种定见以为,因没有处理改变房子一切权的手续,房产管理部门挂号的一切权人并未改变为谢某,谢某并未获得该栋房子的一切权。故本案不宜判定该栋房子一切权的归属,只能判定该栋房子的运用权的状况。应依法判定谢某和陈某某离婚,该栋房子由二人按份运用。[分析]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则:“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经依法挂号,发作效能;未经挂号,不发作效能,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一条规则:“离婚时两边对没有获得一切权或许没有获得彻底一切权的房子有争议且洽谈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定房子一切权的归属,应当依据实际状况判定由当事人运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则的房子获得彻底一切权后,有争议的,能够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清楚明了,本案中,谢某按合同付清购房款后,依合同有获得该栋房子一切权的权力,但由于未到房产管理部门挂号改变一切权,谢某还没有获得该栋房子的一切权。故该栋房子属离婚时两边没有获得一切权的房子,法院不宜判定房子一切权的归属,应当依据实际状况判定房子的运用权。作者:石城县人民法院 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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