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定职业病可不可以认定为是工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14:30案情回放
2014年4月,某机械制造公司员工张某持一份本市作业病防治院作业病防治课题小组于2014年2月作出的确诊证明书,到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局请求确定工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局工伤保险处受理请求后,对该请求进行了检查。经查,张某所持作业病确诊书有三处不符合规则:一是作业病确诊材猜中其疾病名称为作业性中度听力受损;二是确诊书上只要一个医生的签字;三是公章用章单位不是市作业病防治院,而是市作业病防治课题小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局经过研讨,对张某的请求作出不予确定工伤的决议。张某随后提出:其自己在作业中遭受事端损害,是形成中度听力损害的原因,以此理由第2次提出工伤确定请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局工伤保险处作业人员到张某作业单位——某机械制造公司进行调查,了解张某是否在作业中遭受意外事端损害,查阅张某的医疗材料,安排专家会诊,成果排除了张某遭受压力波、冲击波导致的保证性耳聋,也排除非外力伤害所形成的的外伤性听力妨碍。随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局再次作出张某患中度听力妨碍不归于工伤的确定决议。张某在接到不予确定工伤的告诉书后,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请求行政复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进过行政复议检查,作出保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局作出的张某不归于工伤的行政复议定论。
争议焦点
一是作业性中度听力损害是否归于作业病;二是作业病防治院内部组织的签章是否能够替代作业病防治院的作业病确诊专用公章、是否具有作出确诊作业病的法令效力。
事例分析
张某以为:一是他所患作业性中度听力受损是因为作业场所噪声影响而形成的(确诊书清楚地写明——患作业性中度听力损害,是由作业中的噪声导致);二是作业病确诊书是由作业病确诊组织具有资质的合法医生作出,并加盖了作业病防治课题小组的印章,更具有权威性。因而,他所患作业性中度听力损害天经地义归于作业病,也天经地义应确定为工伤。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局指出:榜首,关于作业病的问题。一是2013年12月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的《作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将噪声聋和爆震聋列入作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类中。《作业性听力损害确诊规范》(GBZ49-2002断规范)中规则:轻度听力损害听力为26~40dB;中度听力损害听力为41~55dB;重度听力损害听力为56~70dB;噪声聋听力为71~90dB.标明清晰:中度听力妨碍不归于噪声聋和爆震聋。
特别需求阐明的是:作业病在医学上泛指因为触摸作业病有害要素所引起的疾病。当作业性有害要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刻超越必定极限,人体不能代偿其所形成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理改动时,然后呈现相应的临床症状,影响劳作能力。可是,作业病是劳作者在作业活动中因作业性质所罹患的疾病,用人单位对作业病的发作有着清晰的主体职责。因而,作业病不仅仅是一个医学术语,更是一个法令术语。作业病防治法对作业病的界说做出清晰的界定:“作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别经济安排等用人单位的劳作者在作业活动中,因触摸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要素而引起的疾病。作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部分会同国务院安监部分、劳作保证部分拟定、调整并发布”。这必界说包含两个层面的意义,一是构成作业病的根底要素包含适用主体、致病要素、所形成的疾病;二是经过作业病目录以罗列的方法限制其规模。因而,完好的作业病的界说包含:用人单位的劳作者,在作业活动过程中触摸作业病损害要素并在作业活动中罹患的疾病,并以目录的方式圈定了作业病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