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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2009-2010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13:35

昨日,省交警总队出台了《2009―2010年度海南省路途交通事故人身危害补偿项目和核算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我省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的路途交通事故人身危害补偿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及人身危害补偿项目和核算规范作出了明确规定。海南经济报记者发现,各项补偿规范均有必定程度增加。 
A新规范可作为补偿的参照基数 
拟定 参照五类收入根本数据 
据省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精确处理交通事故人身危害补偿,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交警总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003]20号)《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的有关规定,以及海南省统计局上一年度相关的统计数据,出台了《2009―2010年度海南省路途交通事故人身危害补偿项目和核算规范》。 
该负责人表明,发作交通事故形成人身危害,当事人无论是暗里调停,仍是走上法庭,该规范都能够作为补偿的参照基数。据了解,在新规范中,收入根本数据分成了五类:(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608 元/年;(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390元/年;(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开销9408.48元/年;(四)农村居民人均年日子消费开销2883.10元/年;(五)员工平均工资21864元/年。该负责人表明,依照省统计局上一年的相关统计数据年均收入等5项补偿规范比过去均有所提高。这意味着新规范中交通事故补偿规范也有所提高,各项补偿规范均有必定程度增加。 
误工费 参照19种职业年度员工的平均工资核算 
《规范》中,误工费的补偿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刻和收入情况确认。误工时刻依据受害人承受医治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认。受害人因伤致残继续误工的,误工时刻能够核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依照实践削减的收入核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依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核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能够参照下列我省相同或许附近职业上一年度员工的平均工资核算。 
具体为:(一)农、林、牧、渔业:10793元;(二)采矿业:24165元;(三)制造业:18421元;(四)电力、燃气及水的出产和供应业:32845元;(五)建筑业:17793元;(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4771元;(七)信息传输、核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4115元;(八)批发和零售业:18626元;(九)住宿和餐饮业:15528元;(十)金融业:43851元;(十一)房地产业:20345元;(十二)租借和商务服务业:21098元;(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23938元;(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办理业:15369元;(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8124元;(十六)教育:26889元;(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7525元;(十八)文明、体育和娱乐业:24644元;(十九)公共办理和社会组织:305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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