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变更诈骗罪辩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6 16:33
涉嫌掠夺罪由人民检察院提申述讼,辩解律师能够根据详细状况在辩解定见中提出将掠夺罪改变为欺诈罪。那么掠夺罪改变欺诈罪辩解怎样写,关于掠夺罪改变欺诈罪的法令规则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淮南律师整理了关于掠夺罪改变欺诈罪的法令知识,供咱们学习参阅。
XXX掠夺案二审辩解词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承受本案被告人家族的托付,并征得其自己赞同,指使我担任XXX的二审辩解人。通过细心阅卷,辩解人以为:一审判决确定被告人XXX犯掠夺罪现实不清、根据不足,现有根据只能确定被告人构成欺诈罪。
根据《刑法》第269条,转化型的掠夺违法,在客观方面有必要具有“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消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威胁”的要件。本案明显不属“为窝藏赃物或消灭罪证”,控辩两边的争议焦点实践上是“XXX是否有为抵抗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辩解人以为,XXX在行骗被发觉后,并没有此类行为,因而其行为只构成欺诈罪,而未转化成掠夺罪。详细辩解定见如下:
一、现有根据不能证明XXX有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公诉机关及一审法院均以为XXX有“掐岑XX脖子”的行为,并确定这一行为构成使用暴力,但归纳檀卷资料剖析,辩解人以为,XXX并没有“掐脖子”的行为,至少,证明其有“掐脖子行为”的根据不足:
(一)XXX自始至终都不供认自己掐过被害人的脖子,也不供认打过她。据XXX供述,其时岑XX扯住他,他就推拉岑XX,想让她甩手,但岑XX然后咬住他左膀子不放,XXX吃疼,就用手去掰开岑XX的嘴,成果被其一口咬住左手大拇指,XXX在挣脱拇指的进程中,将岑XX的两颗牙齿拉断。因为XXX的供述一向共同,并且本案能够供认,XXX的左肩、左拇指曾被咬伤,那么从人的自我维护天性来说,膀子被咬住,最直接、最合理的应对办法便是去掰开咬人的嘴,而不是去打人、掐人,因为这些都是直接办法,未必能够直接有用的处理肉被咬住的剧烈苦楚,搞不好,用力推打的成果反而会使她猛的咬扯下一块肉来。因而,辩解人以为XXX的上述说法,既能与现有现实相印证,又比较契合常人的行为逻辑,是可信的。
(二)一审判决以为“被告人XXX用手掐住岑的脖子,被岑咬住了手指,便用力往外拔,把岑的两颗牙齿拉断”,这一确定既缺少的确、充沛的根据支撑,并且也与日子知识相悖。
1、证人证词互有对立,不能彼此印证,乃至不能给出一个合理的、无缝隙的事情发作次序,其证明效能颇值置疑。
①农电。其并未亲眼看见XXX掐岑XX的脖子,但看见XXX“左手”拇指流血(见其2004年9月19日《询问笔录》第3页)。
②黄XX。其说看见掐脖子,归纳其笔录,他对案发进程是这样描绘的:见女的抓男的裤腰,我以为是两公婆打架,就说“你们两公婆打架,叫我怎样帮”——→女的说不是两公婆,男的是骗子——→女的刚讲完,“那男的即用双手掐住那女的脖子,女的被掐脖子后即挣扎着用嘴咬住那男的一根手指头”——→男的甩手,女的嘴流血,男的手指也流血,我就上前捉住他,“这时”,“农电也过来了。其笔录标明:A、其说“两公婆打架怎样帮”在前;B、“掐脖咬手”在后;C、农电出来更在这之后,即农电没有说过“两公婆打架怎样帮”这句话。(见其2004年10月9日《询问笔录》第1、2页)。
③黄XX。其一出来就看见男的掐脖子、女的咬手指的进程,这时,女的见他们就叫帮助,“我家街坊黄XX和农电对她说:你们两公婆打架咱们怎样帮你的忙”,经女的奉告本相后,他们即上前帮助,XXX被咬伤的是“右手”大拇指。其笔录标明:A、“掐脖咬手”在前;B、黄XX、农电说“两公婆打架怎样帮”在后;C、农电与黄XX一同在场,且“两公婆打架怎样帮”是他们一同说的(见其2004年9月19日《询问笔录》第1、2页)。
④由上可见,三个证人的证词并不能相互印证,尤其是两个所谓亲眼见过“掐脖子”的人,他们的证词对事情发展进程的描绘是尖利对立的,其所述情境不行能一同并存,因而也不行能一同采信:因为采信任何一个人的证词,都将导致其他二人的证词彼此之间无法无懈可击。比方采信黄XX的,其称自己说“两公婆打架怎样帮”在前,“掐脖咬手”随后发作,按证词的逻辑能够断定:其时在场听到或许亲口说“两公婆打架怎样帮”这句话的人,必定目击了随后发作的“掐脖咬手”。但一结合黄XX的证词,问题就出来了,因为黄XX证明农电与黄XX一同在场,且“两公婆打架怎样帮”这句话是他们一同说的,也便是说,依照黄XX所说的事情发作次序,农电必定也看见了“掐脖咬手”,而不行能黄XX看见了,而农电没看见。可实践上,农电就否定其看见过“掐脖咬手”,这就使这3人的证词堕入了无法无懈可击的对立之中,这类对立还能够依此类推出许多。
2、上述证人证词的对立,公诉机关应给出一个合理解说,不然其作为根据便是不的确、不充沛的。并且,要害证人黄XX的证词为什么要“选取”2004年10月9日的笔录呢此刻距案发已有20天,黄自己又是70岁的白叟,时刻越久,回忆尤其是对细节部分的回忆就越含糊,而这些“细节”关于被告人来说却是至关重要的。按该笔录的记载,黄XX在案发当天(9月19日)就现已向公安机关做了证词,已然另两个现场证人都是当天(9月19日)的笔录,为什么独独要对黄XX的证词举时隔近一个月后的笔录呢是不是当天黄XX的笔录与其他两证人的证词对立处颇多,或许一些公诉机关以为“重要”的细节如“掐脖子”之类未能闪现,所以有必要举重做后的笔录呢根据现在的头绪,辩解人有充沛的理由信任公诉机关掌握着黄XX9月19日的笔录,辩解人要求公诉机关出示这份原始根据。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则,侦办机关应当全面搜集根据,包含对被告人有利的、晦气的;公诉机关不能有意隐秘可能对被告人有利的根据。假如公诉机关不出示该笔录,则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处理,即将该笔录视为与其他证人证词严峻对立,然后否定黄XX证词的可采性。
3、被害人岑XX的证词不尽不实,不行全信。
①其一直逃避曾咬伤XXX左肩这一节;
②其乃至逃避自己的牙齿是因为先咬XXX的手,而被扯断的。岑XX从一开端就言过其实,说牙齿是XXX用拳头“打脱”的;等到了申述阶段,估量其现已看到了申述定见书确定的现实,才在《刑事顺便民事诉状》中改口供认牙齿是被拉断的。
③由上可见,被害人岑XX既没有全面叙述现实(“逃避咬肩”),也没有照实叙述现实(从“打脱”改成“拉断”),其目的无非是否定自己的先行损伤行为,加剧被告人的所谓“暴力”的程度。辩解人以为,法院不能单凭这种不尽不实的证词,就供认被告人曾有掐其脖子的行为。
4、综上所述,被害人证词不尽不实,其他证人证词互有对立,那么,推导出“被告人掐脖子,被害人就咬住其手指”这必定论的根据便是不的确、不充沛的;并且这必定论无法对被告人的左肩被咬伤作出合理解说。别的,从一般知识而言,被告人假如双手用力掐住被害人的脖子,则被害人要咬也只能咬到XXX的手背,而不太可能咬到其正按在自己脖子上的手指,也便是说,“因掐脖子而被咬手指”这必定论是不契合常理的。与之相反,参加“XXX左肩被咬伤”这一节,则“被咬肩——→就用手去掰嘴——→成果又被咬住手指”这个推论却是入情入理,也契合常人自我维护的应激反响规则。刑事诉讼,考究根据应构成仅有的、排他的根据链条,而本案不能扫除“咬肩——→推嘴——→咬手”这一状况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且公诉机关“因掐脖子而被咬手指”的定论既不契合常理,又缺失了“左肩被咬伤”这一环,因而能够说其根据链无法排他的、合理的构成,这也便是说:“XXX掐岑XX脖子”的说法,因根据不足,不能成立。辩解人顺带指出,被告人被咬住膀子后,用手去掰岑XX的嘴,这一行为假如不是在跟前、而是在稍远处观看的话,是很简单形成“掐脖子”的视觉假象的。此节也请法庭充沛考虑。
二、XXX没有其他的暴力行为,也没有暴力抵抗抓捕的目的
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事例(附后),“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是指违法分子对被害人或许抓捕人成心施行碰击、殴伤、损伤等具有必定强度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以当即施行这种暴力相威胁。假如暴力强度很小,情节明显细微,或许无加害别人的目的,仅仅为了挣脱抓捕而冲撞了别人并未形成严峻结果的,可不以为是使用暴力。辩解人以为,XXX的行为彻底出于自我维护的天性,且归于合理冲撞的规模,不该确定为使用暴力:
1、如前所述,XXX没有掐被害人脖子的行为,至少,现有根据不足确定其有此行为;
2、XXX也没有其他比如“殴伤”、“碰击”等行为。几个证人用的词也多是“推扯”、“推拉”,这阐明其时的情境是“两边羁绊在一同,没有剧烈的身体触摸”,这标明两边的抵触力度较小;
3、尽管岑XX牙齿掉落系轻伤,但这个损伤结果不是XXX使用暴力所形成的,而是岑XX先期的剧烈行为(“咬肩”、“咬手指”),导致XXX发作自我维护的天性反响所形成的:韦在挣脱自己的手指时,意外拉断了岑的牙齿(这也反过来阐明其时岑XX咬XXX的手指是多么用力、多么深,不然断不至于被拉折自己的牙齿)。天性反响应属“合理冲撞”的领域,其力度等同于“挣脱”,相同不该视为使用暴力。并且,辩解人有必要指出,欺诈违法不是针对人身安全的暴力违法,危险性较小,因而,即便是合法抓捕,法令也没有赋予抓捕者能够“不择手法”的权利,所以也就不行能要求被告人文风不动、不行能要求其即便面临严峻的损伤行为也不能稍做抵抗、乃至不能有天性的反响,这种“违法分子的合法权益也应遭到维护”的法令精力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就发作了“群殴小偷,被窃者反而要负成心损伤的刑事责任”这类判例。就本案而言,因为被害人采用的行为过于剧烈,其导致的苦楚非常人所能忍耐,因而XXX在挣扎进程中致使岑的牙齿被拉断,仍归于“合理冲撞”的规模。法院不该只看到“轻伤”的结果,而不考察这一结果的成因以及在成因中两边的差错程度。
4、实践上,被告人并没有暴力抵抗抓捕的目的。檀卷资料反映出,XXX和岑XX推扯、羁绊了很长一段时刻,而至少在岑XX呼叫、引出旁人之前,XXX有充沛的时刻,采用猛烈的手法脱节岑XX(假如她“仅仅”扯住XXX裤带的话),壮劳力抵挡中年妇女,估量三拳两脚就能够处理问题。而XXX明显是没有采用这类暴力手法,以致两人羁绊不清、延至围观人员越来越多。这充沛阐明被告人片面上没有暴力抵抗抓捕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施行此类行为。被告人乃至自动打电话给同伙,要其偿还15000元,避免了损害结果发作。
三、在欺诈违法中,被告人系从犯。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不构成转化型掠夺罪,而只构成欺诈罪。而在欺诈违法中,主谋是严律,XXX是起非必须、辅佐效果的从犯,且欺诈所得的金钱经被告人的尽力,现已及时的偿还给被害人,没有形成实践丢失,社会损害性不大,请法庭考虑此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判处。
以上定见,供合议庭参阅。
XXX律师事务所律师:韦XX
归纳上面的介绍,作掠夺罪改变为欺诈罪要有相应的现实根据,不然法院不会采用。信任咱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掠夺罪改变欺诈罪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XXX掠夺案二审辩解词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承受本案被告人家族的托付,并征得其自己赞同,指使我担任XXX的二审辩解人。通过细心阅卷,辩解人以为:一审判决确定被告人XXX犯掠夺罪现实不清、根据不足,现有根据只能确定被告人构成欺诈罪。
根据《刑法》第269条,转化型的掠夺违法,在客观方面有必要具有“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消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威胁”的要件。本案明显不属“为窝藏赃物或消灭罪证”,控辩两边的争议焦点实践上是“XXX是否有为抵抗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辩解人以为,XXX在行骗被发觉后,并没有此类行为,因而其行为只构成欺诈罪,而未转化成掠夺罪。详细辩解定见如下:
一、现有根据不能证明XXX有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公诉机关及一审法院均以为XXX有“掐岑XX脖子”的行为,并确定这一行为构成使用暴力,但归纳檀卷资料剖析,辩解人以为,XXX并没有“掐脖子”的行为,至少,证明其有“掐脖子行为”的根据不足:
(一)XXX自始至终都不供认自己掐过被害人的脖子,也不供认打过她。据XXX供述,其时岑XX扯住他,他就推拉岑XX,想让她甩手,但岑XX然后咬住他左膀子不放,XXX吃疼,就用手去掰开岑XX的嘴,成果被其一口咬住左手大拇指,XXX在挣脱拇指的进程中,将岑XX的两颗牙齿拉断。因为XXX的供述一向共同,并且本案能够供认,XXX的左肩、左拇指曾被咬伤,那么从人的自我维护天性来说,膀子被咬住,最直接、最合理的应对办法便是去掰开咬人的嘴,而不是去打人、掐人,因为这些都是直接办法,未必能够直接有用的处理肉被咬住的剧烈苦楚,搞不好,用力推打的成果反而会使她猛的咬扯下一块肉来。因而,辩解人以为XXX的上述说法,既能与现有现实相印证,又比较契合常人的行为逻辑,是可信的。
(二)一审判决以为“被告人XXX用手掐住岑的脖子,被岑咬住了手指,便用力往外拔,把岑的两颗牙齿拉断”,这一确定既缺少的确、充沛的根据支撑,并且也与日子知识相悖。
1、证人证词互有对立,不能彼此印证,乃至不能给出一个合理的、无缝隙的事情发作次序,其证明效能颇值置疑。
①农电。其并未亲眼看见XXX掐岑XX的脖子,但看见XXX“左手”拇指流血(见其2004年9月19日《询问笔录》第3页)。
②黄XX。其说看见掐脖子,归纳其笔录,他对案发进程是这样描绘的:见女的抓男的裤腰,我以为是两公婆打架,就说“你们两公婆打架,叫我怎样帮”——→女的说不是两公婆,男的是骗子——→女的刚讲完,“那男的即用双手掐住那女的脖子,女的被掐脖子后即挣扎着用嘴咬住那男的一根手指头”——→男的甩手,女的嘴流血,男的手指也流血,我就上前捉住他,“这时”,“农电也过来了。其笔录标明:A、其说“两公婆打架怎样帮”在前;B、“掐脖咬手”在后;C、农电出来更在这之后,即农电没有说过“两公婆打架怎样帮”这句话。(见其2004年10月9日《询问笔录》第1、2页)。
③黄XX。其一出来就看见男的掐脖子、女的咬手指的进程,这时,女的见他们就叫帮助,“我家街坊黄XX和农电对她说:你们两公婆打架咱们怎样帮你的忙”,经女的奉告本相后,他们即上前帮助,XXX被咬伤的是“右手”大拇指。其笔录标明:A、“掐脖咬手”在前;B、黄XX、农电说“两公婆打架怎样帮”在后;C、农电与黄XX一同在场,且“两公婆打架怎样帮”是他们一同说的(见其2004年9月19日《询问笔录》第1、2页)。
④由上可见,三个证人的证词并不能相互印证,尤其是两个所谓亲眼见过“掐脖子”的人,他们的证词对事情发展进程的描绘是尖利对立的,其所述情境不行能一同并存,因而也不行能一同采信:因为采信任何一个人的证词,都将导致其他二人的证词彼此之间无法无懈可击。比方采信黄XX的,其称自己说“两公婆打架怎样帮”在前,“掐脖咬手”随后发作,按证词的逻辑能够断定:其时在场听到或许亲口说“两公婆打架怎样帮”这句话的人,必定目击了随后发作的“掐脖咬手”。但一结合黄XX的证词,问题就出来了,因为黄XX证明农电与黄XX一同在场,且“两公婆打架怎样帮”这句话是他们一同说的,也便是说,依照黄XX所说的事情发作次序,农电必定也看见了“掐脖咬手”,而不行能黄XX看见了,而农电没看见。可实践上,农电就否定其看见过“掐脖咬手”,这就使这3人的证词堕入了无法无懈可击的对立之中,这类对立还能够依此类推出许多。
2、上述证人证词的对立,公诉机关应给出一个合理解说,不然其作为根据便是不的确、不充沛的。并且,要害证人黄XX的证词为什么要“选取”2004年10月9日的笔录呢此刻距案发已有20天,黄自己又是70岁的白叟,时刻越久,回忆尤其是对细节部分的回忆就越含糊,而这些“细节”关于被告人来说却是至关重要的。按该笔录的记载,黄XX在案发当天(9月19日)就现已向公安机关做了证词,已然另两个现场证人都是当天(9月19日)的笔录,为什么独独要对黄XX的证词举时隔近一个月后的笔录呢是不是当天黄XX的笔录与其他两证人的证词对立处颇多,或许一些公诉机关以为“重要”的细节如“掐脖子”之类未能闪现,所以有必要举重做后的笔录呢根据现在的头绪,辩解人有充沛的理由信任公诉机关掌握着黄XX9月19日的笔录,辩解人要求公诉机关出示这份原始根据。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则,侦办机关应当全面搜集根据,包含对被告人有利的、晦气的;公诉机关不能有意隐秘可能对被告人有利的根据。假如公诉机关不出示该笔录,则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处理,即将该笔录视为与其他证人证词严峻对立,然后否定黄XX证词的可采性。
3、被害人岑XX的证词不尽不实,不行全信。
①其一直逃避曾咬伤XXX左肩这一节;
②其乃至逃避自己的牙齿是因为先咬XXX的手,而被扯断的。岑XX从一开端就言过其实,说牙齿是XXX用拳头“打脱”的;等到了申述阶段,估量其现已看到了申述定见书确定的现实,才在《刑事顺便民事诉状》中改口供认牙齿是被拉断的。
③由上可见,被害人岑XX既没有全面叙述现实(“逃避咬肩”),也没有照实叙述现实(从“打脱”改成“拉断”),其目的无非是否定自己的先行损伤行为,加剧被告人的所谓“暴力”的程度。辩解人以为,法院不能单凭这种不尽不实的证词,就供认被告人曾有掐其脖子的行为。
4、综上所述,被害人证词不尽不实,其他证人证词互有对立,那么,推导出“被告人掐脖子,被害人就咬住其手指”这必定论的根据便是不的确、不充沛的;并且这必定论无法对被告人的左肩被咬伤作出合理解说。别的,从一般知识而言,被告人假如双手用力掐住被害人的脖子,则被害人要咬也只能咬到XXX的手背,而不太可能咬到其正按在自己脖子上的手指,也便是说,“因掐脖子而被咬手指”这必定论是不契合常理的。与之相反,参加“XXX左肩被咬伤”这一节,则“被咬肩——→就用手去掰嘴——→成果又被咬住手指”这个推论却是入情入理,也契合常人自我维护的应激反响规则。刑事诉讼,考究根据应构成仅有的、排他的根据链条,而本案不能扫除“咬肩——→推嘴——→咬手”这一状况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且公诉机关“因掐脖子而被咬手指”的定论既不契合常理,又缺失了“左肩被咬伤”这一环,因而能够说其根据链无法排他的、合理的构成,这也便是说:“XXX掐岑XX脖子”的说法,因根据不足,不能成立。辩解人顺带指出,被告人被咬住膀子后,用手去掰岑XX的嘴,这一行为假如不是在跟前、而是在稍远处观看的话,是很简单形成“掐脖子”的视觉假象的。此节也请法庭充沛考虑。
二、XXX没有其他的暴力行为,也没有暴力抵抗抓捕的目的
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事例(附后),“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是指违法分子对被害人或许抓捕人成心施行碰击、殴伤、损伤等具有必定强度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以当即施行这种暴力相威胁。假如暴力强度很小,情节明显细微,或许无加害别人的目的,仅仅为了挣脱抓捕而冲撞了别人并未形成严峻结果的,可不以为是使用暴力。辩解人以为,XXX的行为彻底出于自我维护的天性,且归于合理冲撞的规模,不该确定为使用暴力:
1、如前所述,XXX没有掐被害人脖子的行为,至少,现有根据不足确定其有此行为;
2、XXX也没有其他比如“殴伤”、“碰击”等行为。几个证人用的词也多是“推扯”、“推拉”,这阐明其时的情境是“两边羁绊在一同,没有剧烈的身体触摸”,这标明两边的抵触力度较小;
3、尽管岑XX牙齿掉落系轻伤,但这个损伤结果不是XXX使用暴力所形成的,而是岑XX先期的剧烈行为(“咬肩”、“咬手指”),导致XXX发作自我维护的天性反响所形成的:韦在挣脱自己的手指时,意外拉断了岑的牙齿(这也反过来阐明其时岑XX咬XXX的手指是多么用力、多么深,不然断不至于被拉折自己的牙齿)。天性反响应属“合理冲撞”的领域,其力度等同于“挣脱”,相同不该视为使用暴力。并且,辩解人有必要指出,欺诈违法不是针对人身安全的暴力违法,危险性较小,因而,即便是合法抓捕,法令也没有赋予抓捕者能够“不择手法”的权利,所以也就不行能要求被告人文风不动、不行能要求其即便面临严峻的损伤行为也不能稍做抵抗、乃至不能有天性的反响,这种“违法分子的合法权益也应遭到维护”的法令精力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就发作了“群殴小偷,被窃者反而要负成心损伤的刑事责任”这类判例。就本案而言,因为被害人采用的行为过于剧烈,其导致的苦楚非常人所能忍耐,因而XXX在挣扎进程中致使岑的牙齿被拉断,仍归于“合理冲撞”的规模。法院不该只看到“轻伤”的结果,而不考察这一结果的成因以及在成因中两边的差错程度。
4、实践上,被告人并没有暴力抵抗抓捕的目的。檀卷资料反映出,XXX和岑XX推扯、羁绊了很长一段时刻,而至少在岑XX呼叫、引出旁人之前,XXX有充沛的时刻,采用猛烈的手法脱节岑XX(假如她“仅仅”扯住XXX裤带的话),壮劳力抵挡中年妇女,估量三拳两脚就能够处理问题。而XXX明显是没有采用这类暴力手法,以致两人羁绊不清、延至围观人员越来越多。这充沛阐明被告人片面上没有暴力抵抗抓捕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施行此类行为。被告人乃至自动打电话给同伙,要其偿还15000元,避免了损害结果发作。
三、在欺诈违法中,被告人系从犯。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不构成转化型掠夺罪,而只构成欺诈罪。而在欺诈违法中,主谋是严律,XXX是起非必须、辅佐效果的从犯,且欺诈所得的金钱经被告人的尽力,现已及时的偿还给被害人,没有形成实践丢失,社会损害性不大,请法庭考虑此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判处。
以上定见,供合议庭参阅。
XXX律师事务所律师:韦XX
归纳上面的介绍,作掠夺罪改变为欺诈罪要有相应的现实根据,不然法院不会采用。信任咱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掠夺罪改变欺诈罪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