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小区停车费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0 15:45上海是我国数一数二的大都市,这儿每天都人来人往,门庭若市。人们对泊车位的需求非常高,但是有些地段车位收费非常的贵重。为了协助您了解上海小区泊车收费规范。接下来听讼网小编为您总结有关“上海小区泊车费规范”相关内容,期望可以协助到您。
什么是泊车收费体系
泊车收费体系是针对泊车场办理局限性,而研宣布一种依据视频检测与车牌主动识别技能的暂时泊车场主动收费办理体系。 该体系可完成泊车场或占道泊车的自助缴费、智能计时和多种交费方法的功用。不仅仅减少了人工办理的本钱、根绝人工收费缝隙,还也大大满意了外地车辆的泊车需求。 该体系首要应用于大型的暂时泊车场和城市的占道泊车场。比如旅行旺季或大型活动拓荒的暂时泊车场的现代化办理。
上海市收费泊车场(库)计费规则(暂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运营性泊车场(库)的办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依据市政府1993年第3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路途、水路运输服务业办理方法》及国家有关收费办理的规则,对本市收费泊车场(库)的计费作如下规则(暂行):
一、凡持有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核发的运营许可证、工商执照、运营路途外机动车停放事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包含宾馆、饭馆。商住楼的配建泊车场(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的运营性泊车场(库),供给泊车服务的收费均按本规则履行。
二、运营性泊车场(库)按其所在地的地段,共分六级:
Ⅰ级地段:沿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金陵东路、河南南路、河南中路、北京东路所构成的区域。
Ⅱ级地段:Ⅰ级地段,沿复兴东路、西藏南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华山路、愚园路、江苏路、长寿路、天目西路、共和新路、虬江路、宝山路、四川北路、江湾路、大连西路、欧阳路、四平路、溧阳路、沿江口港至黄浦江所构成的区域。别的包含徐家汇、曹家渡、提蓝桥、老西门区域。
Ⅲ级地段:Ⅱ级地段以外,沿腾越路、隆昌路、营口路、松花江路、中山北二路、广中路、共和新路、灵石路、岚皋路、中山北路、中上西路、龙华西路、龙吴路、至徐汇区原上海县交界处及黄浦江边所构成的区域,还包含原浦东的市区部分,以及内环线以内的区域。
Ⅳ级地段:Ⅲ级地段以外的原市区部分,浦东新区的川沙镇、高桥镇、北蔡镇等重点开发乡镇。
Ⅴ级地段:闵行区、宝山路、嘉定区、浦东新区原市区外区域,以及卫星乡镇(如朱泾、安亭等)。
Ⅵ级地段:Ⅴ级地段以外本市的其他区域。
三、运营性泊车场(库)按设备、设备状况共分六等:
Ⅰ等泊车库:高密度立体泊车库。装备电子或机械定位设备,电视监控、磁卡收费、温控式主动报警设备、消防拴、移动式救活等先进设备、设备。
Ⅱ等泊车库:自行式单层、多层泊车库。进、出口分门(道),装备温控式主动报警、喷淋式主动救活设备、消防栓、移动式救活机等较完善的设备、设备。
Ⅲ等泊车库:简易的单层、多层泊车库。装备救活机、消防桶等必备的消防设备。
Ⅳ等泊车场:大型水泥地坪泊车场。泊车规范车位在200辆以上,进出口分门(道),建立了望台,装备消防车、移动式救活机、消防栓、车辆清洗设备等较完善的设备、设备。
Ⅴ等泊车场:一般水泥地坪泊车场。装备消防栓、移动式救活机、消防桶等设备、设备。
四、车型分类的确认:分为小型车、大型车、特大型车(载重八吨以上卡车或铰接式客车和拖挂车)及特种车(车身长十四米及以上或栽重四十吨及以上的车辆)。摩托车按小型车的50%核算。
五、停放时刻的确认:按小时计费,缺乏1小时按1小时计,超越1小时按1小时递进,超越8小时至24小时之内按8小时计。接连停放超越24小时,超越部分按上述规范从头核算。
六、计费规范:
1、以六级地段的六等泊车场为泊车收费基价: 小型车1元/小时,大型车2元/小时,特大型车3元/小时,特种车4元/小时。
2、地域级差和泊车场(库)等级不同的加成核算方法: 收费泊车场(库)所在地的地域差每上一级,每小时加收1元。 收费泊车场(库)的等级不同每上一等,每小时加收1元。(详见附录)
七、收费泊车场(库)运营者履行上述收费规范时,答应下浮。外商投资性质的泊车场(库)收费规范由企业自订。企业自订的收费规范和起浮的详细起伏需报市陆上运输办理处和所在地物价局(委)存案,并至少坚持一年的安稳,不得随意变化。实施长包车位的计费由承租两边洽谈确认,按签定的合同履行。
八、收费泊车场(库)运营者,须在车辆进口处悬挂泊车场(库)的等级标牌,发布泊车收费规范,实施明码标价。泊车收费有必要运用《上海市路途泊车场(库)统一发票》。
九、收费泊车场(库)运营者,如因遇特别原因需超越规则规范收费的,须报经市物价局核批。
十、收费泊车场(库)日常收费办理,由上海市陆上运输办理处和区县物价部门按各自责任详细担任实施。
十一、各县(含浦东新区、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物委(局)可结合当地状况,会同当地状况,会同当地交通职业主管部门对泊车场(库)计费规范作恰当调整,报市陆上运输办理处存案。
十二、本规则自1995年8月1日起实施,原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局沪运运(1994)第167号《关于上海市收费泊车场(库)核算方法暂行规则的告诉》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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