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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全国IT界的“华为窃密案”作出终审判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08:32

曾在全国IT界引起广泛重视的深圳华为公司3名前职工盗取公司商业秘密案,19日总算尘埃落定。深圳市中级法院昨日作出终审判定,保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上一年12月作出的一审有罪判定,3名高学历的IT界科技精英,因侵略商业秘密罪将别离在牢房里度过两到三年。
涉案的被告人王志骏、刘宁、秦学军曾经均为华为公司职工,均为硕士毕业生。其间,王、刘二人于1997年5月被华为公司聘任,秦学军于1999年被华为公司聘任。三被告人均曾任职硬件工程师并参加了华为公司光网络设备的研制造业,在职时别离与华为公司签定了《职工聘任协议书》和《职工保密合同书》。
2001年8月至同年9月间,刘宁、秦学军、王志骏别离以个人肄业、家庭等原因,先后请求辞去职务,脱离了华为公司。三人辞去职务时均与华为公司签定了《离任职工许诺书》,许诺不带走从华为公司获取的任何保密材料,未经华为公司书面赞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该公司的商业秘密,不私行运用华为公司商业秘密或使用华为公司商业秘密从事经营活动,自离任之日起1年内不得在与华为公司存在竞赛联系的企业作业。但秦学军在脱离华为公司时,将华为公司不为大众所知悉的部分技能机密文件带走。
2001年7月,尚在华为公司作业的王志骏、刘宁就与贝尔公司在深圳市、上海市等地进行商谈协作开发出产盒式的2.5G光网络设备事宜。同年11月7日,王志骏、刘宁各出资人民币25万元,在上海市成立了沪科公司,并聘任了秦学军等20多名原在华为公司从事光网络技能研制的技能人员进入沪科公司作业。同年11月8日沪科公司与贝尔公司达成协议:由沪科公司供给盒式2.5G的光网络设备技能,贝尔公司则每月向沪科公司供给研制费用人民币588010元,并担任组织出产及出售;产品赢利由沪科公司与贝尔公司三七分红。
2002年5月,王志骏、刘宁、秦学军等人,违反其与华为公司签定的相关保密协议,使用其在华为公司作业期间把握的、以及被告人秦学军从华为公司盗取的光网络设备的相关技能材料,完成了有关产品技能文档的制造,并发送给贝尔公司。贝尔公司据此出产的产品,在市场上的出售额约人民币600万元。至同年10月两边停止协作止,沪科公司从贝尔公司获取研制费合计人民币588.01万元。2002年10月,沪科公司被UT公司全体收买,UT公司向沪科公司支付了人民币200万元现金,并颁发沪科公司部分职工合计1500万美元的股票期权。
2004年12月6日,南山区法院一审判定:3名被告人均违反了其与华为公司签定的保密协议,一起给华为公司形成严重经济损失,构成侵略商业秘密罪。王志骏和刘宁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遍地罚金人民币5万元。秦学军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被冻住的沪科公司账户内金钱,责令退赔给华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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