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7 00:40
[摘 要]我国《反不合理竞赛法》第2条第2款规则:“本法所称的不合理竞赛,是指经营者违背本法规则,危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打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怎么了解此款法定界说时,亦即在怎么掌握不合理竞赛行为的规模时,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还存在着不同观念。本文在剖析法定主义说和有限的一般条款说之缺乏的基础上,证明一般条款说的合理性,指出一般条款说已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实践适用,并且形成了一些比较典型的事例类型。最终提出完善现行法的主张。一、对法定主义说的点评法定主义以为,《反不合理竞赛法》供认的不合理竞赛行为,仅限于该法第二章所列明的各项不合理竞赛行为。这也便是说,需求依法制裁的不合理竞赛行为限于第二章列明的各项行为,除非还有法令规则,不允许法令机关随意确认不合理竞赛行为。这种观念着重不合理竞赛行为的法定性,遵从“法无明文规则不为不合理竞赛”的准则,其主要理由如下:首要,契合立法者的目的。依据参加反不合理竞赛立法的人士的介绍,对《反不合理竞赛法》第2条第2款的了解,关键在于对“违背本法规则”这几个字的了解上。在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不合理竞赛法(草案)中,其第3条规则:“本法所称不合理竞赛,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背诚实信用的准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危害或许或许危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草案的这一规则的优点是弹性大,除法令明确规则的几种不合理竞赛行为外,跟着市场经济的开展新出现的不合理竞赛行为,能够依据这一规则的精力加以确认,进行处理。缺陷是给法令部分的授权太大,对同一种行为或许处理纷歧。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草案时,依据我国的实践情况,特别是眼前和近期的情况,对草案的这一规则进行了修正,修正的中心是增加了“违背本法规则”这几个字。从立法机关对草案条文的故意修正中,能够得出“市场竞赛中的不合理竞赛行为便是第二章规则的11种行为”的定论。(注:孙琬钟主编:《反不合理竞赛法有用全书》(我国法令年鉴1993年分册),北京:我国法令年鉴社1993年版,第29页。)其次,假如立法机关有意授权行政法令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据在法令明文规则的不合理竞赛行为之外,确认其他不合理竞赛行为,就会在《反不合理竞赛法》中写上一个兜底性的条款,比方“其它不合理竞赛行为”。已然《反不合理竞赛法》没有这样的条款,阐明立法机关不具有授权的目的。(注:孙琬钟主编:《反不合理竞赛法有用全书》(我国法令年鉴1993年分册),北京:我国法令年鉴社1993年版,第26页。)再次,不合理竞赛行为有一个很大的特色,这便是它的不确认性,判别某种行为是否不合理竞赛是很不简单的。因而,确认一种行为是不是不合理竞赛行为的条件是极端严厉的,在不合理竞赛行为规模的确认上,只允许法令作出判别,而不允许法令机关在法令之外进行判别。最终,我国没有像一些外国那样树立等级很高并具有很大权威性的法令部分作为反不合理竞赛法的主管机关。考虑到我国法令机关的实践水平和情况,不能将确认不合理竞赛的一般权利赋予法令机关。至少就现在而言,还难以想像由底层的法令部分对需求依据经济形势改变进行判别的不合理竞赛行为进行确认和查办。不然,法令部分就或许将许多合理的竞赛行为当作不合理竞赛行为进行制裁,这样必然会影响到法令的稳定性,违背反不合理竞赛法的立法主旨。笔者以为,此说的最大忧虑,即不合理竞赛行为具有不确认性的特色,赋予行政法令机关确认不合理竞赛行为的权利将导致对法令和权利的乱用,是能够消除的。一方面,能够将确认不合理竞赛行为的权限赋予等级较高的行政法令部分,如规则只要省级以上监督查看部分才有确认权,并且在发作疑问时还须将有关问题提交国家的监督查看部分判别。这样就能够基本上根绝乱用确认权现象的发作。另一方面,要想在反不合理竞赛范畴彻底扫除立法者之外的判别是不或许的。诚如法定主义说所指出的那样,不合理竞赛行为的最大特色在于其不确认性。这种不确认性不只反映在其类型和规模的不确认性上,相同也体现在某项详细行为的构成要件上。事实上,即便是法令明文规则的不合理竞赛行为,在其构成要件方面又何曾彻底脱节得了不确认性的特色呢?因而,即便在对不合理竞赛的类型化方面应扫除立法者之外的判别,在详细适用反不合理竞赛法时,就无论怎么不或许扫除行政法令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据详细情况作出自己独立的判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