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资并购的法律咨询意见书- 陈红岩律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05:09关于外资并购的法令咨询定见书
金广博律师事务所
2008年5月
致:台湾(收买方)
自:金广博律师事务所
日前得知 等垂询关于贵公司拟并购洛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25 条、第 27 条的规则,我所指使律师陈红岩、董怀轲、郭举等为受托律师,依据相关法令、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本案进行评论,构成开始本《法令咨询定见书》,供贵公司决议计划时参阅。
前 言
一、文件检查。
暂无。
二、法令、法规资料之查阅。
为更好为委托人服务,律师查阅了关于外资收买的相关法令、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之文件资料。
三、假定和声明。
1 、律师出具法令咨询定见依据如下假定:
相关人士关于案子的陈说是实在的。
2 、律师声明
(1)本《法令咨询定见书》仅就贵公司咨询事项发表定见,并为贵公司收买洛阳 事宜出具。除之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运用本文。
(2)律师仅就贵公司供给的资料作法令上的检查,并依据资料的证明内容及证明系统发表定见。所供给资料能证明的现实及贵公司陈说现实与既存现实不符,应该由供给者担任,律师对此不承当任何职责。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17 条之规则,本文之著作权归金广博律师事务所一切,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赞同,不得抄袭、剽窃或以盈利为意图仿制传达。不然,著作权人保存追究其法令职责之权力。
四、贵公司基本状况
榜首部分 外资并购的内在
一、外资并购的概念。依据《关于外国出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则》第二条的规则,外资并购是指:外国出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出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出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许,外国出资者建立外商出资企业,并以该财物出资建立外商出资企业运营该财物(以下称“财物并购”)。实务中以下几种状况亦视为外资并购,亦适用《关于外国出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则》:
1、香港、澳门、台湾的出资者对境内非外商出资企业进行股权并购或财物并购;
2、特别意图公司对境内非外商出资企业进行的股权并购或财物并购。特别意图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财物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含可转化债融资)为意图而直接建立或直接操控的境外企业。
二、外资并购的规模。此处所指的外资并购的规模是指我国法令答应的外国出资者以股权并购或财物并购的方法,并购我国企业的规模,即合法的方针企业的规模。依据以上剖析的外资并购概念,外资并购中的方针企业一般需契合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1方针企业有必要具有我国法人的资历。方针企业有必要是具有独立品格和独立工业,可以独立行使权力和承当义务的安排。因而,比如合伙企业、公司的代表处或分公司等不具有法人资历的安排就不能成为外资并购的方针企业;
2、方针企业有必要对错外商出资企业。外商出资企业是指经我国政府同意的外国出资者在我国境内出资举行的企业,首要包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更广泛意义上的外国跨国公司等。总而言之,外商出资企业便是对资金来源中含有外国成分者的企业总称,此种企业均被《关于外国出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则》扫除在外资并购的方针企业规模之外。因而,关于此类企业之间或许此类企业与外国公司之间的并购则应适用比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公司法》等其它相关法令的规则。
第二部分 外资并购结构设计
一、外资并购项目整体结构设计应考虑的要素。外资并购项目整体结构设计须考虑的要素首要包含以下方面:(1)代表的是收买方仍是出售方;(2)外商投财物业辅导目录中的工业品种;(3)选用财物收买仍是股权收买方法;(4)方针公司为上市公司还对错上市公司;(5)是否触及国有财物监督管理;(6)并购过程中或许存在的约束;(7)付出方法;(8)选用协议收买仍是竞价收买方法;(9)税收政策;(10)财物评价;(11)政府监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