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员工不再与公司续约那员工对受训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4 18:03
核心内容:劳作法规则:劳作者享有承受工作技能训练的权力。若单位与职工没有约好服务期,合同期满后,职工不再与公司续约,职工对受训需求付出违约金吗?下文结合事例给您解说。
事例概况
洪某于2010年2月初被一家电脑公司聘为技能员,两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作合同,并约好试用期完毕后为洪某供给带薪进高校训练进修的时机,以进步其技能研发才能。半年后,洪某回到公司参加新产品开发,他所研发的高科技含量产品使公司的赢利大幅上升。尔后,洪某被任命为技能部主管,薪酬也有所进步。上一年5月,公司再次将洪某作为科研技能骨干送去训练。两次训练,公司共付出训练费用6.6万元。
本年2月初,合同到期前,公司提出与洪某续签5年合同,洪某不同意,并要求公司为他处理合同停止手续。公司以为,这3年内公司花巨资为其供给训练,特别是第2次训练才完毕,他还没为公司效能就走人,怎样也得补偿第2次训练费,不然公司将不为其处理停止劳作合同手续。
法令剖析
《劳作法》第3条、第68条明确规则:“劳作者享有承受工作技能训练的权力”,“用人单位应当树立工作训练准则,依照国家规则提取和运用工作训练经费,依据本单位实践,有计划地对劳作者进行工作训练”。可见,用人单位对劳作者进行工作训练是其应尽的责任,该费用应当由企业承当,而不应由劳作者付出。
另据《劳作合同法》相关规则,不管用人单位为劳作者供给几回专项训练,假如两边未约好服务期,劳作者就不存在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的问题。本案中,洪某地点公司并未与其约好服务期限,那么合同到期后,洪某有单独停止劳作合同、从头挑选工作的权力和自在。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