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定金的使用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23:59
为您解说关于给付定金的适用问题!
(一)关于给付定金的适用问题。定金是对合同实行的一种担保,是否选用这种担保方法,由合同当事人自行决定。国务院拟定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法令》、《建造工程勘测规划合同法令》及《加工承包合同法令》,对给付定金问题作了规则。《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法令》对给付定金问题尽管未作规则,可是依据《经济合同法》第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对方给付定金”的规则,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好给付定金的,应当答应。
(二)关于定金的数额问题。定金的数额,法令有具体规则的,按规则处理;答应合同两边当事人约好的,从其约好。例如《建造工程勘测规划合同法令》第七条第二款规则:“勘测使命的定金为勘测费的百分之三十,规划使命的定金为预算规划费的百分之二十”。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有必要依照具体规则的数额处理。《加工承包合同法令》第九条规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则,定作方可向承包方交给定金。定金的数额由两边洽谈确认”。因而加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好的定金数额,如不违背国家有关规则,应当答应。
(三)关于不完全实行合同是否适用定金罚则的问题。《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法令》第十七条第六款和第十八条第六款规则,供方不完全实行预购合同的,应加倍偿还不实行部分的预付定金;需方不完全实行预购合同的,无权回收未实行部分的预付定金。其他答应给付定金的各类经济合同不完全实行的,也能够照此处理。
(四)关于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用问题。定金与违约金的性质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方法,而违约金是对违约的一种制裁和补偿手法。所以合同的一方能够在对方违约时既要求对方偿付违约金,又要求按定金罚则处理定金问题,只需法令和法规没有相反规则,就应当予以维护,但并用的成果应以不超越合同标的价金总额为限。
(一)关于给付定金的适用问题。定金是对合同实行的一种担保,是否选用这种担保方法,由合同当事人自行决定。国务院拟定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法令》、《建造工程勘测规划合同法令》及《加工承包合同法令》,对给付定金问题作了规则。《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法令》对给付定金问题尽管未作规则,可是依据《经济合同法》第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对方给付定金”的规则,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好给付定金的,应当答应。
(二)关于定金的数额问题。定金的数额,法令有具体规则的,按规则处理;答应合同两边当事人约好的,从其约好。例如《建造工程勘测规划合同法令》第七条第二款规则:“勘测使命的定金为勘测费的百分之三十,规划使命的定金为预算规划费的百分之二十”。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有必要依照具体规则的数额处理。《加工承包合同法令》第九条规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则,定作方可向承包方交给定金。定金的数额由两边洽谈确认”。因而加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好的定金数额,如不违背国家有关规则,应当答应。
(三)关于不完全实行合同是否适用定金罚则的问题。《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法令》第十七条第六款和第十八条第六款规则,供方不完全实行预购合同的,应加倍偿还不实行部分的预付定金;需方不完全实行预购合同的,无权回收未实行部分的预付定金。其他答应给付定金的各类经济合同不完全实行的,也能够照此处理。
(四)关于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用问题。定金与违约金的性质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方法,而违约金是对违约的一种制裁和补偿手法。所以合同的一方能够在对方违约时既要求对方偿付违约金,又要求按定金罚则处理定金问题,只需法令和法规没有相反规则,就应当予以维护,但并用的成果应以不超越合同标的价金总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