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提供房屋担保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2 17:12
债款债款是不能独自呈现的,有债款就必定会有债款。债款债款能够搬运也能够因债款人的归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款债款的搬运仍是债款债款的消失都有必要契合相应的法律规则。那么,债款人能够要求确保人供给房子担保吗?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确保人承当担保职责后,只能向债款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并不能获得典当权。典当权是相对于债款人而言的。
【担保法】:第五十条 典当权不得与债款别离而独自转让或许作为其他债款的担保。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 同一债款既有确保又有第三人供给物的担保的,债款人能够恳求确保人或许物的担保人承当担保职责。当事人对确保担保的规模或许物的担保的规模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承当了担保职责的担保人,能够向债款人追偿,也能够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管的比例。
担保人的分类
担保人的分类主要依据担保的方法,而担保的方法为四种:典当、质押、确保、典当加确保。
1、典当担保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宅作为借款典当物的,有必要将住宅价值全额用于借款典当;以房地产作典当的,抵 押人和典当权人应当签定书面典当合同;借款人对设定典当的产业在典当期内有必要妥善保管,担任修理、保养、确保完好无缺的职责,并随时承受借款人的监督查看。对设定的典当物,在典当期届满之前,借款人不得私行处置;典当期间,未经借款人赞同,典当人不得将典当物再次典当或租借、转让、变卖、奉送。
2、质押担保
采纳质押方法的,出质人和质权人有必要签定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悉数借款本息时间断;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借款人不得私行处置。质押期间,质物如有危害、丢失,借款人应承当职责并担任补偿。
3、典当加确保
是指借款人在借款人没有获得所购房子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供给具有代为清偿才能的第三方连带职责确保人作为借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借款。现在,一般要求所购房子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4、确保担保
借款人不能足额供给典当(质押)时,应有借款人认可的第三方供给承当连带职责的确保。确保人是法人的,有必要具有代为归还悉数借款本息的才能,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确保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满足代偿才能,并且在借款银行存有必定数额的确保金;确保人与债款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缔结确保合同。确保人发作改变的,有必要依照规则处理改变担保手续,未经借款人认可,原确保合同不得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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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人承当担保职责后,只能向债款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并不能获得典当权。典当权是相对于债款人而言的。
【担保法】:第五十条 典当权不得与债款别离而独自转让或许作为其他债款的担保。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 同一债款既有确保又有第三人供给物的担保的,债款人能够恳求确保人或许物的担保人承当担保职责。当事人对确保担保的规模或许物的担保的规模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承当了担保职责的担保人,能够向债款人追偿,也能够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管的比例。
担保人的分类
担保人的分类主要依据担保的方法,而担保的方法为四种:典当、质押、确保、典当加确保。
1、典当担保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宅作为借款典当物的,有必要将住宅价值全额用于借款典当;以房地产作典当的,抵 押人和典当权人应当签定书面典当合同;借款人对设定典当的产业在典当期内有必要妥善保管,担任修理、保养、确保完好无缺的职责,并随时承受借款人的监督查看。对设定的典当物,在典当期届满之前,借款人不得私行处置;典当期间,未经借款人赞同,典当人不得将典当物再次典当或租借、转让、变卖、奉送。
2、质押担保
采纳质押方法的,出质人和质权人有必要签定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悉数借款本息时间断;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借款人不得私行处置。质押期间,质物如有危害、丢失,借款人应承当职责并担任补偿。
3、典当加确保
是指借款人在借款人没有获得所购房子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供给具有代为清偿才能的第三方连带职责确保人作为借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借款。现在,一般要求所购房子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4、确保担保
借款人不能足额供给典当(质押)时,应有借款人认可的第三方供给承当连带职责的确保。确保人是法人的,有必要具有代为归还悉数借款本息的才能,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确保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满足代偿才能,并且在借款银行存有必定数额的确保金;确保人与债款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缔结确保合同。确保人发作改变的,有必要依照规则处理改变担保手续,未经借款人认可,原确保合同不得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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