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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被管制 剥夺政治权利 缓刑 假释 保外就医罪犯的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2 11:46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号:公安部令第23号
发布日期:1995-2-21
履行日期:1995-2-21
《公安机关对被控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办理规则》,现已公安部部委会议经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刑事判定、裁决的严格履行,加强对被控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办理,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治安办理处分法令,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被控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办理,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担任安排施行。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被控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进行监督办理,有必要履行监督办理责任制,依法办理、文明办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对罪犯作出的控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判定、裁决、决议或许监狱办理机关对罪犯同意保外就医的决议后,应当及时组成监督调查小组,树立被监督办理罪犯档案,并拟定和履行监督办理的详细措施。
第五条 经公安机关同意,被控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罪犯迁居时,原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迁入地担任履行的公安机关介绍罪犯的状况,移交监督调查档案。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监狱办理机关及时通报被控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办理状况。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被控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办理作业,承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第二章 对被控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监督办理第八条 对被判处控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应当指定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详细担任监督调查,罪犯居住地大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许原所在单位帮忙进行监督。
第九条 担任监督调查被控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定,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许居住地的大众,宣告其犯罪事实、被控制或许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履行期间有必要恪守的规则。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判处控制的罪犯宣告,在服刑期间有必要恪守下列规则:
(一)恪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拟定的有关规则;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或许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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