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四条【交强险合同的禁止与例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3 02:02第十四条 稳妥公司不得免除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合同;可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实行照实奉告职责的在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实行照实奉告职责,稳妥公司免除合同前,应当书面告诉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告诉之日起5日内实行照实奉告职责;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实行照实奉告职责的,稳妥公司不得免除合同。
【详解】本条是关于稳妥公司免除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合同的制止及其破例的规矩。
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免除,是指合同有用建立今后,因当事人一方或两边的意思表明而使依据合同发作的债权债务归于消除的行为。合同免除行为有多种方式,能够分为两大类,即合同当事人意思表明共同洽谈免除,以及当事人行使免除权而将合同免除。就当事人行使免除权免除合同而言,又分为约好免除和法定免除两类。所谓约好免除,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合同建立今后,某种景象发作或某种条件成果,当事人一方或两边享有免除合同的权力;所谓法定免除,指法令直接规矩,某种景象下或某种事由发作,当事人一方或两边有权免除合同。合同免除是合同自在的表现,也是合同法的一项根本准则。《合同法》第93、94条别离规矩了合同的洽谈免除、约好免除和法定免除,这些规矩作为一般法标准适用于全部的详细合同。可是,因为稳妥合同归于一种特别的合同,在稳妥合同免除问题上应当首要调查和优先适用稳妥法的规矩。
我国稳妥法关于稳妥合同免除有一些特别规矩,其间最重要的是赋予投保人以自在免除权,一起对稳妥人的免除权进行了约束。依据《稳妥法》第15条和第16条的规矩,除稳妥法还有规矩和稳妥合同还有约好外,稳妥合同建立后,投保人能够免除稳妥合同,而稳妥人不得免除合同。结合合同法剖析稳妥法的上述规矩,能够得出如下定论:首要,与一般合同不同,稳妥合同的投保人能够无需任何理由免除现已建立的稳妥合同,并且无须经过稳妥人的赞同。实践中称为“退保”。这种免除权也依据法令的直接规矩,但与一般合同的法定免除权依据法定条件明显不同,能够称为,一种“法定恣意免除权”。其次,稳妥合同的稳妥人不享有如上述投保人的自在免除权,并且其法定免除权的行使条件仅限于稳妥法其他条文的“还有规矩”。换句话说,稳妥人不得征引合同法或其他法令关于合同免除的规矩而免除合同,稳妥人的法定免除权被严厉限定在稳妥法规矩的一些特定景象。最终,稳妥合同当事人能够经过约好约束投保人的上述自在免除权,或许赋予稳妥人更多的约好免除权。鉴于稳妥合同联系的特别性,稳妥法的上述特别规矩,能够起到保护稳妥联系的稳定性,保护被稳妥人利益的效果,条文表述上表现了法定强制与意思自治的结合。
本法令不仅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的行政法规,一起也是一部关于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合同的特别法。本法令关于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合同免除的规矩与一般稳妥合同又有所不同。本条第1款规矩,除投保人未奉告重要事项这一景象外,稳妥公司不得免除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合同。与稳妥法关于稳妥合同合同免除的规矩比较,有两个重要特色:其一,除本条规矩的投保人未实行照实奉告职责的景象外,稳妥公司不得征引稳妥法或其他法令的规矩来免除合同。其二,当事人不得经过约好来躲避稳妥公司免除合同的制止性规矩。可见,对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合同,稳妥公司不得免除合同是一个根本准则,其法定免除权被约束在一个严厉的规模内。如此严厉的立法约束,与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准则的意图和强制稳妥合同的特别性有关。国家建立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准则,并非寻求商业利益,而是确保路途交通事端中受害人的危害补偿,尽管由稳妥公司以事务承保的方式运作,但本质表现了社会救助和社会确保的性质和功用。相应的,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合同也差异于一般稳妥合同,从合同缔结到实践实行,更多表现强制性的国家毅力,合同自在准则遭到极大约束。因而,为确保立法意图的完成,有必要将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合同的免除作严厉约束。假如当事人能够自在约好免除权,或许依据其他法令关于一般合同或许商业稳妥合同的规矩来免除合同,强制稳妥联系将面对随时停止的或许,其结果是使社会公众暴露在交通事端的巨大危险中,从而使法定强制的社会救助和危害补偿功用失掉意义。
本条第1款规矩中的“未实行照实奉告职责”,是指为实行本法令第11条规矩的照实奉告职责。照实奉告职责是稳妥合同的一项重要规矩,也是稳妥合同当事人的一项首要职责,传统上首要针对投保人或被稳妥人而言。所谓照实奉告,是指稳妥合同缔结时,投保人应当将有关稳妥标的的全部重要现实和状况,照实告诉稳妥人,不然即视为没有实行奉告职责,稳妥人有权免除稳妥合同或回绝承当稳妥职责。依据各国稳妥法的立法和实践,投保人照实奉告的规模限于“重要现实”;所谓重要现实,能够笼统归纳为“能够影响稳妥人决议是否承保或以何种费率承保的各种客观现实和状况”。重要现实的确定向来是一个难题,现代立法更倾向建议稳妥人以投保单或稳妥单清晰问询。本法令第11条即采纳罗列式的立法,清晰规矩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合同照实奉告的重要事项的规模,包含机动车的品种、厂牌类型、辨认代码、车牌号码、运用性质和机动车全部人或许管理人的名字(称号)、性别、年纪、身份证或驾驭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作事端状况以及保监会规矩的其他事项。假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上述任何一项或多项现实没有照实奉告或进行了虚伪陈说、阐明,都将构成奉告职责的违背,稳妥人依据本条能够免除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合同。
本条第2款是关于规矩稳妥公司免除合同前的告诉职责以及投保人持续实行职责的规矩。依据本条第1款,合同建立今后,假如稳妥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实行重要事项的照实奉告职责,有权免除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合同。但依据本条第2款的规矩,稳妥公司不能当即免除合同,在行使合同免除权力前,应领先书面告诉投保人;投保人在接到告诉之日起5日内应当实行照实奉告职责;投保人实行了奉告职责的,稳妥公司不得再免除合同。第2款的规矩本质表现了如下意义:其一,在第1款规矩的法定景象出现时,稳妥公司不得即时行使法定的合同免除权,有必要首要实行一个“书面告诉”的职责。这个书面告诉实践上相似一个催告,告诉投保人未实行法定或约好职责的现实。其二,投保人在接到稳妥公司的上述告诉后,应当在5日内对未实行职责的行为进行弥补。此行为归于持续实行行为,并且是一项法定强制职责。其三,投保人在5日内实行了上述职责,则第1款规矩的法定免除条件不复存在,稳妥公司不得据以免除强制稳妥合同。因而,第2款相当于对稳妥公司的免除权设置了一个前置程序和缓冲期,这对保护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合同的稳定性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