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数额概念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2 19:43

“两高”《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主要是根据数额确认侵略知识产权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巨细,其间有“不合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额”、“出售金额”、“形成直接经济丢失”、“形成丢失数额”等多种核算方法。《解说》详细论述了“出售金额”与“不合法经营数额”的意义,但未清晰“违法所得额”、“形成直接经济丢失”、“形成丢失数额”的意义。笔者以为,这些数额概念在有些场合存在必定的穿插重合联系,有必要结合详细违法行为的特征予以精确确定。
“违法所得额”的意义。《解说》榜首、三、四、五、六条规则有“违法所得额”概念,其间有些条款是将“违法所得额”与“不合法经营数额”并排规则。因而,“违法所得额”触及的违法数额应不同于“不合法经营数额”。比较《解说》第十二条关于“不合法经营数额”确定的表述,“违法所得额”应是指行为人经过特定违法违法行为(例如冒充注册商标、冒充别人专利等行为)所取得的收入。当然,内行为人以出售的方法获取不合法利益时,“违法所得额”与“不合法经营数额”存在穿插重合联系。理由在于:《解说》第十二条对“不合法经营数额”规则有“已出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依照实践出售的价格核算”景象,此刻“不合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额”指向的对象是共同的。因而,咱们可将“违法所得额”理解为行为人经过特定违法违法行为取得的或应当取得的收入。
“形成直接经济丢失”的意义。《解说》第四条规则有“形成直接经济丢失”的概念。“直接经济丢失”是相对“直接经济丢失”而言的,系指现有产业的减损。“直接经济丢失”则是指预期可得利益的丢失,即失掉将来可以添加的利益。结合《解说》第四条的规则,“形成直接经济丢失”是因行为人冒充专利的违法行为而形成专利权人现有产业悉数或部分丢失。
“形成丢失数额”的意义。《解说》第七条规则“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形成丢失数额”,归纳考虑到《解说》第四条规则的“给专利权人形成直接经济丢失”,明显,“形成丢失数额”与“形成直接经济丢失”应有所区别。结合《解说》第七条的规则,“形成丢失数额”是侵略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科罪量刑的基准。而侵略商业秘密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之一为“违背约好或许违背权利人有关保存商业秘密的要求,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秘密的”。可见,侵略商业秘密罪是对商业秘密范畴严峻违约行为的违法化。因为侵略商业秘密罪的根底是一种违约行为,所以对因这种违约行为形成丢失的确定可参阅《合同法》的有关规则。《合同法》榜首百一十三条榜首款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责任或许实行合同责任不符合约好,给对方形成丢失的,丢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形成的丢失,包含合同实行后可以取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越违背合同一方缔结合一起预见到或许应当预见到的因违背合同或许形成的丢失。此即标明,丢失赔偿额包含直接经济丢失和直接经济丢失两部分。当然,这儿的直接经济丢失不能无限扩展,要以“预见到或许应当预见到”为限。综上所述,“形成丢失数额”的主体部分应该是“形成直接经济丢失”,此外还包含形成权利人的产品滞销、严峻积压、营利性服务严峻受挫等可预见的直接性经济丢失。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