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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推定为全额赔偿后车主无权转让残车的理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22:57

 1999年7月23日,个别运送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解放牌轿车向某县稳妥公司投保了足额车辆丢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辆丢失险稳妥金额为5万元,稳妥期为1年。同年10月6日,该车在途经邻县一险峻处时坠入山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系张某堂兄)随车罹难。事端发生后,张某向县稳妥公司报案索赔。该县稳妥公司经过现场查勘,以为地势险峻,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5万元;一起声明,车内尸身及善后工作稳妥公司不担任任,由车主自理。到12月10日,张某看到堂兄尸身及收购货品的2800元现金均在车内,就将残车以3500元的价格转让给邻县的王某,两边约好:由王某担任打捞,车内尸身及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12月13日,残车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稳妥公司知悉后,以为张某未经稳妥公司答应擅自处理实践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遂成胶葛。
2.案情剖析
第二,稳妥公司对车建议某进行了全额补偿,而张某又经过转让残车取得35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入大于总丢失,明显不符合财产稳妥中的丢失补偿准则。因而,稳妥公司追回张某所得额定收入3500元,正是稳妥丢失补偿准则的表现。
3.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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