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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同居关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2 13:55
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免除同居联系吗?
假如同居两边是无爱人的景象,在同居一段时间后,一方想免除同居联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只向人民法院请求免除同居联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到同居期间产业切割和子女抚育胶葛的,法院应当受理,但只就产业切割和子女抚育胶葛进行审理,当事人作出的免除同居联系的决议有用,不需要法院判定才干免除。如过同居一方或两边归于“有爱人与别人同居”景象的,是《婚姻法》明文禁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理查明现实后,依法免除两边的不合法同居联系。
怎样免除同居联系?
同居联系没有实行结婚登记,也不归于现实婚姻。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律规定同居联系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任何一方能够随时免除。因而,当事人能够自行洽谈免除同居联系,并就产业和子女问题作妥善安置。同居期间的产业和子女问题不能洽谈处理的,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一方不同意免除的,另一方也可单独免除,归于同居者个人的人身自由,任何人不得干与和阻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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