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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丢失为原告父亲葬礼募集的捐款 原告能否请求返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17:45

[案情]
原告李宏文(再审被恳求人)。
被告唐志维(再审恳求人)。
原、被告同在本县湾潭镇卫生院作业。2003年8月27日,原告李宏文之父在本县牛庄乡病故,被告唐志维代收湾潭卫生院部分搭档、亲朋礼金,有的赠与50元,有的赠与100元,数额多少不等,清单载明合计2850元(其间包括唐志维自己赠与给李宏文的礼金100元)。次日被告搭车到牛庄吊唁,途中不小心悉数丢掉。与李宏文碰头后,被告唐志维将礼金清单交给原告的一起阐明丢掉状况,并许诺该笔礼金由自己今后归还。原告李宏文安慰被告的一起,也答应了唐的许诺。之后,唐志维两次清晰表明假贷还款。诉讼之前,原、被告两边因其他事产生矛盾,李追讨该笔债款,被告拒付,两边产生纠纷,因而原告诉至本院,恳求法院依法判定被告清偿债款。被告辩称:我受托代收礼金2850元,丢掉是现实,但这是与托付人之间的托付合同联系,与原告不构成债款债款联系,因而,原告主体不适格,恳求依法驳回原告的申述。
[审判]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债款债款联系建立。有被告亲笔书写已交交给原告的礼金2850元的清单名册,伍发俊、张云耀、刘桂林、杜芳姣、李友斌等人关于礼金丢掉一事及唐志维的许诺内容等证词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为:被告唐志维代原告收取的2850元的礼金,是根据奉送者与受赠者李宏文的赠与联系,收取行为一旦发作,李宏文对该笔礼金就享有所有权。但由于唐志维过错将礼金丢掉,只将礼金清单交给原告,并许诺该笔礼金今后由自己担任归还。上述行为的发作,即与原告构成了债款债款联系。因而原告的债款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关于该笔礼金是与奉送者的托付合同联系,与原告没有任何法律联系的抗辩理由,不能建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之规定,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定:唐志维在判定收效5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李宏文债款2850元。案子受理费500元由唐志维承当。
一审判定发作法律效力后,被告唐志维不服原审判定,以为原审判定处理过错。提出申述,恳求再审。其理由同原审中之辩称内容。即以为其受托代收礼金丢掉是与托付人之间的托付合同联系,与原告不构成债款债款联系,因而,原告主体不适格,恳求依法驳回原告的申述。
再审查明的现实部分与原审确定现实共同。除原审依据外,在再审庭审中举出依据有:被恳求人李宏文的证人关宏新、覃守峰出庭作证,证明李宏文之父病故时收取情面礼金的管账人系关宏新、管钱人为覃守峰,并举出礼金记帐本上关宏新写有“湾潭卫生院2900元丢掉(空帐)”、“交帐:2900元空帐丢掉:唐医师丢掉,经李宏文赞同,先上账,但未交钱”。恳求人唐志维再审庭审时举证有:1、2004年12月30日退给湾潭卫生院院长杜方姣礼金200元、退给湾潭卫生院200元的收条各一份。2、王云超2004年11月20日收条一份,收到唐志维交还礼金50元,恳求人唐志维以为交还礼金阐明两边是托付联系。
本院再审以为,1、恳求人自称礼金不小心丢掉。恳求人唐志维与被恳求人李宏文碰头后,唐将自己写有礼金数额的名册清单递交给李宏文,李承受名册清单后,应视为交给,即托付、赠与的进程实行结束。礼金名册清单表现的不仅是经济利益,它反映的是人们的一种爱情价值,属精力领域。2、恳求人唐志维将名册清单交交给李宏文后,许诺该笔礼金由自己今后归还,李当即表明赞同,其时有旁人在场并有证言证明,恳求人许诺归还该笔礼金而李赞同归还时,两边即形成了礼金债款债款联系,唐志维负有归还礼金债款责任。3、诉讼进程中,恳求人唐志维未经判定私自退付礼金450元行为,系诉讼中个人私行为,应由唐自行处理。
本案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之规定,判定如下:保持本院(2004)五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定,即原审被告唐志维清偿原审原告李宏文债款2850元。原审诉讼费500元保持原审不变,再审诉讼费500元本院决议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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