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劳动合同加缴纳社保会不会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23:12劳作联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依法所树立的劳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联系。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别经济安排、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安排。一起。也包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的。
劳作者是到达法定年龄,具有劳作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作取得收入为首要生活来源,根据法令或合同的规则,在用人单位的办理下从事劳作并获取劳作报酬的自然人。
事例:丁某将社保联系挂靠在亲属公司,自己交纳单位和个人所需交纳费用,并且丁某并没有到公司上班。那么丁某签定劳作合同,交纳社保费用,是否和公司树立劳作联系?听讼网网告诉您,丁某和公司并不存在劳作联系。
劳作联系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根据用工的现实所树立的法令联系。
两边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仅为方式,并不能决议两边必定存在劳作联系,由于决议是否存在劳作联系的是用工这一唯一标准。
社会保险联系则是员工与用人单位根据存在劳作人事联系,有必要依照法令规则参与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然后树立社会保险联系。
劳作联系是条件和根底,劳作联系决议了应当树立社会保险联系。但社会保险联系的存在并不必定证明存在劳作联系。
如本案中凭虚伪劳作合同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虽然存在社会保险联系,但实际上不存在劳作联系。
假如公民没有进入某单位作业的,即不存在劳作人事联系的,则应当以灵敏工作人员的身份参与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
《劳作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用人单位应当树立员工名册备检。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员工应当参与根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员工一起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别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与根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敏工作人员能够参与根本养老保险,由个人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办理的作业人员养老保险的方法由国务院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