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该仲裁裁决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9 03:39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该裁定判决怎么处理?
答:原劳作部在关于劳作争议裁定案子的〈〈办案规矩〉〉第51条规矩:“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用本法规矩的其他方法无法送达裁定文书的,能够布告送达。自宣布布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除了布告送达,〈〈办案规矩〉〉第51条还规矩了“其他方法”,有三种:
1直接送达。特别是裁定调解书只能选用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回绝承受裁定文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安排的代表或其他人参与,阐明状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在场人签名、盖章,把该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居处,即视为送达。
3托付送达和邮递送达。关于直接送达有困难的,能够托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代为送达或经过邮局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