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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转让背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11:40
依据我国收据法的规则,收据是具有必定经济价值的,首要用于进行商业的结算,而用收据进行结算的时分,一般是需求对收据进行背书的,收据背书需求契合相应的规则,那么什么对错转让背书?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非转让背书是怎样的
非转让背书,是指不以转让收据权力为意图,而是为了其他意图所进行的背书。依据收据法的规则,非转让背书有以下两种:
(1)委任背书。委任背书是指为了将必定的收据权力颁发别人行使而进行的背书。委任背书有必要记载被背书人的称号,并清晰记载颁发别人行使何种收据权力,例如:载明托付被背书人收款、托付被背书人恳求作成回绝证书、托付被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托付被背书人提起诉讼等。应当留意的是,收据法规则,背书记载“托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收据权力。
(2)质押背书。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收据设定质押而进行的背书。在进行质押背书时,背书人应当在收据上记载“质押”字样。而质押背书一旦建立,背书人就应当将该收据交付给被背书人,使该收据成为对背书人债款的一种担保。当背书人不实行其债款时,被背书人能够依法完成其质权,行使收据权力。
二、非转让背书的一般样式
1、委任取款背书或许质押背书样式,背书人都应当记载“被背书人称号”,并且准确无误,不然,背书人承当由不正确记载而带来的相应法令结果;
2、签章,依据《收据办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则,出票人在收据上的签章不契合收据法上和本办法规则的,收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确保人在收据上的签章不契合收据法和本办法规则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收据上其他签章的效能,所以签章应当契合条件;
3、记载“背书日期”。假如短缺日期,也具有可估测性,依法也能够直接推定为收据到期日之前。如设质背书,推定汇票设定质押,为背书收据的到期日之前。
4、背书“托付收款”和“质押”字样,经过这样的背书获得收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的收据权力,天然不能再行背书转让。关于“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无需重复记载,也能够发作相同的法令作用。在“非转让背书”的样式问题上,最重要的事项莫过于“托付收款”字样和“质押”字样了,作出此类背书的人,一般会在收据上清晰记载这类表达非转让背书意图有关字样,使得背工以及收据上的其他当事人就收据的外表,便能够彻底了解收据上的权力和责任状况。
三、实践中存在的特殊情况
1、背书人仅与被背书人签定了“托付收款合同”或许“质押合同”,合同中也清晰记载了收据号码及其他收据内容,但是背书人在背书栏内未记载“托付收款”或“质押”字样。这种背书从一般形式上看,与“转让背书”相同,实际上具有两种或许:其一:被背书人以收据权力人的姿势将收据背书转让给别人。因为收据的行为特征是无因性,流转性,《收据法》鼓舞收据的流转并重视维护好心持票人的收据权力,因而,当发作这种景象时,原背书人不得以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托付书款合同”或“质押合同”来对立好心持票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收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五十五条清晰指出,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收据上签章的,或许出质人未在收据或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定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收据质押。
2、被背书人未转让收据,这种情况下,尽管从收据的形式上看是转让背书,但收据联系和收据根底联系(或称收据原因联系) 同
时存在两个当事人之间,前手能够依据根底联系对立其直接背工。换句话说,被背书人不得仅以票面上显现的背书行为向前手建议收据权力。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非转让背书是怎样的”问题进行的回答,经过事例的剖析,依据收据法的规则,非转让背书,是指不以转让收据权力为意图,而是为了其他意图所进行的背书。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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