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读者》注册商标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0 07:22不合法运用别人注册商标诺言,尤其是别人具有必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诺言推销产品(服务),牟取不妥利益,是制售者进行商标侵权行为的动机,也是这类商标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但在不同的商标侵权行为中,不合法运用别人商标诺言的方法不同,有的开门见山,有的荫蔽弯曲。出书界发作的商标侵权行为,运用别人注册商标诺言的方法往往较为奇妙宛转,对顾客更有欺骗性,由于商标侵权人尽管法制观念不强,但文化素质较高,法律知识较多,一般不会明火执仗地冒充别人注册商标,即在自己产品上运用别人在相同产品上注册的商标,其假借别人注册商标诺言的方法往往表现为在自己产品上运用的商标与别人在相同产品上注册的商标近似,或许在自己产品上运用的商标与别人在类似产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有的乃至不在自己运用的商标上做文章,而只是在自己产品上运用与别人在相同或近似的产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产品称号或装潢。但不论其方法怎么千变万化,其实质仍然是运用别人注册商标诺言来到达牟取不妥利益的意图,然后也不可避免地侵略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危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是一同典型的出书界在杂志上发作的商标侵权案子,作为侵权人的海南出书社假借《读者》杂志社在杂志上运用的“读者”注册商标诺言的方法十分奇妙荫蔽,在本案中,海南出书社并没有在其出书的两套书上运用“读者”注册商标,也没有把其出书的两套书称为“读者”或“读者精华”,而是把该两套书别离称为《美文奇文妙文》和《红玫瑰》,但是在封面上特别杰出“读者精华”四个字,一起别离弱化“美文奇文妙文”和“红玫瑰”字样,并且在装帧、排版风格上也竭力仿照《读者》杂志,这样就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这两套书是《读者》杂志社的《读者》杂志的精华本,然后在客观上假借了《读者》杂志的杰出声誉,危害了《读者》杂志社的合法权益。
《读者》是我国发行量较大的刊物之一,深受读者喜受,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读者》杂志社曾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去函反映该社在期刊上注册的“读者”商标,被全国多家出书社辅以其他文字的类似称号运用在文摘类杂志上,使广大读者误认误购,给该社声誉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1995年6月21日向有关省、市专门下发了《关于查办侵略“读者”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告诉》,要求对侵略“读者”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调查,予以严肃处理。海南省工商局立即行动,决断反击,精确适用法律,于1995年8月1日作出了《关于对海南出书社侵略“读者”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分决议》,有力地维护了“读者”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