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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21:00
近年来,我国顾客和商家胶葛的案件不在少数,两边在发作争议后,应当镇定和平处理,那么,你知道消费争议的处理方法有哪些吗?现在,我国处理争议的方法有5种,可是这5种方法许多顾客只知道叫什么名,却不知道详细包括的内容,往往因此无法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下面听讼网小编将会逐条解析这5种维权途径。
1、与经营者洽谈宽和。
这是指顾客能够直接向销售者、服务者或生产者交涉、索赔并与经营者宽和达到协议,然后处理胶葛的一种方法。这种处理争议方法是建立在两边当事人的自愿基础上的。一般适用于案情简略,现实清楚,两边争议不大的案件。用这种方法处理胶葛,只需两边乐意,随时随地都能够进行,不像诉讼、裁定有严厉的地址、时刻约束和繁琐的程序,因此处理胶葛便当便当。一起,也不像诉讼、裁定要交大笔诉讼费或裁定费,然后削减了处理胶葛的本钱,对当事人当然也经济。因此,洽谈是广阔顾客首选的途径。但这种途径必需要具有一个条件,便是顾客和经营者有必要在自愿、相等、公正的基础上进行。假如一方当事人不肯洽谈,就无法选用此方法了。
一般说,在案情杂乱、现实不清、争议较大、且两边矛盾尖锐的状况下不宜选用洽谈方法。加之,经营者一般处在相对强势的位置,对顾客提出的洽谈很可能置之脑后,在这种状况下,顾客应挑选其他途径为佳,避免错失良机。还值得注意的是,即便顾客与经营者达到了宽和协议,假如一方不实施或反悔,该协议就不能像法院的判定或裁定书那样,能够向法院恳求强制实施。在这种状况下,当事人做出的尽力就白费了,还得从头挑选其他途径。从上述剖析看出,顾客是否选用洽谈方法处理争议,要依据案情的实践状况权衡利弊而做出。尽管该方法是顾客首要考虑的,但对有些顾客来说并不是最佳途径或必经途径。
2、恳求顾客协会调停。
顾客协会(简称消协)是依法建立的,对产品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维护顾客权益的社会团体。它其间一个重要功能是受理顾客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停。因此,当顾客的权益遭到危害时,能够向消协投诉,恳求消协出头作为第三者的身份与经营者进行调停。消协毕竟是维护顾客权力的一个安排,一般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内,因此具有必定的权威性;一起消协办案人员具有必定的办案经历,有较高的法令水准,加之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出头调停,当事人容易接受。一起,消协调停又不收取费用,对顾客来说是一种较经济处理胶葛的途径。但顾客协会是一个社会团体,不是国家机关,调停属民间性质,不具有强制性。因此,调停有必要是两边自愿,假如一方当事人不肯调停,消协也力不从心。即便消协掌管的调停,顾客与经营者也达到协议,该协议也不具有法令强制力。假如当事人对调停协议反悔,在这种状况下,还得挑选其他途径处理了。
3、向有关行政部分申述。
如因不公正买卖、价格、计量、食品卫生等问题引起的争议,顾客能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分、物价部分、技能监督部分、卫生行政部分等申述,因为这些行政部分具有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依法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责任,再由这些部分查办,假如查出了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相应的部分将给他们行政处罚。这样为顾客处理胶葛供给了必定的有利条件和依据,这有利于顾客的合法权力的维护。但这些行政部分不是司法机关,他们不直接处理消费争议,最多以第三人的身份掌管当事人进行调停。所以用这种方法处理胶葛也是有限的。
4、提请裁定安排裁定。
裁定是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裁定安排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两边发作的争议,在现实上做出判别,在权力责任上做出判决,争议两边有责任实施该判决,然后处理胶葛的准则。裁定具有灵敏便当的特色,与诉讼比较要便当;与洽谈、调停比较,又具有强制性。其强制性表现在,消费争议经裁定安排的裁定,当事人有必要实施裁定判决,不然,另一方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强制实施。因此,裁定也成为消费争议处理的一个途径。但裁定也有局限性。
一是以自愿为条件。当事人两边自愿达到的裁定协议是裁定安排受理消费胶葛的条件和依据,裁定协议既能够用事前达到,也能够过后达到。假如没有裁定协议,裁定安排不会受理。可见,不是任何消费争议都能够用裁定的。
二是裁定实施“一裁结局”的准则。裁定判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胶葛再恳求裁定或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也不会受理。在我国除劳作胶葛必需要经过劳作裁定安排的裁定后,方能向法院申述外,其他裁定当事人一旦挑选了裁定就丧失了向法院申述的权力。也便是说,对裁定不服,再向法院申述,法院是不会受理。一起,裁定不实施两审终审制,一但做出裁定判决就意味着发作法令效力,不像诉讼还能够上诉。
三是,依据我国《裁定法》的规则,裁定委员会设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而县级所在地不设裁定委员会。可见,广阔县乡所在地的顾客在恳求裁定时,不得不考虑这一要素给自己带来的不方便。一起,裁定收费一般比法院高许多。依据上述原因,在我国现在消费争议经过裁定处理的案件很少。
5、向人民法院诉讼。
诉讼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审理和处理案件的诉讼活动。它与宽和、调停、裁定不同,是由审判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力掌管下进行的;宽和是由当事人自行洽谈;调停是由有关机关或安排掌管进行;裁定则是由来自民间安排的裁定委员会的裁定员掌管。诉讼首要在于它的强制性,其表现为:
一是,是否以该种方法来处理胶葛,不以两边自愿为条件条件,只需争议一方的申述契合条件,另一方,即便不肯参与诉讼,也得被强制参与;而宽和、调停、裁定则是在两边当事人自愿参与的状况下方可进行。
二是,诉讼中法院所作的收效裁判,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不予实施判决的责任时,法院可依据法令规则强制实施;而宽和、调停的成果则不具有强制实施力,裁定判决虽有法令约束力,但这是当事人的自愿和法院经过民事实施程序来保证完成的。因为诉讼的这些特色,这也是消费争议的处理常选用的途径。
可是,因为诉讼有必要按法定程序进行,一个案件的完毕,少则一、二个月,多则一年乃至几年的时刻,而且还要消耗很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诉讼一般是穷尽了前面的途径后的挑选。
从上述剖析可知,当事人在处理消费争议时,要么挑选裁定委员会裁定,要么挑选法院诉讼,二者只能挑选其一。当事人达到裁定协议的,就不能向法院诉讼,当然,能够洽谈、调停、申述。当事人没有达到裁定协议的,可挑选宽和、调停、申述,也可不经过宽和、调停、申述直接向法院诉讼。当然,也能够经过首要宽和,然后调停,再申述,最终诉讼的程序进行。但无论如何,不能五种途径顺次进行,一环扣一环,当事人不能依据实践,权衡利弊来选自己有利的途径。法令之所以这样规则,首要是消费争议的性质决议的。
消费争议实质上属民事胶葛,这与刑事和行政胶葛不同。刑事和行政胶葛,因为刑事、行政法令法规一般是强制性标准而不是恣意性标准,因此有必要依据法令规则一步一环地进行,不得由当事人的志愿挑选来进行。则民事胶葛实施“不告不睬”、“意思自治”的准则,由当事人决议是否处理胶葛及其途径,乃至在不危害国家和别人利益的条件下,能够抛弃自己的权力。这就决议了顾客和经营者,能够依据自己的实践状况和志愿挑选处理争议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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