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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3 12:00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结合我省状况,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城市:指经国务院同意建立的市。本条所指城市,只包含市区,不包含乡村。 
县城:指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 
建制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会集,契合国务院规则的建制镇规范,但没有建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交税规模详细区分,由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核定。 
第三条 凡开征房产税区域规模内的公私房产,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交税,仍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则履行外,均应按照《法令》和本细则的规则交纳房产税。 
第四条 《法令》第二条规则,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房产租借,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承租人担任交纳;租借人与承租人同在房产所在地的,承租人有代收和转交交税缴款书的职责。承租人如不及时转交,影响税款及时入库的,承租人应负滞交税款的职责。 
承租人运用房产,以付出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的,应由产权所有人按照规则交纳房产税。 
房产产权或典权转移时,如有欠税未交,承受产权或典权人应担任补交房产税。 
第五条 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核算交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根据,或交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则记载“固定资产”(房产原值),房产原值显着不合理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阅同类房产核定,或从头评价房产原值,并按核定或重估的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核算交纳房产税。 
房产租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根据。 
第六条 《法令》第五条一至五项规则免纳房产税的房产,均只限于单位自身自用和个人非经营用的房产。这些免税单位租借的房产以及非自身事务用的出产、经营用房不属免税规模,应征收房产税。 
第七条 除《法令》第五条规则者外,下列房产,别离给予减免房产税: 
(一)经政府部门明令撤除或制止运用的房子,以及经有关部门判定,属毁损不胜寓居的房子和风险房子,自停止运用的次月起,免征房产税: 
(二)企业办的品种校园、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房子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交税人请求,税务机关核准,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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