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之间是停车位买卖关系还是停车位租赁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0 01:38当事人之间是停车位生意联系仍是停车位租借联系
——郭正和与深圳市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位租借合同纠纷案
(一)【案子概要】
1.判决书字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54号。
2.案由:车位租借纠纷案
3.诉讼两边
原告:郭正和,男,汉族,40岁,现住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中心花园。
被告:深圳市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19层10-12室。
法定代表人:侯?武,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署理人:万红平,该公司职工。
4.审判机关和审判安排
一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张华;署理审判员云陈庆云;署理审判员李立。
5.审结时刻:2004年9月7日
(二)【一审状况】
1.一审诉辩建议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9月6日签定了一份《中心花园车位租借合同》(以下简称《车位租借合同》),约好:被告将其坐落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中心花园”地下停车场的第G45号车位出租给原告运用(方位以停车场平面图标明为准),租借期限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68年2月26日止;租金12万元,于签约当日一次性付清;承租期间,原告需另行向“中心花园”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管理费;原告对被告拖延处理《房地产证》表明了解,赞同不再就“中心花园”安远阁1002号房办证问题向被告提出异议。原告以为,两边关于车位租借期限为67年零1个月27天的约好违反了《合同法》关于租借期限不得超越20年的强制性规则,超越部分无效,被告应将其多收取的564.93个月的租金84699-96元返还原告,并应付出其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一起,被告使用其运营、开发房地产的优势,及原告对签定房地产生意合同没有经验,擅安闲《车位租借合同》中加入了与其内容不相关的条款,该合同关于原告对被告拖延处理房地产证予以了解,赞同不再就安远阁1002号房办证问题向被告提出异议的约好,使被告免于承当60万元的拖延办证违约责任,致使两边的权力与责任显着违反了公正、等价有偿的准则,应认定为显失公正予以吊销。据此,恳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于2002年9月6日签定的《车位租借合同》租借期限超越20年的部分无效(即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68年2月26日止,合计564.93个月);2.被告向原告返还无效部分564.93个月的租金84699.96元及利息13411.88元(自2001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03年8月31日止,按银行中长期借款年利率5.94%核算);3.吊销《车位租借合同》第4条关于“乙方对甲方拖延处理房地产证予以了解,赞同不再就中心花园安远阁1002房房地产证等问题向甲方提出异议”的条款;4.案子受理费由被告承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