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18:43
疆土资源部等五部分关于公布《矿藏资源储量评定确定方法》的告诉
状况:有用发布日期:1999-07-15收效日期:1999-07-15
发布部分:我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疆土资源部、我国证券监督处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疆土资发(1999)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源委(储委)、地质矿藏厅、计委、经贸委,我国人民银行各分行、经营处理部,国防科工委,国家煤炭局、国家冶金局、国家石化局、国家轻工局、国家建材局、国家有色金属局:
为维护矿藏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加强矿藏资源储量处理,保证矿藏资源储量合理牢靠,根据《矿藏资源法》,拟定了《矿藏资源储量评定确定方法》,现予发布。
第一条为维护矿藏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规划、处理、维护与合理运用矿藏资源,促进矿业开展,加强矿藏资源储量处理,保证矿藏资源储量合理、牢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藏资源法》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提交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及统辖海域内的矿藏资源储量,有必要恪守本方法。
第三条矿藏资源储量,是指通过矿藏资源勘查和可行性点评作业所获得的矿藏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矿藏资源储量陈述,是指归纳描绘矿藏资源储量的空间散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含义的阐明文字和图表材料,包含矿藏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陈述、闭坑地质陈述以及矿藏勘查和矿山出产、水源地建造阶段用于筹资、融资、探矿权或许采矿权转让进程中阐明矿藏资源储量的有关材料。
第四条国家对矿藏资源储量的评定、确定实施一致处理。疆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藏主管部分是矿藏资源储量评定确定处理安排。
疆土资源部担任处理矿藏资源储量评定安排和评定专家;处理本方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则的矿藏资源储量的评定作业并担任确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安排拟定矿藏资源储量规划区分标准、矿藏资源储量技能标准以及处理矿床工业目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藏主管部分担任处理本方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则的矿藏资源储量的评定作业并担任确定。
第五条下列矿藏资源储量有必要依照本方法的规则进行评定、确定:
(一)请求供矿山建造规划运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根据的矿藏资源储量;
(二)探矿权人或许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许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藏资源储量;
(三)以矿藏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揭露发行股票及其他方法筹资、融资时根据的矿藏资源储量;
(四)停办或封闭矿山时提交的没有采尽的和刊出的矿藏资源储量;
(五)矿区内的矿藏资源储量发作严重改变,需求从头评定确定的矿藏资源储量;
(六)疆土资源部以为应予评定、确定的其他景象的矿藏资源储量。
第六条下列矿藏资源储量由疆土资源部处理评定作业并担任确定:
(一)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藏的矿藏资源储量;
(二)以矿藏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揭露发行股票时根据的矿藏资源储量;
(三)外商投资勘查、挖掘的矿藏资源储量;
(四)范畴及我国统辖的其他海域的矿藏资源储量;
(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藏资源储量;
(六)前五项以外的矿藏资源储量规划在大型以上的。
前款规则以外的矿藏资源储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藏主管部分处理评定作业并担任确定。其间,零散涣散矿藏资源的矿藏资源储量评定确定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藏主管部分拟定;只能用作一般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藏资源储量,由市(地)、县(市)担任地质矿藏处理作业的部分处理评定作业并担任确定,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藏主管部分拟定。
第七条本方法第五条所列矿藏资源储量,未依照本方法规则实行评定、确定的,归纳经济处理部分不予受理矿山建造或水源地建造项目立项请求;地质矿藏主管部分不予受理探矿权、采矿权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请求;证券处理安排不予受理揭露发行股票请求;银行及其它金融安排不予受理借款请求。
第八条本方法第五条所列矿藏资源储量由具有资历的独立法人地位的评定安排评定。其间,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藏资源储量由具有资历的独立法人地位的专业评定安排一致评定。
第九条本方法第五条规则以外归于下列状况之一的,由探矿权人或许采矿权人延聘具有资历的矿藏资源储量评定专家评定,由探矿权人或许采矿权人主管单位确定;无主管单位的,由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藏主管部分确定;作业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疆土资源部确定:
(一)尚不能供给矿山建造规划运用的矿藏资源储量;
(二)在合法获得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矿山企业保持简略再出产的新增储量。
第十条探矿权人或许采矿权人提交评定、确定的矿藏资源储量陈述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责任,不得私行向外借阅、仿制和用于有偿咨询或转让盈余等其他意图。
第十一条提交评定安排评定矿藏资源储量,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矿藏资源储量陈述;
(二)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探矿权人或许采矿权人对提交送审材料真实性的书面许诺;有主管单位的,应一起提交主管单位的初审定见书;
(四)矿床开发的可行性点评作业的有关材料;
(五)矿藏资源勘查合同以及矿区开发建造或水源地建造有关的其他文件;
(六)评定安排以为应当提交的与评定作业有关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评定安排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议,并书面告诉申报单位。
予以受理的,评定安排应对评定时刻作出安排,并通报有关地质矿藏主管部分。
不予受理的,评定安排应向探矿权人或许采矿权人阐明理由。
第十三条评定安排评定矿藏资源储量,应当延聘具有资历的矿藏资源储量评定专家,并指定专家组长。矿藏资源储量规划在大型以上的,一般延聘5-7名专家;中型的,不少于3名专家;小型的,1-2名专家。
第十四条评定安排评定矿藏资源储量,应当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定见,必要时根据专家组长提议,由评定安排举行评定会议。
评定安排以为有必要时,应安排评定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要提出专门的调查陈述。
评定专家有必要提出署名评定定见;评定安排有必要提出评定定见书。
根据探矿权人或许采矿权人要求,评定安排可遴派评定专家对矿藏勘查和矿藏资源储量陈述编写进程中的有关技能问题供给咨询。
第十五条矿藏资源储量评定应当坚持脚踏实地、客观公平的准则。延聘评定专家应当采纳逃避准则,各级行政处理部分不该干涉评定专家和评定安排的评定业务。
第十六条矿藏资源储量评定应当参照下列技能标准和规则:
(一)国家发布的矿藏资源储量分类标准;
(二)国家或有关部分发布的矿藏资源储量技能标准;没有发布矿藏资源储量标准的矿种,可参照附近矿种的矿藏资源储量技能标准;
(三)国家和有关部分发布的与矿藏资源勘查、矿山出产或水源地建造有关的技能操作规程和要求;
(四)国家发布的合理运用与有用维护矿藏资源以及环境维护方面的规则。
第十七条矿藏资源储量评定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结。
矿藏资源储量评定定见书,应自签发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诉探矿权人或许采矿权人,20日内送交相应地质矿藏主管部分确定。
第十八条评定安排评定矿藏资源储量按国家规则收取评定费。
第十九条矿藏资源储量评定安排资历由疆土资源部一致确定。
第二十条矿藏资源储量评定专家由人事部、疆土资源部颁发资历,并担任处理。矿藏资源储量评定专家处理方法由人事部、疆土资源部拟定。
第二十一条处理矿藏资源储量确定手续,须供给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经评定后的矿藏资源储量陈述及其它有关材料;
(二)专家署名的评定定见;
(三)评定安排供给的评定定见书;
(四)与评定进程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契合下列要求的矿藏资源储量,地质矿藏主管部分应给予处理确定手续,下达确定书,批复探矿权人或许采矿权人及有关单位:
(一)承当评定作业的安排具有相应资历;
(二)评定程序契合本方法规则;
(三)评定作业中延聘的评定专家具有相应资历,而且评定专家人数契合第十三条规则;
(四)评定作业根据本方法第十六条的规则。
不契合前款规则的矿藏资源储量,地质矿藏主管部分不予处理确定手续,不下达确定书,但应书面告诉评定安排和探矿权人或许采矿权人,并阐明理由。
探矿权人或许采矿权人对评定安排提出的评定定论经交换定见后仍有严重贰言的,探矿权人或许采矿权人可自收到评定定见书面告诉10日内,向担任确定的地质矿藏主管部分提出书面请求,地质矿藏主管部分可视具体状况安排评定专家进行复审。
第二十三条矿藏资源储量确定自收齐本方法第二十一条规则的材料之日起,应在30日内完结。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藏主管部分的确定书,应自签发之日起20日内报疆土资源部存案。
第二十四条探矿权人或许采矿权人供给评定、确定的材料不真实,存在招摇撞骗的,所形成结果由探矿权人或许采矿权人自行承当。
第二十五条矿藏资源储量评定安排不按本方法规则安排评定,延误矿藏资源储量确定,形成不良影响的,地质矿藏主管部分对其进行整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历。
矿藏资源储量评定专家徇私舞弊、招摇撞骗、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撤销其资历。
第二十六条地质矿藏主管部分作业人员在矿藏资源储量确定作业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本方法由疆土资源部担任解说。
第二十八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87年6月6日原全国矿藏储量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原国家经济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矿藏和地下水勘探陈述批阅方法(试行)》一起废止。
(北京崇学律师业务所杨四龙供给)
状况:有用发布日期:1999-07-15收效日期:1999-07-15
发布部分:我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疆土资源部、我国证券监督处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疆土资发(1999)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源委(储委)、地质矿藏厅、计委、经贸委,我国人民银行各分行、经营处理部,国防科工委,国家煤炭局、国家冶金局、国家石化局、国家轻工局、国家建材局、国家有色金属局:
为维护矿藏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加强矿藏资源储量处理,保证矿藏资源储量合理牢靠,根据《矿藏资源法》,拟定了《矿藏资源储量评定确定方法》,现予发布。
第一条为维护矿藏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规划、处理、维护与合理运用矿藏资源,促进矿业开展,加强矿藏资源储量处理,保证矿藏资源储量合理、牢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藏资源法》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提交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及统辖海域内的矿藏资源储量,有必要恪守本方法。
第三条矿藏资源储量,是指通过矿藏资源勘查和可行性点评作业所获得的矿藏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矿藏资源储量陈述,是指归纳描绘矿藏资源储量的空间散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含义的阐明文字和图表材料,包含矿藏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陈述、闭坑地质陈述以及矿藏勘查和矿山出产、水源地建造阶段用于筹资、融资、探矿权或许采矿权转让进程中阐明矿藏资源储量的有关材料。
第四条国家对矿藏资源储量的评定、确定实施一致处理。疆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藏主管部分是矿藏资源储量评定确定处理安排。
疆土资源部担任处理矿藏资源储量评定安排和评定专家;处理本方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则的矿藏资源储量的评定作业并担任确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安排拟定矿藏资源储量规划区分标准、矿藏资源储量技能标准以及处理矿床工业目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藏主管部分担任处理本方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则的矿藏资源储量的评定作业并担任确定。
第五条下列矿藏资源储量有必要依照本方法的规则进行评定、确定:
(一)请求供矿山建造规划运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根据的矿藏资源储量;
(二)探矿权人或许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许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藏资源储量;
(三)以矿藏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揭露发行股票及其他方法筹资、融资时根据的矿藏资源储量;
(四)停办或封闭矿山时提交的没有采尽的和刊出的矿藏资源储量;
(五)矿区内的矿藏资源储量发作严重改变,需求从头评定确定的矿藏资源储量;
(六)疆土资源部以为应予评定、确定的其他景象的矿藏资源储量。
第六条下列矿藏资源储量由疆土资源部处理评定作业并担任确定:
(一)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藏的矿藏资源储量;
(二)以矿藏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揭露发行股票时根据的矿藏资源储量;
(三)外商投资勘查、挖掘的矿藏资源储量;
(四)范畴及我国统辖的其他海域的矿藏资源储量;
(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藏资源储量;
(六)前五项以外的矿藏资源储量规划在大型以上的。
前款规则以外的矿藏资源储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藏主管部分处理评定作业并担任确定。其间,零散涣散矿藏资源的矿藏资源储量评定确定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藏主管部分拟定;只能用作一般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藏资源储量,由市(地)、县(市)担任地质矿藏处理作业的部分处理评定作业并担任确定,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藏主管部分拟定。
第七条本方法第五条所列矿藏资源储量,未依照本方法规则实行评定、确定的,归纳经济处理部分不予受理矿山建造或水源地建造项目立项请求;地质矿藏主管部分不予受理探矿权、采矿权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请求;证券处理安排不予受理揭露发行股票请求;银行及其它金融安排不予受理借款请求。
第八条本方法第五条所列矿藏资源储量由具有资历的独立法人地位的评定安排评定。其间,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藏资源储量由具有资历的独立法人地位的专业评定安排一致评定。
第九条本方法第五条规则以外归于下列状况之一的,由探矿权人或许采矿权人延聘具有资历的矿藏资源储量评定专家评定,由探矿权人或许采矿权人主管单位确定;无主管单位的,由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藏主管部分确定;作业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疆土资源部确定:
(一)尚不能供给矿山建造规划运用的矿藏资源储量;
(二)在合法获得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矿山企业保持简略再出产的新增储量。
第十条探矿权人或许采矿权人提交评定、确定的矿藏资源储量陈述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责任,不得私行向外借阅、仿制和用于有偿咨询或转让盈余等其他意图。
第十一条提交评定安排评定矿藏资源储量,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矿藏资源储量陈述;
(二)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探矿权人或许采矿权人对提交送审材料真实性的书面许诺;有主管单位的,应一起提交主管单位的初审定见书;
(四)矿床开发的可行性点评作业的有关材料;
(五)矿藏资源勘查合同以及矿区开发建造或水源地建造有关的其他文件;
(六)评定安排以为应当提交的与评定作业有关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评定安排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议,并书面告诉申报单位。
予以受理的,评定安排应对评定时刻作出安排,并通报有关地质矿藏主管部分。
不予受理的,评定安排应向探矿权人或许采矿权人阐明理由。
第十三条评定安排评定矿藏资源储量,应当延聘具有资历的矿藏资源储量评定专家,并指定专家组长。矿藏资源储量规划在大型以上的,一般延聘5-7名专家;中型的,不少于3名专家;小型的,1-2名专家。
第十四条评定安排评定矿藏资源储量,应当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定见,必要时根据专家组长提议,由评定安排举行评定会议。
评定安排以为有必要时,应安排评定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要提出专门的调查陈述。
评定专家有必要提出署名评定定见;评定安排有必要提出评定定见书。
根据探矿权人或许采矿权人要求,评定安排可遴派评定专家对矿藏勘查和矿藏资源储量陈述编写进程中的有关技能问题供给咨询。
第十五条矿藏资源储量评定应当坚持脚踏实地、客观公平的准则。延聘评定专家应当采纳逃避准则,各级行政处理部分不该干涉评定专家和评定安排的评定业务。
第十六条矿藏资源储量评定应当参照下列技能标准和规则:
(一)国家发布的矿藏资源储量分类标准;
(二)国家或有关部分发布的矿藏资源储量技能标准;没有发布矿藏资源储量标准的矿种,可参照附近矿种的矿藏资源储量技能标准;
(三)国家和有关部分发布的与矿藏资源勘查、矿山出产或水源地建造有关的技能操作规程和要求;
(四)国家发布的合理运用与有用维护矿藏资源以及环境维护方面的规则。
第十七条矿藏资源储量评定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结。
矿藏资源储量评定定见书,应自签发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诉探矿权人或许采矿权人,20日内送交相应地质矿藏主管部分确定。
第十八条评定安排评定矿藏资源储量按国家规则收取评定费。
第十九条矿藏资源储量评定安排资历由疆土资源部一致确定。
第二十条矿藏资源储量评定专家由人事部、疆土资源部颁发资历,并担任处理。矿藏资源储量评定专家处理方法由人事部、疆土资源部拟定。
第二十一条处理矿藏资源储量确定手续,须供给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经评定后的矿藏资源储量陈述及其它有关材料;
(二)专家署名的评定定见;
(三)评定安排供给的评定定见书;
(四)与评定进程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契合下列要求的矿藏资源储量,地质矿藏主管部分应给予处理确定手续,下达确定书,批复探矿权人或许采矿权人及有关单位:
(一)承当评定作业的安排具有相应资历;
(二)评定程序契合本方法规则;
(三)评定作业中延聘的评定专家具有相应资历,而且评定专家人数契合第十三条规则;
(四)评定作业根据本方法第十六条的规则。
不契合前款规则的矿藏资源储量,地质矿藏主管部分不予处理确定手续,不下达确定书,但应书面告诉评定安排和探矿权人或许采矿权人,并阐明理由。
探矿权人或许采矿权人对评定安排提出的评定定论经交换定见后仍有严重贰言的,探矿权人或许采矿权人可自收到评定定见书面告诉10日内,向担任确定的地质矿藏主管部分提出书面请求,地质矿藏主管部分可视具体状况安排评定专家进行复审。
第二十三条矿藏资源储量确定自收齐本方法第二十一条规则的材料之日起,应在30日内完结。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藏主管部分的确定书,应自签发之日起20日内报疆土资源部存案。
第二十四条探矿权人或许采矿权人供给评定、确定的材料不真实,存在招摇撞骗的,所形成结果由探矿权人或许采矿权人自行承当。
第二十五条矿藏资源储量评定安排不按本方法规则安排评定,延误矿藏资源储量确定,形成不良影响的,地质矿藏主管部分对其进行整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历。
矿藏资源储量评定专家徇私舞弊、招摇撞骗、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撤销其资历。
第二十六条地质矿藏主管部分作业人员在矿藏资源储量确定作业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本方法由疆土资源部担任解说。
第二十八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87年6月6日原全国矿藏储量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原国家经济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矿藏和地下水勘探陈述批阅方法(试行)》一起废止。
(北京崇学律师业务所杨四龙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