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裁决终审维持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4 07:23请求人深圳市美兰仕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兰仕" )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71 区留仙三路7 号O 段E 栋六楼
法定代表人邱镇炎,公司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胡长青,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请求人DOMA INTERNATIONAL,住所地香港上环皇后大路西2-12 号联发商业中心17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雅霜,公司董事。
托付代理人孙大勇,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请求人与被请求人生意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华南分会(以下简称华南分会)作出(2009 )中国贸仲深裁字第39 号判决书,请求人深圳市美兰仕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求吊销裁定判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检查,现已检查完结。
请求人请求吊销裁定判决的理由是:一、没有裁定协议,裁定委员会无权裁定。《判决书》 主页第4 行阐明根据2007 年11 月6 日签定的《 购销合同》 中的裁定条款受理裁定案。但是,这份合同中请求人的印章和签名是复印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没有裁定协议。二、裁定庭裁定的程序违背法定程序。首要,裁定委没有告诉裁定庭组成人员基本状况,也没有根据裁定规矩发表裁定员信息,导致请求人对裁定庭组成人员专业布景、执业经历、执业操行,裁定员独立性等状况一窍不通,从而导致请求人不能有用行使逃避请求权,不能根据裁定员专业布景、执业经历等状况挑选裁定员。其次,裁定委故意偏袒一方,对另一方的讲话进行约束,违背了“不管采纳何种审理方法,裁定庭均应当公平、公平地对待两边当事人,给予两边当事人陈说和争辩的合理时机”。再次,举证责任承当不合理。合同纠纷应当由实行合同的一方承当举证责任,请求人否定合同就不需要对合同的实行承当举证责任。但是,裁定委不严厉检查被请求人所举根据的实在性,却以请求人无根据提交为由支撑被请求人的伪证,实属枉法。三、判决所根据的根据是假造的。《判决书》 所根据的是2007 年11 月6 日的《 购销合同》 ,被请求人在庭上说其所提交的《 购销合同》 便是其时签署的原件,证人虎跃公司也说亲眼看到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是原始的盖章。古怪的是,《购销合同》 中被请求人的签字、而请求人的签名和印章是复印的。为什么会呈现这样的事?依照证人虎跃公司的说词,署的,那就应当有原始的签字和印章合同是两边在其面前一起签署的,显着与被请求人出示的合同是对立的。没有根据能够证明这种古怪的合同是实在的。因而,《购销合同》 显着便是假造的根据,由于这样的《 购销合同》 只要被请求人才干作出来。四、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平判决的根据的。假如证人虎跃公司的说词是实在的,被请求人手里必定有一份具有请求人原始签名、盖章的合同,这份合同很可能对其晦气足以影响公平判决,不然被请求人不行能不出示原件而假造复印件。五、裁定员有循私作弊,枉法判决行为。从裁定活动的进程和成果来看,裁定员显着有循私作弊、枉法判决的严重嫌疑。综上所述,中国国际裁定委员会华南分会[2009 ]中国贸仲深裁字第39 号判决程序违法,实体处理亦违法,为保护请求人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依法吊销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