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认定及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22:22
“不合法行医”确定及处分
问题一:医疗机构改变执业地址但未处理改变手续怎么处分?
1999年《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私行改变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中规则:“根据《医疗机构处理法令》规则,医疗机构应当在挂号注册的执业地址执业。对违背《法令》规则,未处理改变挂号手续,私行改变执业地址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法令》第四十七条规则予以处分。”
但在2004年《卫生部关于对不合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不合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令适用问题的批复》中规则,医疗机构未经同意在挂号的执业地址以外展开治疗活动的,依照《医疗机构处理法令》第四十四条予以处分。
针对上述对医疗机构未处理改变手续而改变执业地址行为处分规则之间的“抵触”,应根据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令适用准则,依照后者的有关规则予以处分。所以,对此违法行为,应依照《医疗机构处理法令》第四十四条的规则,按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答应证》私行执业行为进行处分。
问题二:医疗机构内部已核准科室因事务需求改变至其他地址,但仍以原医疗机构答应的治疗科目展开治疗活动,怎么处理?
根据1998年11月19日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任社会医务人员执业处理的告诉》中的规则:医疗机构添加治疗科目、改变执业地址,有必要依照《医疗机构处理法令》及其《细则》的规则,向原挂号机关处理改变挂号。关于治疗活动超出挂号规模的,按有关规则严肃处理。私行改变执业地址按不合法执业论处。《执业医师法》要求医务人员改变执业地址,应处理改变注册手续。
所以,凡违背上述规则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医疗机构处理法令》和《细则》,视情节责成该医疗机构期限整改直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答应证》,并追究其领导人职责。卫生行政部门要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对医疗机构决不能以交纳罚款替代整改,也决不允许以罚款而认同不合法行医。
此外,2001年3月29日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中着重:医疗机构在原执业地址以外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所谓“医疗延伸点(站)”,如与原挂号注册的医疗机构施行行政、财政统一处理的,应向原挂号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请求处理改变手续;如与原挂号注册的医疗机构施行行政、财政分隔,独立处理的,应向其设置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请求处理《医疗机构执业答应证》。
由此看,医疗机构内部已核准科室因事务需求改变至其他地址,如果与原医疗机构施行行政、财政统一处理的,则有必要依照相关规则,向原挂号机关处理改变挂号。不然,私行改变执业地址按不合法执业论处;如与原医疗机构施行行政、财政分隔,独立施行处理的,则应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请求处理《医疗机构执业答应证》。
问题一:医疗机构改变执业地址但未处理改变手续怎么处分?
1999年《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私行改变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中规则:“根据《医疗机构处理法令》规则,医疗机构应当在挂号注册的执业地址执业。对违背《法令》规则,未处理改变挂号手续,私行改变执业地址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法令》第四十七条规则予以处分。”
但在2004年《卫生部关于对不合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不合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令适用问题的批复》中规则,医疗机构未经同意在挂号的执业地址以外展开治疗活动的,依照《医疗机构处理法令》第四十四条予以处分。
针对上述对医疗机构未处理改变手续而改变执业地址行为处分规则之间的“抵触”,应根据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令适用准则,依照后者的有关规则予以处分。所以,对此违法行为,应依照《医疗机构处理法令》第四十四条的规则,按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答应证》私行执业行为进行处分。
问题二:医疗机构内部已核准科室因事务需求改变至其他地址,但仍以原医疗机构答应的治疗科目展开治疗活动,怎么处理?
根据1998年11月19日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任社会医务人员执业处理的告诉》中的规则:医疗机构添加治疗科目、改变执业地址,有必要依照《医疗机构处理法令》及其《细则》的规则,向原挂号机关处理改变挂号。关于治疗活动超出挂号规模的,按有关规则严肃处理。私行改变执业地址按不合法执业论处。《执业医师法》要求医务人员改变执业地址,应处理改变注册手续。
所以,凡违背上述规则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医疗机构处理法令》和《细则》,视情节责成该医疗机构期限整改直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答应证》,并追究其领导人职责。卫生行政部门要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对医疗机构决不能以交纳罚款替代整改,也决不允许以罚款而认同不合法行医。
此外,2001年3月29日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中着重:医疗机构在原执业地址以外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所谓“医疗延伸点(站)”,如与原挂号注册的医疗机构施行行政、财政统一处理的,应向原挂号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请求处理改变手续;如与原挂号注册的医疗机构施行行政、财政分隔,独立处理的,应向其设置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请求处理《医疗机构执业答应证》。
由此看,医疗机构内部已核准科室因事务需求改变至其他地址,如果与原医疗机构施行行政、财政统一处理的,则有必要依照相关规则,向原挂号机关处理改变挂号。不然,私行改变执业地址按不合法执业论处;如与原医疗机构施行行政、财政分隔,独立施行处理的,则应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请求处理《医疗机构执业答应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