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1 23:46发布部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辽国税一[1995]81号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经全省增值税办理工作会议评论,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领购办理暂行规则》(以下称《规则》)印发给你们,仔细贯彻落实。一、《规则》中所触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登记簿》由省国税局一致印制、发放,1996年1月1日起启用。在此之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暂运用《发票购领簿》;专用发票运用情况的结报,暂运用本告诉所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结报表》。二、各地在履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应,以便弥补修正。三、《规则》自文到之日起履行。附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领购办理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的监督和查看,使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领购办理规范化、准则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办理方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则》,本着源泉操控、分类办理的准则,拟定本方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实施窗口会集出售、一致办理的方法。各市国家税务局担任设置和办理本地区出售窗口,准则上每个县区只设一个出售窗口,偏远地区可适当会集增设。出售窗口一般应设在申报大厅内,专用发票的出售,由票证办理部分详细担任。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违反规则私行设置出售窗口,更不得托付企、事业单位或招聘暂时人员承办专用发票出售办理事务。 第三条 根据分类办理的准则,凡运营规模较大,买卖活动频频,财政核算和专用发票办理准则比较健全的一般纳税人可由企业提出请求,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确以为领购单位,对其运营所需专用发票实施窗口出售,企业自行购票、自行填开的方法。对经主管税务机关承认不具有自行领购、自行填开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实施由税务机关代开具代保管的方法。对商业零售企业准则上不出售专用发票,对运营消费品以外产品所需专用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阅同意,由税务机关代开代管。对运营消费品以外产品数量较大,确需领购专用发票的,经税务机关批阅,实施定量出售。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树立专用发票训练准则和领购职责准则。领购单位财政担任人、开票人员和企业法人有必要承受税务机关专用发票专门训练,开票人员须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岗位训练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领购单位的法人应与税务机关签定运用办理职责书。清晰法律职责后,方可获得领购资历。《增值税专用发票岗位训练合格证书》由各市国税局一致印制、核发。 第五条 企业运用填开专用发票时,应加盖全省一致款式、标准的发票专用章和条形章。具有领购资历的领购单位应凭有关部分证明,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发票专用章及条形章。领购单位开出的专用发票上有必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及条形章。 第六条 税务机关对领购单位领购专用发票的相关材料实施档案化办理准则。领购单位应向税务机关供给专用发票领购存案材料,由出售窗口树立领购单位核案,档案内容包含:(一)户籍卡:记载领购单位编号、单位名称、运营范围、运营规模、税务登记证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合格证号、职责书号、发票专用章印模、条形章印模、领购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应存案的材料;(二)专用发票请求批阅表:按购领次数装入档案;(三)《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登记簿》结报联:按月装入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