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6 09:30
发布部分: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布告12号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法令》,经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3年11月10日经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法令 (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企业破产地为,保护债款人、债款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法令适用于下列企业法人,但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 (一)在特区内注册挂号的企业法人; (二)在特区外注册挂号,但住地点特区内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按照本法令规则宽和或宣告破产。 企业中止付出到期债款的,视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子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严重联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分给予赞助或许采纳其他办法协助清偿债款的; (二)获得担保,自破产请求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款的。 第五条 破产案子由债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外商投资企业的破产案子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 第六条 破产案子的诉讼程序,本法令没有规则的,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令规则。 第七条 国有企业由债款人请求破产,被请求破产的企业的产权主管部分请求对该企业进行整理的,适用国家企业破产法令的有关规则。 相关法规: 第八条 破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应按照特区的有关规则处理。 第二章 破产请求的提出和受理 第九条 债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债款人能够请求宣告债款人破产,债款人也能够请求宣告破产。 国有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款,债款人和债款人均不提出破产请求的,国有企业产权主管部分可对其提出破产请求。 第十条 在非破产清算中,清算组发现企业产业缺乏清偿债款的,应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破产。 第十一条 请求宣告破产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请求书。 债款人请求宣告债款人破产的,应当供给关于债款数额、性质以及债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依据。 债款人、国有企业产权主管部分或非破产清算中的清算组请求破产的,应当供给产业情况说明书和债款、债款清册。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请求书后,应在十日内作出受理的决议或不予受理的裁决。 破产请求人对前款裁决不服的,能够提起上诉。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子后,应当在十日内告诉债款人并发布布告。债款人请求破产的,债款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告诉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产业情况说明书和债款、债款清册。人民法院在收到债款人提交的债款清册后十日内,应当告诉已知的债款人。布告和告诉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