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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6 22: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令、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了《商业银行中心事务暂行规则》,现予发布施行。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商业银行中心事务暂行规则的常识,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商业银行中心事务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展开中心事务,标准与完善银行服务,进步竞争才能,一起有用防备金融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特拟定本暂行规则。
第二条 本暂行规则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树立的吸收大众存款、发放借款、处理结算等事务的银行组织。
第三条 本暂行规则所称中心事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财物、表内负债,构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事务。
第四条 商业银行开办中心事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查看赞同,并承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查看。
第五条 商业银行请求开办中心事务,应契合以下要求:
(一)契合金融市场展开的客观需求;
(二)不危害客户的经济利益;
(三)有利于完善银行的服务功用,有利于进步银行的盈余才能;
(四)拟定了相应的事务规章准则和操作规程;
(五)具有合格的办理人员和事务人员;
(六)具有合适展开事务的支持体系;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商业银行开办中心事务的危险和杂乱程度,别离施行批阅制和存案制。
适用批阅制的事务首要为构成或有财物、或有负债的中心事务,以及与证券、保险事务相关的部分中心事务;适用存案制的事务首要为不构成或有财物、或有负债的中心事务。
第七条 适用批阅制的中心事务种类包含:
(一)收据承兑;
(二)开出信用证;
(三)担保类事务,包含备用信用证事务;
(四)借款许诺;
(五)金融衍生事务;
(六)各类出资基金保管;
(七)各类基金的注册挂号、认购、申购和换回事务;
(八)署理证券事务;
(九)署理保险事务;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认的适用批阅制的其他事务种类。
第八条 适用存案制的中心事务种类包含:
(一)各类汇兑事务;
(二)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三)署理发行、承销、兑付政府债券;
(四)代收代付事务,包含代发薪酬、署理社会保障基金发放、署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如代收水电费);
(五)托付借款事务;
(六)署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世界金融组织借款事务;
(七)署理资金清算;
(八)署理其他银行银行卡的收单事务,包含署理外卡事务;
(九)各类署理销售事务,包含代售旅行支票事务;
(十)各类见证事务,包含存款证明事务;
(十一)信息咨询事务,首要包含资信查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财物评价事务、金融信息咨询;
(十二)企业、个人财务参谋事务;
(十三)企业投融资参谋事务,包含融资参谋、世界银团借款组织;
(十四)保管箱事务;
(十五)中国人民银行确认的适用存案制的其他事务种类。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受理商业银行开办中心事务的申报材料后,对适用批阅制的事务种类,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宣布正式批复文件。对适用存案制的事务种类,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应在受理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以存案通知书的方式答复请求银行。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查看商业银行开办中心事务的请求,能够对商业银行开办中心事务的适用目标和适用规模作出特别限制。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办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未列出的中心事务,按批阅制报中国人民银行查看。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事务性质及危险特征确认适用批阅制或存案制。
第十二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现已发布专门事务办理方法的中心事务种类,若方法已规则了相应的批阅或存案准则,按专门事务办理方法履行。
第十三条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新开办中心事务,应由其总行一致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请求,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查看赞同后,由其总行一致授权其分支组织展开事务。
商业银行分支组织开办中心事务之前,应就开办事务的种类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统辖行陈述。
第十四条 城市商业银行新开办中心事务种类,应由其总行一致贯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运营办理部请求,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运营办理部查看赞同后,由其总行一致授权其分支组织展开事务。
城市商业银行分支组织开办中心事务之前,应由其总行于开办前就开办事务的种类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统辖行陈述。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分支组织开办中心事务种类,不该超出其总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查看赞同开办的事务种类规模。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总行请求开办适用批阅制的事务种类,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三份):
(一)开办请求;
(二)可行性研究陈述。陈述应至少包含如下内容:
1、拟开办事务种类的界说;
2、拟开办事务种类的危险特征和防备方法;
3、拟开办事务种类本钱和收益猜测;
4、拟开办事务种类的办理人员和事务人员配备状况;
5、拟开办事务种类的支持体系;
6、开发和施行拟开办事务种类的计划。
(三)拟开办事务种类的规章准则、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操控准则;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供给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请求开办适用存案制的事务种类,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开办请求,开办请求应就以下内容进行阐明:
1、拟开办事务种类的界说;
2、拟开办事务种类本钱和收益猜测;
3、拟开办事务种类的办理人员和事务人员配备状况;
4、拟开办事务的支持体系。
(二)请求开办事务种类的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操控准则;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供给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展开中心事务,应加强与同业之间的交流和洽谈,根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九条 对国家有一致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心事务,商业银行按国家一致标准收费。对国家没有拟定一致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心事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业协会按商业与公正准则确认收费或定价标准,商业银行应按中国银行业协会确认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健全内部运营办理机制,加强内部操控,确保对中心事务的有用办理和标准展开。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拟定中心事务内部授权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存案。
商业银行内部授权准则应清晰商业银行各级分支组织对不同类别中心事务的授权权限,应清晰各级分支组织能够从事的中心事务规模。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中心事务危险的操控和办理,并应根据有关法令、法规和监管规章,树立和施行有用的危险办理准则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树立监控和陈述各类中心事务的信息办理体系,及时、精确、全面反映各项中心事务的展开状况及危险状况,并及时向监管当局陈述事务运营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重视对中心事务中或有财物、或有负债事务的危险操控和办理,对或有财物事务施行一致的资本金办理;应重视对买卖类事务的头寸办理和危险限额操控;应对具有信用危险的或有财物事务施行一致授信办理。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树立中心事务内部审计准则,对中心事务的危险状况、财务状况、恪守内部规章准则状况和合规合法状况进行定时或不定时的审计。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对银行中心事务监督和查看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将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分方法》、《金融组织高档办理人员任职资历办理方法》和有关法规进行处分,对情节特别严峻的,将强制停办相关事务,撤销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高档办理人员的任职资历。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或予以存案,私行开办中心事务;
(二)开办事务过程中,违反了国家法令法规,危害了国家和大众利益;
(三)开办事务过程中,躲避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查看;
(四)开办事务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事务运营过程中,未严格履行操作规程和内部操控准则,内控紊乱,形成严峻危险及实践严重资金丢失;
(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求进行处理的其他景象。
第二十七条 银行在事务运营过程中,存在本暂行规则第二十六条以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许违反本暂行规则的其他条款,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担任解说。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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