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15:15
交税人施行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许少缴应交税款,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则科罪处分:
(一)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帐簿、记帐凭据;
(二)在帐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交税;
(四)进行虚伪交税申报;
(五)缴交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许其他诈骗手法,骗得所交纳的税款。
扣缴责任人施行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许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则科罪处分。扣缴责任人书面许诺代交税人付出税款的,应当确认扣缴责任人“已扣、已收税款”。
施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则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交税人或许扣缴责任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曾经现已足额补缴应交税款和滞纳金,违法情节细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能够免予刑事处分。
交税人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据的行为,应当确认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则的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记帐凭据的行为。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认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则的“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
(一)交税人、扣缴责任人现已依法处理税务挂号或许扣缴税款挂号的;
(二)依法不需要处理税务挂号的交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告诉其申报的;
(三)没有依法处理税务挂号、扣缴税款挂号的交税人、扣缴责任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告诉其申报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则的“虚伪的交税申报”,是指交税人或许扣缴责任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伪的交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陈述表或许其他交税申报材料,如供给虚伪请求,假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交还税款等虚伪材料等。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则的“未经处理”,是指交税人或许扣缴责任人在五年内屡次施行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到达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则的构成违法的数额规范,且未受行政处分的景象。
交税人、扣缴责任人因同一偷税违法行为遭到行政处分,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科罪并判处分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偷税数额,是指在确认的交税期间,不缴或许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交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交税年度应交税总额的份额。不按交税年度确认交税期的其他交税人,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终一次偷税行为发作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交税总额的份额确认。交税责任存续期间缺乏一个交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践发作交税责任期间应当缴交税款总额的份额确认。
偷税行为跨过若干个交税年度,只需其间一个交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到达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则的规范,即构成偷税罪。各交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核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认。
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分,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科罪处分。
施行抗税行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则的“情节严峻”:
(一)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
(二)抗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屡次抗税的;
(四)成心伤害致人轻伤的;
(五)具有其他严峻情节。
施行抗税行为致人重伤、逝世,构成成心伤害罪、成心杀人罪的,别离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与交税人或许扣缴责任人一起施行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分。
(一)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帐簿、记帐凭据;
(二)在帐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交税;
(四)进行虚伪交税申报;
(五)缴交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许其他诈骗手法,骗得所交纳的税款。
扣缴责任人施行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许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则科罪处分。扣缴责任人书面许诺代交税人付出税款的,应当确认扣缴责任人“已扣、已收税款”。
施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则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交税人或许扣缴责任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曾经现已足额补缴应交税款和滞纳金,违法情节细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能够免予刑事处分。
交税人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据的行为,应当确认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则的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记帐凭据的行为。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认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则的“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
(一)交税人、扣缴责任人现已依法处理税务挂号或许扣缴税款挂号的;
(二)依法不需要处理税务挂号的交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告诉其申报的;
(三)没有依法处理税务挂号、扣缴税款挂号的交税人、扣缴责任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告诉其申报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则的“虚伪的交税申报”,是指交税人或许扣缴责任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伪的交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陈述表或许其他交税申报材料,如供给虚伪请求,假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交还税款等虚伪材料等。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则的“未经处理”,是指交税人或许扣缴责任人在五年内屡次施行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到达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则的构成违法的数额规范,且未受行政处分的景象。
交税人、扣缴责任人因同一偷税违法行为遭到行政处分,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科罪并判处分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偷税数额,是指在确认的交税期间,不缴或许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交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交税年度应交税总额的份额。不按交税年度确认交税期的其他交税人,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终一次偷税行为发作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交税总额的份额确认。交税责任存续期间缺乏一个交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践发作交税责任期间应当缴交税款总额的份额确认。
偷税行为跨过若干个交税年度,只需其间一个交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到达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则的规范,即构成偷税罪。各交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核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认。
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分,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科罪处分。
施行抗税行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则的“情节严峻”:
(一)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
(二)抗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屡次抗税的;
(四)成心伤害致人轻伤的;
(五)具有其他严峻情节。
施行抗税行为致人重伤、逝世,构成成心伤害罪、成心杀人罪的,别离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与交税人或许扣缴责任人一起施行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