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11:43把外观规划作为专利法的一种维护目标,是我国专利准则的一大特色,这个特色差异于大多数的发达国家,但又比较切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专利法施行以来的实践证明,外观规划专利维护准则关于激起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规划者的立异热心,加快产品的更新换代,添加产品的花色品种,满足人民群众的消费文明需求,具有活跃的含义和效果。
外观规划专利申请量的逐年递加现已标明晰我国有适当企业现已不满足于仿照别人的产品外观规划的水平,而是越来越注重依托自己的共同规划去占有必定的市场份额,在取得社会效益的一起,也取得满足的经济效益。
笔者留意到,一方面外观规划的专利申请量在逐年递加,而另一方面,侵略别人外观规划专利的案子每年也有适当数量发作,所以怎么更好地维护外观规划专利的问题,现已杰出地摆在咱们面前。如果说在专利法施行的前10年,咱们在专利维护方面尽力讨论要处理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是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的维护的话,那么跟着外观规划专利侵权和宣告无效胶葛的增多,则使咱们不得不对外观规划专利的维护予以注重和注重。
因为我国专利法及其施行细则对专利维护的规则过于归纳,尤其是对外观规划专利维护仅有准则规则,故对维护外观规划专利的实践不能起到全面地指导效果,法官的“自在裁量”在审判中现已起到了决定性的效果。
例如,一件性质相同、情节类似的外观规划专利胶葛,在不同区域的法院进行审判就可能得出不同的判定成果,甚至于在一个区域,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查明现实彻底相同的情况下,做出两种彻底不同判定的情况也时有发作。上述情况关于现阶段的外观规划立异活动以及关于外观规划专利的维护显然是晦气的。
近些年来,一些专家和学者对外观规划专利的维护提出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观念和见地,这些理论和实践上的讨论,关于清晰外观规划专利维护的若干理论问题,改善外观规划专利维护的司法实践,起到了活跃的效果。正是出于此意图,笔者企图在本文中就外观规划专利维护的相关法令问题作一些讨论,欲引起有关方面的留意。
一、外观规划专利的维护规模问题
众所周知,任何权力都是遭到其规模约束的,权力只在其规模内有效。专利权是一种独占独占权,对其权力规模的限制尤为重要。权力规模确认过窄,晦气于权力人,而权力规模确认过宽,又可能使权力人乱用权力,然后对大众晦气。
所以,恰如其分地确认一项外观规划专利的维护规模,是咱们在维护外观规划专利中首先要处理的问题,也是外观规划专利的维护难点之一。
我国专利法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则:外观规划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画、颜色或许其结合所作出的赋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使用的新规划。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则对外观规划专利的维护规模作出了限制,外观规划专利权的维护规模以其标明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规划产品为准。法令的这一规则,为外观规划专利维护规模的确认建立了一条适当客观的规范。这条规范标明:在确认外观专利维护规模的时分,要力求扫除片面的要素,力求客观。
但实际上,在法令的施行上,外观规划专利的独占权规模和其制止权的规模是不相同的,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则尽管比较顺利地处理了外观规划专利独占权的规模问题,但其尚不能足以处理外观规划专利的制止权的规模。
例如:一个动物形状的“钟”的外观规划图能清晰的标明这是一种钟的形状、颜色和图画或其结合,然后确认其要求中国专利局颁发的专利独占权便是“这一个”动物形状的闹钟,可是这一项外观规划的图纸中标明的产品规划尚不能标明,当这种动物形状的规划被用作笔筒和玩具时,动物形状“钟”的权力人是否有权行使制止权。这就需求咱们在确认动物形状“钟”的独占权时,亦要为其划定排他制止权的规模,然后在专利权人的权力和大众利益之间划一条线,恰如其分地确认两者之间的合法权益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