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三个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05:16
劳作联系当事人之间因劳作的权力与责任发作不合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作胶葛。其间有的归于既定权力的争议,即因适用劳作法和劳作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作的争议;有的归于要求新的权力而呈现的争议,是因拟定或改变劳作条件而发作的争议。那么劳作争议的特征是什么?听讼网小编立刻为您介绍。
劳作争议的三个特征:
(1)劳作胶葛是劳作联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劳作联系当事人,一方为劳作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作者主要是指与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别经济安排树立劳作合同联系的员工和与国家机关、工作安排、社会团体树立劳作合同联系的员工。
用人单位是指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别经济 安排以及国家机关、工作安排、社会团体等与劳作者订立了劳作合同的单位。不具有劳作法律联系主体身份者之间所发作的争议,不归于劳作胶葛。假如争议不是发作在劳作联系两边当事人之间,即便争议内容触及劳作问题,也不构成劳作争议。
如,劳作者之间在劳作过程中发作的争议,用人单位之间因劳作力活动发作的争 议,劳作者者或用人单位与劳作行政管理中发作的争议,劳作者或用人单位与劳作行政部门在劳作行政管理中发作的争议,劳作者或用人单位与劳作服务主体在劳作服务过程中发作的争议等,都不属劳作胶葛。
(2)劳作胶葛的内容触及劳作权力和劳作责任,是为完成劳作联系而发作的争议。
劳作联系是劳作权力责任联系,假如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为了完成劳作权力和劳作责任面发作的争议,就不归于劳作胶葛的领域。劳作权力和劳作责任的内容十分广泛,包含工作、薪酬、工 时、劳作保护、劳作保险、劳作福利、职业培训、民主管理、奖赏赏罚等。
(3)劳作胶葛既能够表现为非对抗性对立,也能够表现为对抗性对立,并且,两者在必定条件下能够彼此转化。
在一般情况下,劳作纠表现为非对抗性对立,给社会和经济带来晦气影响。
劳作争议的三个特征:
(1)劳作胶葛是劳作联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劳作联系当事人,一方为劳作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作者主要是指与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别经济安排树立劳作合同联系的员工和与国家机关、工作安排、社会团体树立劳作合同联系的员工。
用人单位是指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别经济 安排以及国家机关、工作安排、社会团体等与劳作者订立了劳作合同的单位。不具有劳作法律联系主体身份者之间所发作的争议,不归于劳作胶葛。假如争议不是发作在劳作联系两边当事人之间,即便争议内容触及劳作问题,也不构成劳作争议。
如,劳作者之间在劳作过程中发作的争议,用人单位之间因劳作力活动发作的争 议,劳作者者或用人单位与劳作行政管理中发作的争议,劳作者或用人单位与劳作行政部门在劳作行政管理中发作的争议,劳作者或用人单位与劳作服务主体在劳作服务过程中发作的争议等,都不属劳作胶葛。
(2)劳作胶葛的内容触及劳作权力和劳作责任,是为完成劳作联系而发作的争议。
劳作联系是劳作权力责任联系,假如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为了完成劳作权力和劳作责任面发作的争议,就不归于劳作胶葛的领域。劳作权力和劳作责任的内容十分广泛,包含工作、薪酬、工 时、劳作保护、劳作保险、劳作福利、职业培训、民主管理、奖赏赏罚等。
(3)劳作胶葛既能够表现为非对抗性对立,也能够表现为对抗性对立,并且,两者在必定条件下能够彼此转化。
在一般情况下,劳作纠表现为非对抗性对立,给社会和经济带来晦气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