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查阅权可以委托他人行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3 18:01
股东查阅权依托其股东身份,不能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力被让渡,但该权力的行使需求具有相应的条件。假如股东自身不具有相应的财会常识,又不答应其托付署理人查阅,股东知情权则难以落到实处。从署理准则的建立意图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图动身,应当答应股东托付契合民事诉讼法规则的署理人行使查阅权。
【根本案情】
贰言人(被实行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恳求实行人:王某。
1998年6月16日,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建立,注册资金50万元。王某为该公司股东。2011年8月10日,王某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建立以来的实践运营状况、盈余状况发生了置疑,向该公司提出查阅管帐账簿的恳求,但该恳求被公司回绝。故王某将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恳求法院判令答应其查阅该公司自1998年6月至2011年11月30日的财政账簿(自1998年6月至2011年11月30日的总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明细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西民初字第22526号民事判定书,判定:一、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10日内备置该公司自1998年6月16日起至2011年3月29日止的总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明细账供原告王某查阅。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恳求。宣判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定,向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审理后,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一中民终字第2291号民事判定书,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判定收效后,王某于2012年3月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恳求实行。
实行中,被实行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将相关账目提交到法院,恳求实行人王某托付署理人拟对账目进行查阅。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实行贰言,述称依照判定规则,该公司将相关账目提交法院以便恳求实行人查阅,但实行中恳求实行人托付别人代为查阅,并得到了实行法官的支撑,对此提出实行贰言,要求不得答应署理人查阅账目,因为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账目具有人身特点,股东无权将该权力托付别人行使;别的公司账目触及商业秘密,托付别人查阅将无法确保公司商业秘密不被走漏;现有法令对股东查阅公司账目尚无具体规则,法院应慎重处理,除非判定清晰规则,不该支撑股东托付别人代为行使查阅权。
恳求实行人王某述称,股东知情权不具有人身特点,能够托付别人行使,且查阅公司财政账目具有较高专业性,仅依托股东自己常识难以达到知情权的意图。关于触及公司商业秘密问题,自己会实行保密职责,并承当相应职责,恳求驳回贰言人的实行贰言。
【法院判定】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当事人在案子实行中有权托付署理人行使相关权力,现在法令亦未制止股东托付署理人行使知情权,故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贰言主张缺少法令依据,不予支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则,裁决驳回贰言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实行贰言。
送达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以原审贰言理由向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恳求复议。
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依据相关法令规则,当事人有权托付署理人代为行使相关权力。本案中,王某托付署理人对被实行人的财政账目进行查阅,不违背法令制止性规则。恳求复议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复议恳求无法令依据,不予支撑。原审裁决正确,应予保持。依照民事诉讼法榜首百四十条榜首款第(十一)项之规则,裁决:驳回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复议恳求,保持原审裁决。
【事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股东能否托付别人代为行使查阅权。榜首种观念以为,股东知情权依托于其股东身份,因而不能托付署理人代为行使查阅权。第二种观念以为,股东行使知情权需求股东自身具有相应的财会常识,从维护股东利益的视点动身,应当答应其托付署理人行使查阅权。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一、股东知情权的内容及主体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状况的权力,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九十八条、榜首百六十六条规则了股东知情权的相关内容。有限职责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内容并不相同,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仿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和财政管帐报告,并能够要求查阅公司管帐账簿。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除了能够查阅上述内容外,还能够查阅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对公司的运营提出主张或许质询,但不享有仿制权。别的,有限职责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则的期限将财政管帐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政管帐报告应当在举行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揭露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还有必要布告其财政管帐报告。股东知情权的主体是该公司的股东,包含通过工商存案挂号而具有公示效能的股东和未经工商存案挂号但公司的股东名册中清晰记载的股东。
二、股东能否托付别人代为行使查阅权
股东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一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流,确保股东取得广泛有用信息而免受诈骗和参与相关表决活动及提起股东权力诉讼的条件。
1、股东托付别人代为行使查阅权未违背相关法令规则。
署理是指一人代另一人为法令行为,其所发生的法令效果直接归属所代的另一人。署理的规模限于法令行为,但法令行为是否是有用署理,遭到几点约束。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则:“依照法令规则或许依照两边当事人约好,应当由自己施行的民事法令行为,不得署理。”第六十七条规则:“署理人知道被托付署理的事项违法依然进行署理活动的,或许被署理人知道署理人的署理行为违法不表明对立的,由被署理人和署理人负连带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66条第3款规则:“署理人和第三人勾结、危害被署理人的利益的,由署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职责。”第78条规则:“但凡依法或许依两边的约好有必要由自己亲身施行的民事行为,自己未亲身施行的,应当确定行为无效。”依据上述法令规则,有两类法令行为不能建立有用署理。首要,成婚、离婚、收养、招领等身份行为,因为具有专特点,不得有用署理。其次,违法或许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仁慈习俗的法令行为,不能建立有用署理。股东行使查阅权并非是一种专特点身份行为,托付别人查阅亦未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仁慈习俗,因而股东托付别人代为行使查阅权并未违背相关法令规则。
2、股东托付别人代为行使查阅权有利于完成股东知情权。
署理是一项具有实用功能的准则,具有补偿个人行为不能或行为不方便、增进个人活动规模的效果。尤其在商业范畴,署理准则有利于补偿经济分工年代之交往所突现的个人时空活动之有限以及专业才干缺乏这些缺点的效果。
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订时,删除了原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则的“经人民法院答应的其他公民”,将诉讼署理人的规模限定在:(一)律师、底层法令服务作业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许作业人员:(三)当事人地点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引荐的公民。此次修正的立法布景正是依据大都公民署理人法令专业常识匮乏,诉讼署理经历、技术缺乏,查询、搜集依据才干有限,难以有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乃至影响、限制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等社会现实,充沛体现了诉讼署理准则既要满意当事人的法令服务需求,也要有利于维护诉讼次序的理念。固然,股东查阅权依托其股东身份,不能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力被让渡,但该权力的行使需求具有相应的条件。公司管帐账簿大多内容杂乱,专业性强,恳求实行人有必要具有相应的管帐常识并花费很多的时刻才干读懂。假如不答应其托付署理人查阅,股东无法监督公司的运营管理,股东的严重决议计划权、获益权将失掉根底,与法令设置股东查阅权的初衷各走各路。因而,从署理准则建立意图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意图动身,法院无理由回绝股东托付契合民事诉讼法规则的署理人行使查阅权。
3、多种方法能够保证被实行人的合法利益不受危害。
股东托付别人代为行使查阅权有必要在避免股东权力乱用与保证被实行人(公司)权力之间保持一种平衡,实行施行法官在决议是否赞同股东托付别人行使查阅权之前,可组织两边当事人说话,让两边充沛供给依据发表定见,依据股东自身是否具有查阅才干、受托人是否归于财政专业人员等要素作出是否答应的决议。一起向股东做好释明作业,清晰股东及其托付署理人负有的保密职责,不得危害公司的合法利益,走漏公司的商业秘密。必要时可让股东及受托人与被实行人就查阅内容签定保密协议,清晰因托付或许引发的法令职责承当。
综上所述,股东能够依法托付契合民事诉讼法规则的署理人代为行使查阅权。
【根本案情】
贰言人(被实行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恳求实行人:王某。
1998年6月16日,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建立,注册资金50万元。王某为该公司股东。2011年8月10日,王某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建立以来的实践运营状况、盈余状况发生了置疑,向该公司提出查阅管帐账簿的恳求,但该恳求被公司回绝。故王某将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恳求法院判令答应其查阅该公司自1998年6月至2011年11月30日的财政账簿(自1998年6月至2011年11月30日的总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明细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西民初字第22526号民事判定书,判定:一、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10日内备置该公司自1998年6月16日起至2011年3月29日止的总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明细账供原告王某查阅。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恳求。宣判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定,向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审理后,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一中民终字第2291号民事判定书,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判定收效后,王某于2012年3月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恳求实行。
实行中,被实行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将相关账目提交到法院,恳求实行人王某托付署理人拟对账目进行查阅。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实行贰言,述称依照判定规则,该公司将相关账目提交法院以便恳求实行人查阅,但实行中恳求实行人托付别人代为查阅,并得到了实行法官的支撑,对此提出实行贰言,要求不得答应署理人查阅账目,因为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账目具有人身特点,股东无权将该权力托付别人行使;别的公司账目触及商业秘密,托付别人查阅将无法确保公司商业秘密不被走漏;现有法令对股东查阅公司账目尚无具体规则,法院应慎重处理,除非判定清晰规则,不该支撑股东托付别人代为行使查阅权。
恳求实行人王某述称,股东知情权不具有人身特点,能够托付别人行使,且查阅公司财政账目具有较高专业性,仅依托股东自己常识难以达到知情权的意图。关于触及公司商业秘密问题,自己会实行保密职责,并承当相应职责,恳求驳回贰言人的实行贰言。
【法院判定】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当事人在案子实行中有权托付署理人行使相关权力,现在法令亦未制止股东托付署理人行使知情权,故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贰言主张缺少法令依据,不予支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则,裁决驳回贰言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实行贰言。
送达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以原审贰言理由向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恳求复议。
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依据相关法令规则,当事人有权托付署理人代为行使相关权力。本案中,王某托付署理人对被实行人的财政账目进行查阅,不违背法令制止性规则。恳求复议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复议恳求无法令依据,不予支撑。原审裁决正确,应予保持。依照民事诉讼法榜首百四十条榜首款第(十一)项之规则,裁决:驳回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复议恳求,保持原审裁决。
【事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股东能否托付别人代为行使查阅权。榜首种观念以为,股东知情权依托于其股东身份,因而不能托付署理人代为行使查阅权。第二种观念以为,股东行使知情权需求股东自身具有相应的财会常识,从维护股东利益的视点动身,应当答应其托付署理人行使查阅权。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一、股东知情权的内容及主体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状况的权力,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九十八条、榜首百六十六条规则了股东知情权的相关内容。有限职责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内容并不相同,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仿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和财政管帐报告,并能够要求查阅公司管帐账簿。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除了能够查阅上述内容外,还能够查阅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对公司的运营提出主张或许质询,但不享有仿制权。别的,有限职责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则的期限将财政管帐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政管帐报告应当在举行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揭露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还有必要布告其财政管帐报告。股东知情权的主体是该公司的股东,包含通过工商存案挂号而具有公示效能的股东和未经工商存案挂号但公司的股东名册中清晰记载的股东。
二、股东能否托付别人代为行使查阅权
股东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一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流,确保股东取得广泛有用信息而免受诈骗和参与相关表决活动及提起股东权力诉讼的条件。
1、股东托付别人代为行使查阅权未违背相关法令规则。
署理是指一人代另一人为法令行为,其所发生的法令效果直接归属所代的另一人。署理的规模限于法令行为,但法令行为是否是有用署理,遭到几点约束。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则:“依照法令规则或许依照两边当事人约好,应当由自己施行的民事法令行为,不得署理。”第六十七条规则:“署理人知道被托付署理的事项违法依然进行署理活动的,或许被署理人知道署理人的署理行为违法不表明对立的,由被署理人和署理人负连带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66条第3款规则:“署理人和第三人勾结、危害被署理人的利益的,由署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职责。”第78条规则:“但凡依法或许依两边的约好有必要由自己亲身施行的民事行为,自己未亲身施行的,应当确定行为无效。”依据上述法令规则,有两类法令行为不能建立有用署理。首要,成婚、离婚、收养、招领等身份行为,因为具有专特点,不得有用署理。其次,违法或许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仁慈习俗的法令行为,不能建立有用署理。股东行使查阅权并非是一种专特点身份行为,托付别人查阅亦未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仁慈习俗,因而股东托付别人代为行使查阅权并未违背相关法令规则。
2、股东托付别人代为行使查阅权有利于完成股东知情权。
署理是一项具有实用功能的准则,具有补偿个人行为不能或行为不方便、增进个人活动规模的效果。尤其在商业范畴,署理准则有利于补偿经济分工年代之交往所突现的个人时空活动之有限以及专业才干缺乏这些缺点的效果。
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订时,删除了原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则的“经人民法院答应的其他公民”,将诉讼署理人的规模限定在:(一)律师、底层法令服务作业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许作业人员:(三)当事人地点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引荐的公民。此次修正的立法布景正是依据大都公民署理人法令专业常识匮乏,诉讼署理经历、技术缺乏,查询、搜集依据才干有限,难以有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乃至影响、限制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等社会现实,充沛体现了诉讼署理准则既要满意当事人的法令服务需求,也要有利于维护诉讼次序的理念。固然,股东查阅权依托其股东身份,不能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力被让渡,但该权力的行使需求具有相应的条件。公司管帐账簿大多内容杂乱,专业性强,恳求实行人有必要具有相应的管帐常识并花费很多的时刻才干读懂。假如不答应其托付署理人查阅,股东无法监督公司的运营管理,股东的严重决议计划权、获益权将失掉根底,与法令设置股东查阅权的初衷各走各路。因而,从署理准则建立意图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意图动身,法院无理由回绝股东托付契合民事诉讼法规则的署理人行使查阅权。
3、多种方法能够保证被实行人的合法利益不受危害。
股东托付别人代为行使查阅权有必要在避免股东权力乱用与保证被实行人(公司)权力之间保持一种平衡,实行施行法官在决议是否赞同股东托付别人行使查阅权之前,可组织两边当事人说话,让两边充沛供给依据发表定见,依据股东自身是否具有查阅才干、受托人是否归于财政专业人员等要素作出是否答应的决议。一起向股东做好释明作业,清晰股东及其托付署理人负有的保密职责,不得危害公司的合法利益,走漏公司的商业秘密。必要时可让股东及受托人与被实行人就查阅内容签定保密协议,清晰因托付或许引发的法令职责承当。
综上所述,股东能够依法托付契合民事诉讼法规则的署理人代为行使查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