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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车辆与消防车相撞责任怎么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4 03:38

告程某驾驭车辆与正在履行救火使命的消防车辆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危害,程某申述要求消防支队补偿。日前,顺义法院依法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
2009年1月14日15时30分许,消防支队接到木制品厂发作火灾报警。随即出动消防车辆前去处置火情。后单某驾驭处于行列第三位的消防车,运用警示标志灯具由南向北经过一路口,此刻,程某驾驭小客车由东向西行进,小客车与消防车相撞,程某受伤,两车损坏。交通事端发作后,消防支队当即电话报警,司机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维护事端现场,一起告诉急救车将程某送到邻近医院抢救。此事端经交通支队确认,不能确认事端两边职责。
程某诉至法院,要求消防支队补偿损失。消防支队以为发作事端时车辆正在履行救火使命,程某驾驭社会车辆未能躲避,程某应当承当悉数职责。
法院经审理以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则,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履行紧急使命时,能够运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进路线、行进方向、行进速度和信号灯的约束,其他车辆的行人应当让行。消防支队一切的消防车正在履行救火使命,程某驾驭社会车辆应当让行。事端发作后,消防支队官兵活跃维护现场并救治伤员,在交通事端中没有差错,不该承当补偿职责,依法驳回原告程某的悉数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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