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9 18:01
民事职责的品种有哪些
民事职责品种包含合同职责、侵权职责与其它职责、产业职责与非产业职责、无限职责与有限职责、独自职责与两边职责、独自职责与两边职责、差错职责、无差错职责和公正职责等。
(一)合同职责、侵权职责与其它职责
依据职责发作依据的不同,民事职责能够分为合同职责、侵权职责与其他职责。合同职责是指因违背合同约好的职责、合同附随职责或违背《合同法》规则的职责而发作的职责。侵权职责是指因侵略别人的产业权益与人身权益而发作的职责。其他职责便是合同职责与侵权职责之外的其他民事职责,如不当得利、无因办理等发作的职责。
(二)产业职责与非产业职责
依据民事职责是否具有产业内容,民事职责能够分为产业职责与非产业职责。产业职责是指由民事违法行为人承当产业上的晦气结果,使受害人得到产业上补偿的民事职责,如危害赔偿职责。非产业职责是指为避免或消除危害结果,使受危害的非产业权力得到康复的民事职责,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三)无限职责与有限职责
依据承当民事职责的产业规模,民事职责能够分为无限职责与有限职责。无限职责是指职责人以自己的悉数产业承当的职责,如合伙人对合伙债款承当的职责,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款的职责等。有限职责是指债款人以必定范内或必定数额的产业承当的民事职责,如有限职责公司股东的有限职责;物的担保,以特定物价值为限的有限职责;等等
(四)独自职责与两边职责
独自职责是指只需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职责,如合同实行中违约方对非违约方承当的违约职责,侵权中加害方对受害方承当的职责。两边职责是指法令联系两边当事人之间彼此承当职责的形状。独自职责和两边职责形状,既能够是直接职责,也能够是代替职责。假设在侵权职责中加害人归于大都人,则或许构成连带职责、弥补职责或按份职责。
(五)独自职责与一起职责
依据承当民事职责的主体数量的不同,民事职责能够分为独自职责与一起职责。独自职责是指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当的民事职责,大都职责归于独自职责。一起职责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一起施行违法行为而且都有差错,然后一起对危害的发作承当的职责,如加害人为两个以上的人对受害人承当的职责。
(六)按份职责、连带职责与不真实连带职责
在一起职责中还能够区分为按份职责、连带职责与不真实连带职责。
(1)按份职责
按份职责是指大都当事人依照法令的规则或许合同的约好,各自承当必定比例的民事职责。在按份职责中,债权人假设恳求某一债款人清偿的比例超出了其应承当的比例,该债款人能够予以回绝。假设法令没有规则或合同没有约好这种比例,则推定为平等的职责比例。
(2)连带职责
连带职责是指大都当事人依照法令的规则或许合同的约好,连带地向权力人承当职责。如因违背连带债款或许一起施行侵权行为而发作的职责,各个职责人之间具有连带联系,应当承当连带职责。在连带职责中,权力人有权要求职责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当悉数或部分的职责,职责人不得推脱。任何一个连带债款人对手债权人做出部分或悉数清偿,都将导致职责的相应部分或悉数消除。民法上的连带职责主要有:(1)合伙人对合伙之债权人的职责;(2)一起侵权人的连带职责;(3)连带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职责;(4)署理联系中发作的连带职责。
按份职责与连带职责的差异在于大都债款人关于债权人的外部联系而不是内部联系。任何连带职责在债款人内部联系上都是按份职责。同按份职责相同,假设法令没有规则或合同没有约好这种比例,则推定为平等的职责比例,假设哪一个债款人清偿债款超过了自己应承当的比例,有权向其他债款人作相应的追偿,这种权力叫代位求偿权。
(3)不真实连带职责
不真实连带职责是指各债款人依据不同的发作原因而关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款,因一个债款人的实行而使整体债款均归于消除,此刻数个债款人之间所负的职责即为不真实连带职责。
(七)差错职责、无差错职责和公正职责
依据职责的构成是否以当事人的差错为要件,民事职责能够分为差错职责、无差错职责和公正职责。
(1)差错职责
差错职责,是指行为人违背民事职责并致别人危害时,应以差错作为职责的要件和确认职责规模的依据的职责。可见依差错职责,若行为人没有差错,如加害行为为因不可抗力而致,则虽有危害发作,行为人也不负职责。此外,在确认职责规模时应当确认受害人是否具有差错,受害人具有差错的现实或许导致加害人职责的减轻和革除。我国一般侵权行为职责即采差错职责的归责准则。
(2)无差错职责
无差错职责,是指行为人只需给别人形成丢失,不问其片面上是否有差错而都应承当的职责。一般以为,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职责与侵权法上的特别侵权职责的归责准则便是无差错职责准则。如在违约职责中,在违约职责发作后,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现已构成违约即可,而不用证明其片面上有无成心或差错。关于违约方而言,经过举证自己无差错来免责是白费的,但能够经过证明违约行为是发作在不可抗力和存在特约的免责条件下而取得免责。同理,特别侵权人也只能经过证明法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而获免责。
(3)公正职责
公正职责,是指两边当事人对危害的发作均无差错,法令又无特别规则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时,有人民法院依据公正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两边的产业情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公正合理地分管职责。公正职责以公正观念作价值判别来确认职责的归属,在两边当事人对危害的发作均无差错,法令又无特别规则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的情况下,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产业情况和产业丢失,由当事人合理分管丢失,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正职责是道德观念和法令意识结合的产品,是以法令来保护社会的公共道德,在更高的水准要求当事人承当合作共济的社会职责。
民事职责品种包含合同职责、侵权职责与其它职责、产业职责与非产业职责、无限职责与有限职责、独自职责与两边职责、独自职责与两边职责、差错职责、无差错职责和公正职责等。
(一)合同职责、侵权职责与其它职责
依据职责发作依据的不同,民事职责能够分为合同职责、侵权职责与其他职责。合同职责是指因违背合同约好的职责、合同附随职责或违背《合同法》规则的职责而发作的职责。侵权职责是指因侵略别人的产业权益与人身权益而发作的职责。其他职责便是合同职责与侵权职责之外的其他民事职责,如不当得利、无因办理等发作的职责。
(二)产业职责与非产业职责
依据民事职责是否具有产业内容,民事职责能够分为产业职责与非产业职责。产业职责是指由民事违法行为人承当产业上的晦气结果,使受害人得到产业上补偿的民事职责,如危害赔偿职责。非产业职责是指为避免或消除危害结果,使受危害的非产业权力得到康复的民事职责,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三)无限职责与有限职责
依据承当民事职责的产业规模,民事职责能够分为无限职责与有限职责。无限职责是指职责人以自己的悉数产业承当的职责,如合伙人对合伙债款承当的职责,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款的职责等。有限职责是指债款人以必定范内或必定数额的产业承当的民事职责,如有限职责公司股东的有限职责;物的担保,以特定物价值为限的有限职责;等等
(四)独自职责与两边职责
独自职责是指只需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职责,如合同实行中违约方对非违约方承当的违约职责,侵权中加害方对受害方承当的职责。两边职责是指法令联系两边当事人之间彼此承当职责的形状。独自职责和两边职责形状,既能够是直接职责,也能够是代替职责。假设在侵权职责中加害人归于大都人,则或许构成连带职责、弥补职责或按份职责。
(五)独自职责与一起职责
依据承当民事职责的主体数量的不同,民事职责能够分为独自职责与一起职责。独自职责是指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当的民事职责,大都职责归于独自职责。一起职责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一起施行违法行为而且都有差错,然后一起对危害的发作承当的职责,如加害人为两个以上的人对受害人承当的职责。
(六)按份职责、连带职责与不真实连带职责
在一起职责中还能够区分为按份职责、连带职责与不真实连带职责。
(1)按份职责
按份职责是指大都当事人依照法令的规则或许合同的约好,各自承当必定比例的民事职责。在按份职责中,债权人假设恳求某一债款人清偿的比例超出了其应承当的比例,该债款人能够予以回绝。假设法令没有规则或合同没有约好这种比例,则推定为平等的职责比例。
(2)连带职责
连带职责是指大都当事人依照法令的规则或许合同的约好,连带地向权力人承当职责。如因违背连带债款或许一起施行侵权行为而发作的职责,各个职责人之间具有连带联系,应当承当连带职责。在连带职责中,权力人有权要求职责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当悉数或部分的职责,职责人不得推脱。任何一个连带债款人对手债权人做出部分或悉数清偿,都将导致职责的相应部分或悉数消除。民法上的连带职责主要有:(1)合伙人对合伙之债权人的职责;(2)一起侵权人的连带职责;(3)连带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职责;(4)署理联系中发作的连带职责。
按份职责与连带职责的差异在于大都债款人关于债权人的外部联系而不是内部联系。任何连带职责在债款人内部联系上都是按份职责。同按份职责相同,假设法令没有规则或合同没有约好这种比例,则推定为平等的职责比例,假设哪一个债款人清偿债款超过了自己应承当的比例,有权向其他债款人作相应的追偿,这种权力叫代位求偿权。
(3)不真实连带职责
不真实连带职责是指各债款人依据不同的发作原因而关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款,因一个债款人的实行而使整体债款均归于消除,此刻数个债款人之间所负的职责即为不真实连带职责。
(七)差错职责、无差错职责和公正职责
依据职责的构成是否以当事人的差错为要件,民事职责能够分为差错职责、无差错职责和公正职责。
(1)差错职责
差错职责,是指行为人违背民事职责并致别人危害时,应以差错作为职责的要件和确认职责规模的依据的职责。可见依差错职责,若行为人没有差错,如加害行为为因不可抗力而致,则虽有危害发作,行为人也不负职责。此外,在确认职责规模时应当确认受害人是否具有差错,受害人具有差错的现实或许导致加害人职责的减轻和革除。我国一般侵权行为职责即采差错职责的归责准则。
(2)无差错职责
无差错职责,是指行为人只需给别人形成丢失,不问其片面上是否有差错而都应承当的职责。一般以为,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职责与侵权法上的特别侵权职责的归责准则便是无差错职责准则。如在违约职责中,在违约职责发作后,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现已构成违约即可,而不用证明其片面上有无成心或差错。关于违约方而言,经过举证自己无差错来免责是白费的,但能够经过证明违约行为是发作在不可抗力和存在特约的免责条件下而取得免责。同理,特别侵权人也只能经过证明法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而获免责。
(3)公正职责
公正职责,是指两边当事人对危害的发作均无差错,法令又无特别规则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时,有人民法院依据公正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两边的产业情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公正合理地分管职责。公正职责以公正观念作价值判别来确认职责的归属,在两边当事人对危害的发作均无差错,法令又无特别规则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的情况下,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产业情况和产业丢失,由当事人合理分管丢失,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正职责是道德观念和法令意识结合的产品,是以法令来保护社会的公共道德,在更高的水准要求当事人承当合作共济的社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