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辩护:逃税罪(原偷税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6 18:03
税收问题向来是我国最杂乱的问题!2009年新经过的《刑法批改案(七)》,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并增加了逃税罪不予追查刑事责任的景象,这实践上为逃税案子当事人打开了一条赎罪的“生路”,必然引起交税人的极大重视。
处理逃税罪的法令依据主要有《刑法》第201条、《刑法批改案(七)》以及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等规则。
【目录】
1.什么是逃税罪?
2.什么是逃税罪的交税诈骗行为?
3.什么是交税人建立逃税罪的违法客观方面?
4.什么是逃税数额、逃税数额占应纳数额百分比?“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规范是什么?
5.什么是扣缴责任人建立逃税罪的违法客观方面?
6.什么是逃税罪违法主体?
7.什么是税务署理人?
8.什么是逃税罪违法片面方面?
9.逃税罪由哪些机关立案侦查?
10.哪些涉税行为不建立逃税罪?
11.什么是偷税?
12.什么是避税?
13.逃税罪怎么科罪量刑处分?
14.什么是逃税罪免于追查刑事责任景象?
15.什么是偷税罪的免于刑事处分?
16.《刑法批改案(七)》对逃税罪的规则有哪些严峻改变?
【正文】
1.什么是逃税罪?
1997年《刑法》第201条规则为“偷税罪”。
2009年《刑法批改案(七)》第3条对《刑法》第201条进行了批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科罪名的补充规则(四)》撤销“偷税罪”罪名,改为“逃税罪”。
逃税罪是指交税人采纳诈骗、隐秘手法,进行虚伪交税申报或许不申报,躲避缴交税款数额较大而且占应交税额10%以上以及数额巨大而且占应交税额30%以上的
行为;或许扣缴责任人采纳诈骗、隐秘手法,进行虚伪交税申报或许不申报,不缴或许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陈其象律师提示】
逃税罪是指交税人或许扣缴责任人经过交税诈骗行为(手法)躲避交纳较大数额税款的违法行为。
①逃税罪的违法客体是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准则。
②依据《刑法》第204条规则,交税人缴交税款后,又采纳诈骗手法,骗得未超过所缴交税款的部分,数额较大而且占应交税额10%以上以及数额巨大而且占应交税额30%以上的行为,也归于逃税罪。
2.什么是逃税罪的交税诈骗行为?
(1)《刑法》第201条将交税诈骗行为规则为“采纳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帐簿、记帐凭据,在帐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许进行虚伪的交税申报的手法”。
(2)《解说》将交税诈骗行为详细规则为下列行为之一:
(一)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帐簿、记帐凭据:指交税人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据的行为;
(二)在帐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交税:
“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是指具有下列景象之一:①交税人、扣缴责任人现已依法处理税务挂号或许扣缴税款挂号的;②依法不需要处理税务挂号的交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告诉其申报的;③没有依法处理税务挂号、扣缴税款挂号的交税人、扣缴责任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告诉其申报的;
(四)进行虚伪交税申报:指交税人或许扣缴责任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伪的交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陈述表或许其他交税申报材料,如供给虚伪请求,假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交还税款等虚伪材料等;
(五)缴交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许其他诈骗手法,骗得所交纳的税款。
(3)《刑法批改案(七)》将交税诈骗行为归纳规则为“交税人采纳诈骗、隐秘手法,进行虚伪交税申报或许不申报”,而且撤销“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交税”规则。因而,交税诈骗行为不再包含“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交税”行为。
【陈其象律师提示】
交税诈骗行为是建立逃税罪的违法行为要件,包含以下四种行为:
①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帐簿、记帐凭据;
②在帐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
③进行虚伪交税申报;
④缴交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许其他诈骗手法,骗得所交纳的税款。
3.什么是交税人建立逃税罪的违法客观方面?
交税人是指法令、法规规则负有交税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交税人建立逃税罪违法客观方面表现为,交税人采纳诈骗、隐秘手法,进行虚伪交税申报或许不申报,躲避缴交税款数额较大而且占应交税额10%以上以及数额巨大而且占应交税额30%以上的行为;或许交税人缴交税款后,又采纳诈骗手法骗得未超过所缴交税款的部分,数额较大而且占应交税额10%以上以及数额巨大而且占应交税额30%以上的行为。
(1)交税人存在交税诈骗行为:即交税人采纳诈骗、隐秘手法,进行虚伪交税申报或许不申报;
(2)交税人的税务诈骗行为有必要到达情节严峻的“数额 份额”程度,方能构成逃税罪:
A.交税人躲避缴交税款或许骗得所交纳的税款数额较大而且占应交税额10%以上;
B.交税人躲避缴交税款或许骗得所交纳的税款数额巨大而且占应交税额30%以上;
C.数额和份额任何一个要求未到达,均不能构成偷税罪。
【提示】交税人屡次施行躲避缴交税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核算(“未经处理”是指交税人或许扣缴责任人在五年内屡次施行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到达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则的构成违法的数额规范,且未受行政处分的景象)。
(3)不存在《刑法批改案(七)》规则的不予追查刑事责任景象。
《刑法批改案(七)》规则的不予追查刑事责任景象:
A.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告诉后,补缴应交税款,交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分的,不予追查刑事责任;
B可是5年内因躲避缴交税款受过刑事处分或许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在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刑法批改案(七)》将交税人建立逃税罪的科罪办法规则为“数额 份额 扫除不予追查刑事责任景象”:
①数额 份额科罪办法:
A.数额较大 占应交税额10%以上:交税人躲避缴交税款数额较大而且占应交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分金;
B.数额巨大 占应交税额30%以上:交税人躲避缴交税款数额巨大而且占应交税额30%以上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C.对交税人逃税数额较大但占应交税额30%以上、以及逃税数额巨大但占应交税额30%以下的,怎么适用科罪量刑层次没有明确规则(空档)。
②不予追查刑事责任景象: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告诉后,补缴应交税款,交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分的,不予追查刑事责任。
③不适用不予追查刑事责任的景象:
A.5年内因躲避缴交税款受过刑事处分;
B.5年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
4.什么是逃税数额、逃税数额占应纳数额百分比?“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规范是什么?
刑法批改案出台后、新的司法解说出来之前,逃税数额、逃税数额占应纳数额百分比、以及“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规范等,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理偷税抗税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实行。
(1)偷税数额是指在确认的交税期间,不缴或许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2)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比:
A.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交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交税年度应交税总额的份额;
B.不按交税年度确认交税期的其他交税人,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终一次偷税行为发作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交税总额的份额确认;
C.交税责任存续期间缺乏一个交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践发作交税责任期间应当缴交税款总额的份额确认;
D.偷税行为跨过若干个交税年度,只需其间一个交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到达刑法第201条第一款规则的规范,即构成偷税罪。各交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核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认。
(3)“数额较大”,是指1万元以上。
(4)“数额巨大”,原刑法第201条规则为10万元;《解说》没有明确规则。
【陈其象律师提示】
交税人建立逃税罪的违法客观方面表现为交税诈骗行为到达“数额 份额”科罪办法。
5.什么是扣缴责任人建立逃税罪的违法客观方面?
扣缴责任人是指法令、法规规则负有代扣、代收代缴应交税款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包含负有代扣代缴责任的单位或许个人,以及负有代收代缴责任的单位或许个人。
扣缴责任人建立逃税罪的违法客观方面表现为扣缴责任人采纳诈骗、隐秘手法,进行虚伪交税申报或许不申报,不缴、少缴已扣或许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扣缴责任人构成逃税罪以其现已代扣、代收税款为必要条件:扣缴责任人书面许诺代交税人付出税款的,应当确认扣缴责任人“已扣、已收税款”;
(2)扣缴责任人对屡次施行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核算。
【陈其象律师提示】
《刑法批改案(七)》对扣缴责任人建立逃税罪的违法客观方面表现为扣缴责任人交税诈骗行为到达“数额较大”科罪办法:
①扣缴责任人只需求逃税数额较大的即建立逃税罪,不要求逃税到达必定份额;
②批改案仅仅规则扣缴责任人建立逃税罪,按照交税人的逃税罪规则处分,但对怎么适用科罪量刑层次没有明确规则。
③扣缴责任人不存在不予追查刑事责任的景象;可是《解说》第1条第三款规则“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交税人或许扣缴责任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曾经现已足额补缴应交税款和滞纳金,违法情节细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能够免予刑事处分”。
④假如扣缴责任人仅仅没有实行代扣、代收税款的责任,则只归于违背扣缴责任的一般违法行为,不能按逃税罪处理。
6.什么是逃税罪违法主体?
逃税罪违法主体是特别主体,仅限于具有交税责任或许扣缴税款责任的人(包含单位和天然人):
(1)交税人;
(2)扣缴责任人。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只需法令规则具有交税责任或许扣缴税款责任的人,才具有逃税罪的资历;其他人不建立逃税罪,但能够建立逃税罪的一起违法。
②代征人是指承受税收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则的托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代征少量零散涣散的税收的单位。代征人归于刑法典第93条规则的以国家作业人员论的行为主体,不归于逃税罪的违法主体。
7.什么是税务署理人?
税务署理人是指受交税人、扣缴责任人的托付在法令规则的署理范围内,代为处理税务事宜的单位或许个人。
(1)托付人授权税务署理人全权处理税收业务的,税务署理人的逃税行为应当视为托付人的逃税行为;且建立单位逃税罪,税务署理人成为单位逃税罪的直接责任人员而应受处分。
(2)托付署理人供给的各项应税现实材料无误,但税务署理人单方面逃税而过后又为托付人所追认的,托付人构成逃税罪,税务署理人构成逃税罪的一起违法。
(3)托付人供给虚伪的应税现实后授权税务署理人全权处理税收事宜,署理人按照虚伪的现实进行税收处理,仍构成托付人逃税罪,责任由托付人自傲;税务署理人明知应税现实虚伪而进行税收处理的,能够建立逃税罪的一起违法。
【陈其象律师提示】
假如税务署理人逃税且将所逃税款私自据为己有而不奉告托付人,税务署理人构成诈骗罪而非逃税罪。
8.什么是逃税罪违法片面方面?
逃税罪违法片面方面是直接成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略国家税收征管准则的成果,而且期望或许听任这种成果发作。
【陈其象律师提示】
违法意图不是逃税罪建立要件;但一般来说,逃税罪的行为人片面上具有不缴、少缴应交税款或许已扣已收税款的意图。
9.逃税罪由哪些机关立案侦查?
依据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则》,涉税等案子由公安机关统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因而,逃税罪案子应当由公安机关统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人民检察院对逃税罪无立案统辖权。
10.哪些涉税行为不建立逃税罪?
(1)一般逃税违法行为不建立逃税罪:
A.逃税额总数缺乏数额较大规范的,归于一般逃税违法行为,不建立逃税罪;
B.逃税数额尽管到达数额较大规范,但缺乏应交税额10%的,归于一般逃税违法行为,不建立逃税罪。
(2)不予追查刑事责任景象不建立逃税罪: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告诉后,补缴应交税款,交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分的,且不存在5年内因躲避缴交税款
刑事处分或许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不予追查刑事责任。
(3)因偷税受过行政处分二次以上又偷税的,不成逃税罪:
A.《刑法》第201条第一款规则,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分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B.《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违法案子追诉规范的规则》(2001年4月18日)第四十九条“偷税案(刑法第201条)”规则,交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追诉:2、虽未到达上述数额规范,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分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C.《刑法批改案(七)》撤销“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分又偷税”构成逃税罪的规则。
【提示】契合逃税罪的违法构成要件,且5年内因躲避缴交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分,即便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告诉后,补缴应交税款,交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分的,依然建立逃税罪,应当追查刑事责任。
(4)契合逃税罪构成要件,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告诉后,补缴应交税款,交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分的,不建立逃税罪,不予追查刑事责任
【提示】可是五年内因躲避缴交税款受过刑事处分或许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即便补缴应交税款,交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分的,依然建立逃税罪,应当追查刑事责任。
(5)偷税和避税行为不建立逃税罪。
【陈其象律师提示】
依据刑法批改案(七)规则,“五年内因躲避缴交税款受过刑事处分或许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不是建立逃税罪的条件;而是不予追查逃税罪刑事责任的消沉要件。
11.什么是偷税?
偷税是指交税单位和个人由于无意识而发作的漏缴或许少缴税款的行为。
偷税归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按照违法处理,不建立逃税罪,由交税人将税款补齐即可。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偷税行为人已明知自己偷税的情况下,运用偷税而进行逃税且契合逃税罪其他构成条件的,转化为逃税罪。
②“明漏暗逃”契合逃税罪构成要件的,建立逃税罪。
12.什么是避税?
避税是指交税人运用税法缝隙、不成熟之处或许缺点钻空取巧,经过对运营及资产活动的精心组织,钻税法的空子,以期到达交税担负最小的经济行为,来获取
合理的税收利益。
避税实践上是对某项应税经济行为的完成办法和进程进行某种人为的组织和解说,使之成为非税行为。
避税不归于违法行为,不建立逃税罪。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逃税是否定应税经济行为的存在,其行为具有诈骗性质;
②避税是否定应税经济行为的原有形状,其行为不具有诈骗性质。
13.逃税罪怎么科罪量刑处分?
(1)交税人采纳交税诈骗手法躲避缴交税款:
A.逃税数额较大(1万元以上)而且占应交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分金;
B.逃税数额巨大(10万元以上)而且占应交税额30%以上的,处3-7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2)扣缴责任人采纳交税诈骗手法逃税数额较大的,按照交税人逃税罪的规则处分。
(3)单位犯逃税罪的:
A.对单位判处分金;
B.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天然人犯逃税罪的法定刑处分。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税务人员与交税人、扣缴责任人彼此勾通,一起施行逃税行为,构成逃税罪共犯的,从重处分。
②犯逃税罪,被判处分金的,在实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③交税人、扣缴责任人因同一偷税违法行为遭到行政处分,又被移送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科罪并判处分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14.什么是逃税罪免于追查刑事责任景象?
《刑法批改案(七)》规则,交税人采纳交税诈骗手法逃税,契合逃税罪“数额 份额”科罪条件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告诉后,补缴应交税款,交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分的,不予追查刑事责任;可是,五年内因躲避缴交税款受过刑事处分或许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在外。
依据上述规则,刑法批改案实践上为偷税罪的初犯交税人设置非违法的“生路”,补缴税款将成为“救赎通道”。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逃税罪不予追查刑事责任景象只能适用于交税人,不适用于扣缴责任人。
②逃税罪不予追查刑事责任的类型应当是法定的有必要不予追查刑事责任,不是能够不予追查刑事责任。
③逃税罪不予追查刑事责任景象将意味着公安机关不会提早介入逃税违法案子的处理:
A.在查办逃税行为时,首先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则先行作出处理追缴税款及滞纳金、进行行政处分;而非先由公安机关对人采纳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B.税务机关是否有权作出移送或许不移送逃税刑事案子的决议,现在规则不明确。
④在税务机关先给予行政处分上,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6条还规则“违背税收法令、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分”,存在联接问题。
15.什么是偷税罪的免于刑事处分?
《解说》第1条第三款规则,“施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则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交税人或许扣缴责任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曾经现已足额补缴应交税款和滞纳金,违法情节细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能够免予刑事处分”。
(1)免于刑事处分的适用主体:交税人、扣缴责任人;
(2)免于刑事处分条件:交税人、扣缴责任人构成逃税罪;
(3)免于刑事处分的有必要一起具有三个适用条件:
A.偷税数额在5万元以下;
B.交税人或许扣缴责任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曾经现已足额补缴应交税款和滞纳金;
C.违法情节细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4)免于刑事处分的类型是能够免于刑事处分,不是有必要免于刑事处分。
【陈其象律师提示】
关于扣缴责任人只能适用能够免于刑事处分,而不适用不予追查刑事责任。
16.《刑法批改案(七)》对逃税罪的规则有哪些严峻改变?
刑法批改案(七)》对逃税罪的修正存在以下严峻改变:
(1)撤销逃税罪建立违法的详细科罪数额,代之以“数额较大而且占应交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和“数额巨大而且占应交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留下司法机关依据实践中的详细情况经过司法解说的办法加以规则并跟着实践情况的改变适时地作出调整。
(2)扣缴责任人不缴或许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只需求到达“数额较大”而不再一起要求占“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而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即可构成逃税罪。
(3)在法定刑上,主刑的规则基本上没有改变;附加刑的规则将本来的倍数罚金制(“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规则改为笼统罚金制(“并处分 金”)的规则,赋予了法官必定的自在裁量权。
(4)撤销了原刑法第201条第一款中的“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分又偷税“而构成偷税罪的景象,将其放到修正后的刑法第201第四款的“但书”之中:
A.因逃税受过两次行政处分现已不再是逃税罪的构成要件,而是对逃税罪不予追查刑事责任的破例条件。
B.从此以后,构成逃税罪一概有必要到达数额较大而且占应交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才干构成。
(4)增加了第四款规则,即对逃税罪有条件地不予追查刑事责任规则。“不予追查刑事责任”有必要一起满意下列条件:
A.交税人的躲避缴交税款数额较大而且占应交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现已构成违法,应当追查刑事责任;
B.交税人在犯逃税罪罪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告诉后,补缴应纳悉数税款,并交纳滞纳金;
C.税务机关现已对其行为作出行政处分的决议;
D.在本次逃税行为曾经的5年内没有因躲避缴交税款受过刑事处分(包含累犯的景象)或许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分。
(5)将“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修正为“不申报”,不再要求“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要求交税责任人自动申报,把交税申报作为交税责任人应当自觉实行的一项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不予追查刑事责任”的规则只适用于交税人采纳诈骗、隐秘手法进行虚伪交税申报或许不申报,躲避缴交税款的景象;不适用于扣缴责任人采纳诈骗、隐秘手法,不缴或许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景象;也不适用于刑法第204条第二款规则的交税人缴交税款后,采纳前款规则的诈骗办法,骗得所交纳的税款的,按照刑法第201条的规则科罪处分的景象。
②逃税罪“数额 份额”办法的法定刑之间空挡问题批改案仍没有彻底处理。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交税人采纳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帐簿、记帐凭据,在帐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许进行虚伪的交税申报的手法,不缴或许少缴应交税款,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而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许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分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而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责任人采纳前款所列手法,不缴或许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而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对屡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核算。
【本条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批改案(七)》(发布日期:2009年2月28日 施行日期:2009年2月28日)修正为:“交税人采纳诈骗、隐秘手法进行虚伪交税申报或许不申报,躲避缴交税款数额较大而且占应交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分金;数额巨大而且占应交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扣缴责任人采纳前款所列手法,不缴或许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对屡次施行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核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告诉后,补缴应交税款,交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分的,不予追查刑事责任;可是,五年内因躲避缴交税款受过刑事处分或许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在外。”】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则之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各该条的规则处分。
第二百一十二条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则之罪,被判处分金、没收产业的,在实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得的出口退税款。
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许其他诈骗手法,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骗得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得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骗得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
交税人缴交税款后,采纳前款规则的诈骗办法,骗得所交纳的税款的,按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则科罪处分;骗得税款超过所交纳的税款部分,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节录)
第一条交税人施行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许少缴应交税款,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则科罪处分:
(一)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帐簿、记帐凭据;
(二)在帐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交税;
(四)进行虚伪交税申报;
(五)缴交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许其他诈骗手法,骗得所交纳的税款。
扣缴责任人施行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许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则科罪处分。扣缴责任人书面许诺代交税人付出税款的,应当确认扣缴责任人“已扣、已收税款”。
施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则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交税人或许扣缴责任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曾经现已足额补缴应交税款和滞纳金,违法情节细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能够免予刑事处分。
第二条交税人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据的行为,应当确认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则的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记帐凭据的行为。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认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则的“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
(一)交税人、扣缴责任人现已依法处理税务挂号或许扣缴税款挂号的;
(二)依法不需要处理税务挂号的交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告诉其申报的;
(三)没有依法处理税务挂号、扣缴税款挂号的交税人、扣缴责任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告诉其申报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则的“虚伪的交税申报”,是指交税人或许扣缴责任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伪的交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陈述表或许其他交税申报材料,如供给虚伪请求,假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交还税款等虚伪材料等。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则的“未经处理”,是指交税人或许扣缴责任人在五年内屡次施行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到达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则的构成违法的数额规范,且未受行政处分的景象。
交税人、扣缴责任人因同一偷税违法行为遭到行政处分,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科罪并判处分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第三条偷税数额,是指在确认的交税期间,不缴或许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交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交税年度应交税总额的份额。不按交税年度确认交税期的其他交税人,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终一次偷税行为发作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交税总额的份额确认。交税责任存续期间缺乏一个交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践发作交税责任期间应当缴交税款总额的份额确认。
偷税行为跨过若干个交税年度,只需其间一个交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到达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则的规范,即构成偷税罪。各交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核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认。
第四条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分,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科罪处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违法案子追诉规范的规则》(2001年4月18日)
第四十九条“偷税案(刑法第201条)”规则,交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而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交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到达上述数额规范,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分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法出产、生意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2002年)
第三条第一款运用假造、变造、偷盗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许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运用税等税款,到达偷税罪科罪数额的,按照偷税罪的规则科罪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税务人员参加偷税违法的案子怎么适用法令的批复》
198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你们《关于对税务作业人员参加偷税违法案子适用法令的请示陈述》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一、税务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交税人(天然人、法人)资产的,或许不合法收受交税人资产为交税人获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论处;不合法所得虽未到达追查受
贿罪的数额规范,但情节较重的,也应以受贿罪论处。
二、税务人员与交税人彼此勾通,一起施行偷税行为,情节严峻的,以偷税共犯论处,从重处分。
《公安部关于怎么了解《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则的“应交税额”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1999]4号 1999年11月23日)
河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青县磷肥厂涉嫌偷税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公刑[1999]函字240号)收悉。现就怎么了解《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则的“应交税额”问题批复如下: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则的“应交税额”是指某一法定交税期限或许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交税期间内应交税额的总和。偷税行为触及两个以上税种的,只需其间一个税种的偷税数额、份额到达法定规范的,即构成偷税罪,其他税种的偷税数额累计核算。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处理偷税、抗税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的告诉(199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查办偷税、抗税、骗得国家出口退税违法案子作业的告诉(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施行细则
处理逃税罪的法令依据主要有《刑法》第201条、《刑法批改案(七)》以及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等规则。
【目录】
1.什么是逃税罪?
2.什么是逃税罪的交税诈骗行为?
3.什么是交税人建立逃税罪的违法客观方面?
4.什么是逃税数额、逃税数额占应纳数额百分比?“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规范是什么?
5.什么是扣缴责任人建立逃税罪的违法客观方面?
6.什么是逃税罪违法主体?
7.什么是税务署理人?
8.什么是逃税罪违法片面方面?
9.逃税罪由哪些机关立案侦查?
10.哪些涉税行为不建立逃税罪?
11.什么是偷税?
12.什么是避税?
13.逃税罪怎么科罪量刑处分?
14.什么是逃税罪免于追查刑事责任景象?
15.什么是偷税罪的免于刑事处分?
16.《刑法批改案(七)》对逃税罪的规则有哪些严峻改变?
【正文】
1.什么是逃税罪?
1997年《刑法》第201条规则为“偷税罪”。
2009年《刑法批改案(七)》第3条对《刑法》第201条进行了批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科罪名的补充规则(四)》撤销“偷税罪”罪名,改为“逃税罪”。
逃税罪是指交税人采纳诈骗、隐秘手法,进行虚伪交税申报或许不申报,躲避缴交税款数额较大而且占应交税额10%以上以及数额巨大而且占应交税额30%以上的
行为;或许扣缴责任人采纳诈骗、隐秘手法,进行虚伪交税申报或许不申报,不缴或许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陈其象律师提示】
逃税罪是指交税人或许扣缴责任人经过交税诈骗行为(手法)躲避交纳较大数额税款的违法行为。
①逃税罪的违法客体是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准则。
②依据《刑法》第204条规则,交税人缴交税款后,又采纳诈骗手法,骗得未超过所缴交税款的部分,数额较大而且占应交税额10%以上以及数额巨大而且占应交税额30%以上的行为,也归于逃税罪。
2.什么是逃税罪的交税诈骗行为?
(1)《刑法》第201条将交税诈骗行为规则为“采纳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帐簿、记帐凭据,在帐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许进行虚伪的交税申报的手法”。
(2)《解说》将交税诈骗行为详细规则为下列行为之一:
(一)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帐簿、记帐凭据:指交税人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据的行为;
(二)在帐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交税:
“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是指具有下列景象之一:①交税人、扣缴责任人现已依法处理税务挂号或许扣缴税款挂号的;②依法不需要处理税务挂号的交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告诉其申报的;③没有依法处理税务挂号、扣缴税款挂号的交税人、扣缴责任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告诉其申报的;
(四)进行虚伪交税申报:指交税人或许扣缴责任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伪的交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陈述表或许其他交税申报材料,如供给虚伪请求,假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交还税款等虚伪材料等;
(五)缴交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许其他诈骗手法,骗得所交纳的税款。
(3)《刑法批改案(七)》将交税诈骗行为归纳规则为“交税人采纳诈骗、隐秘手法,进行虚伪交税申报或许不申报”,而且撤销“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交税”规则。因而,交税诈骗行为不再包含“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交税”行为。
【陈其象律师提示】
交税诈骗行为是建立逃税罪的违法行为要件,包含以下四种行为:
①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帐簿、记帐凭据;
②在帐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
③进行虚伪交税申报;
④缴交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许其他诈骗手法,骗得所交纳的税款。
3.什么是交税人建立逃税罪的违法客观方面?
交税人是指法令、法规规则负有交税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交税人建立逃税罪违法客观方面表现为,交税人采纳诈骗、隐秘手法,进行虚伪交税申报或许不申报,躲避缴交税款数额较大而且占应交税额10%以上以及数额巨大而且占应交税额30%以上的行为;或许交税人缴交税款后,又采纳诈骗手法骗得未超过所缴交税款的部分,数额较大而且占应交税额10%以上以及数额巨大而且占应交税额30%以上的行为。
(1)交税人存在交税诈骗行为:即交税人采纳诈骗、隐秘手法,进行虚伪交税申报或许不申报;
(2)交税人的税务诈骗行为有必要到达情节严峻的“数额 份额”程度,方能构成逃税罪:
A.交税人躲避缴交税款或许骗得所交纳的税款数额较大而且占应交税额10%以上;
B.交税人躲避缴交税款或许骗得所交纳的税款数额巨大而且占应交税额30%以上;
C.数额和份额任何一个要求未到达,均不能构成偷税罪。
【提示】交税人屡次施行躲避缴交税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核算(“未经处理”是指交税人或许扣缴责任人在五年内屡次施行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到达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则的构成违法的数额规范,且未受行政处分的景象)。
(3)不存在《刑法批改案(七)》规则的不予追查刑事责任景象。
《刑法批改案(七)》规则的不予追查刑事责任景象:
A.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告诉后,补缴应交税款,交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分的,不予追查刑事责任;
B可是5年内因躲避缴交税款受过刑事处分或许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在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刑法批改案(七)》将交税人建立逃税罪的科罪办法规则为“数额 份额 扫除不予追查刑事责任景象”:
①数额 份额科罪办法:
A.数额较大 占应交税额10%以上:交税人躲避缴交税款数额较大而且占应交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分金;
B.数额巨大 占应交税额30%以上:交税人躲避缴交税款数额巨大而且占应交税额30%以上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C.对交税人逃税数额较大但占应交税额30%以上、以及逃税数额巨大但占应交税额30%以下的,怎么适用科罪量刑层次没有明确规则(空档)。
②不予追查刑事责任景象: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告诉后,补缴应交税款,交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分的,不予追查刑事责任。
③不适用不予追查刑事责任的景象:
A.5年内因躲避缴交税款受过刑事处分;
B.5年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
4.什么是逃税数额、逃税数额占应纳数额百分比?“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规范是什么?
刑法批改案出台后、新的司法解说出来之前,逃税数额、逃税数额占应纳数额百分比、以及“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规范等,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理偷税抗税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实行。
(1)偷税数额是指在确认的交税期间,不缴或许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2)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比:
A.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交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交税年度应交税总额的份额;
B.不按交税年度确认交税期的其他交税人,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终一次偷税行为发作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交税总额的份额确认;
C.交税责任存续期间缺乏一个交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践发作交税责任期间应当缴交税款总额的份额确认;
D.偷税行为跨过若干个交税年度,只需其间一个交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到达刑法第201条第一款规则的规范,即构成偷税罪。各交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核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认。
(3)“数额较大”,是指1万元以上。
(4)“数额巨大”,原刑法第201条规则为10万元;《解说》没有明确规则。
【陈其象律师提示】
交税人建立逃税罪的违法客观方面表现为交税诈骗行为到达“数额 份额”科罪办法。
5.什么是扣缴责任人建立逃税罪的违法客观方面?
扣缴责任人是指法令、法规规则负有代扣、代收代缴应交税款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包含负有代扣代缴责任的单位或许个人,以及负有代收代缴责任的单位或许个人。
扣缴责任人建立逃税罪的违法客观方面表现为扣缴责任人采纳诈骗、隐秘手法,进行虚伪交税申报或许不申报,不缴、少缴已扣或许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扣缴责任人构成逃税罪以其现已代扣、代收税款为必要条件:扣缴责任人书面许诺代交税人付出税款的,应当确认扣缴责任人“已扣、已收税款”;
(2)扣缴责任人对屡次施行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核算。
【陈其象律师提示】
《刑法批改案(七)》对扣缴责任人建立逃税罪的违法客观方面表现为扣缴责任人交税诈骗行为到达“数额较大”科罪办法:
①扣缴责任人只需求逃税数额较大的即建立逃税罪,不要求逃税到达必定份额;
②批改案仅仅规则扣缴责任人建立逃税罪,按照交税人的逃税罪规则处分,但对怎么适用科罪量刑层次没有明确规则。
③扣缴责任人不存在不予追查刑事责任的景象;可是《解说》第1条第三款规则“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交税人或许扣缴责任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曾经现已足额补缴应交税款和滞纳金,违法情节细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能够免予刑事处分”。
④假如扣缴责任人仅仅没有实行代扣、代收税款的责任,则只归于违背扣缴责任的一般违法行为,不能按逃税罪处理。
6.什么是逃税罪违法主体?
逃税罪违法主体是特别主体,仅限于具有交税责任或许扣缴税款责任的人(包含单位和天然人):
(1)交税人;
(2)扣缴责任人。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只需法令规则具有交税责任或许扣缴税款责任的人,才具有逃税罪的资历;其他人不建立逃税罪,但能够建立逃税罪的一起违法。
②代征人是指承受税收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则的托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代征少量零散涣散的税收的单位。代征人归于刑法典第93条规则的以国家作业人员论的行为主体,不归于逃税罪的违法主体。
7.什么是税务署理人?
税务署理人是指受交税人、扣缴责任人的托付在法令规则的署理范围内,代为处理税务事宜的单位或许个人。
(1)托付人授权税务署理人全权处理税收业务的,税务署理人的逃税行为应当视为托付人的逃税行为;且建立单位逃税罪,税务署理人成为单位逃税罪的直接责任人员而应受处分。
(2)托付署理人供给的各项应税现实材料无误,但税务署理人单方面逃税而过后又为托付人所追认的,托付人构成逃税罪,税务署理人构成逃税罪的一起违法。
(3)托付人供给虚伪的应税现实后授权税务署理人全权处理税收事宜,署理人按照虚伪的现实进行税收处理,仍构成托付人逃税罪,责任由托付人自傲;税务署理人明知应税现实虚伪而进行税收处理的,能够建立逃税罪的一起违法。
【陈其象律师提示】
假如税务署理人逃税且将所逃税款私自据为己有而不奉告托付人,税务署理人构成诈骗罪而非逃税罪。
8.什么是逃税罪违法片面方面?
逃税罪违法片面方面是直接成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略国家税收征管准则的成果,而且期望或许听任这种成果发作。
【陈其象律师提示】
违法意图不是逃税罪建立要件;但一般来说,逃税罪的行为人片面上具有不缴、少缴应交税款或许已扣已收税款的意图。
9.逃税罪由哪些机关立案侦查?
依据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则》,涉税等案子由公安机关统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因而,逃税罪案子应当由公安机关统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人民检察院对逃税罪无立案统辖权。
10.哪些涉税行为不建立逃税罪?
(1)一般逃税违法行为不建立逃税罪:
A.逃税额总数缺乏数额较大规范的,归于一般逃税违法行为,不建立逃税罪;
B.逃税数额尽管到达数额较大规范,但缺乏应交税额10%的,归于一般逃税违法行为,不建立逃税罪。
(2)不予追查刑事责任景象不建立逃税罪: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告诉后,补缴应交税款,交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分的,且不存在5年内因躲避缴交税款
刑事处分或许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不予追查刑事责任。
(3)因偷税受过行政处分二次以上又偷税的,不成逃税罪:
A.《刑法》第201条第一款规则,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分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B.《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违法案子追诉规范的规则》(2001年4月18日)第四十九条“偷税案(刑法第201条)”规则,交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追诉:2、虽未到达上述数额规范,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分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C.《刑法批改案(七)》撤销“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分又偷税”构成逃税罪的规则。
【提示】契合逃税罪的违法构成要件,且5年内因躲避缴交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分,即便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告诉后,补缴应交税款,交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分的,依然建立逃税罪,应当追查刑事责任。
(4)契合逃税罪构成要件,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告诉后,补缴应交税款,交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分的,不建立逃税罪,不予追查刑事责任
【提示】可是五年内因躲避缴交税款受过刑事处分或许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即便补缴应交税款,交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分的,依然建立逃税罪,应当追查刑事责任。
(5)偷税和避税行为不建立逃税罪。
【陈其象律师提示】
依据刑法批改案(七)规则,“五年内因躲避缴交税款受过刑事处分或许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不是建立逃税罪的条件;而是不予追查逃税罪刑事责任的消沉要件。
11.什么是偷税?
偷税是指交税单位和个人由于无意识而发作的漏缴或许少缴税款的行为。
偷税归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按照违法处理,不建立逃税罪,由交税人将税款补齐即可。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偷税行为人已明知自己偷税的情况下,运用偷税而进行逃税且契合逃税罪其他构成条件的,转化为逃税罪。
②“明漏暗逃”契合逃税罪构成要件的,建立逃税罪。
12.什么是避税?
避税是指交税人运用税法缝隙、不成熟之处或许缺点钻空取巧,经过对运营及资产活动的精心组织,钻税法的空子,以期到达交税担负最小的经济行为,来获取
合理的税收利益。
避税实践上是对某项应税经济行为的完成办法和进程进行某种人为的组织和解说,使之成为非税行为。
避税不归于违法行为,不建立逃税罪。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逃税是否定应税经济行为的存在,其行为具有诈骗性质;
②避税是否定应税经济行为的原有形状,其行为不具有诈骗性质。
13.逃税罪怎么科罪量刑处分?
(1)交税人采纳交税诈骗手法躲避缴交税款:
A.逃税数额较大(1万元以上)而且占应交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分金;
B.逃税数额巨大(10万元以上)而且占应交税额30%以上的,处3-7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2)扣缴责任人采纳交税诈骗手法逃税数额较大的,按照交税人逃税罪的规则处分。
(3)单位犯逃税罪的:
A.对单位判处分金;
B.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天然人犯逃税罪的法定刑处分。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税务人员与交税人、扣缴责任人彼此勾通,一起施行逃税行为,构成逃税罪共犯的,从重处分。
②犯逃税罪,被判处分金的,在实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③交税人、扣缴责任人因同一偷税违法行为遭到行政处分,又被移送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科罪并判处分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14.什么是逃税罪免于追查刑事责任景象?
《刑法批改案(七)》规则,交税人采纳交税诈骗手法逃税,契合逃税罪“数额 份额”科罪条件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告诉后,补缴应交税款,交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分的,不予追查刑事责任;可是,五年内因躲避缴交税款受过刑事处分或许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在外。
依据上述规则,刑法批改案实践上为偷税罪的初犯交税人设置非违法的“生路”,补缴税款将成为“救赎通道”。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逃税罪不予追查刑事责任景象只能适用于交税人,不适用于扣缴责任人。
②逃税罪不予追查刑事责任的类型应当是法定的有必要不予追查刑事责任,不是能够不予追查刑事责任。
③逃税罪不予追查刑事责任景象将意味着公安机关不会提早介入逃税违法案子的处理:
A.在查办逃税行为时,首先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则先行作出处理追缴税款及滞纳金、进行行政处分;而非先由公安机关对人采纳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B.税务机关是否有权作出移送或许不移送逃税刑事案子的决议,现在规则不明确。
④在税务机关先给予行政处分上,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6条还规则“违背税收法令、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分”,存在联接问题。
15.什么是偷税罪的免于刑事处分?
《解说》第1条第三款规则,“施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则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交税人或许扣缴责任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曾经现已足额补缴应交税款和滞纳金,违法情节细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能够免予刑事处分”。
(1)免于刑事处分的适用主体:交税人、扣缴责任人;
(2)免于刑事处分条件:交税人、扣缴责任人构成逃税罪;
(3)免于刑事处分的有必要一起具有三个适用条件:
A.偷税数额在5万元以下;
B.交税人或许扣缴责任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曾经现已足额补缴应交税款和滞纳金;
C.违法情节细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4)免于刑事处分的类型是能够免于刑事处分,不是有必要免于刑事处分。
【陈其象律师提示】
关于扣缴责任人只能适用能够免于刑事处分,而不适用不予追查刑事责任。
16.《刑法批改案(七)》对逃税罪的规则有哪些严峻改变?
刑法批改案(七)》对逃税罪的修正存在以下严峻改变:
(1)撤销逃税罪建立违法的详细科罪数额,代之以“数额较大而且占应交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和“数额巨大而且占应交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留下司法机关依据实践中的详细情况经过司法解说的办法加以规则并跟着实践情况的改变适时地作出调整。
(2)扣缴责任人不缴或许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只需求到达“数额较大”而不再一起要求占“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而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即可构成逃税罪。
(3)在法定刑上,主刑的规则基本上没有改变;附加刑的规则将本来的倍数罚金制(“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规则改为笼统罚金制(“并处分 金”)的规则,赋予了法官必定的自在裁量权。
(4)撤销了原刑法第201条第一款中的“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分又偷税“而构成偷税罪的景象,将其放到修正后的刑法第201第四款的“但书”之中:
A.因逃税受过两次行政处分现已不再是逃税罪的构成要件,而是对逃税罪不予追查刑事责任的破例条件。
B.从此以后,构成逃税罪一概有必要到达数额较大而且占应交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才干构成。
(4)增加了第四款规则,即对逃税罪有条件地不予追查刑事责任规则。“不予追查刑事责任”有必要一起满意下列条件:
A.交税人的躲避缴交税款数额较大而且占应交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现已构成违法,应当追查刑事责任;
B.交税人在犯逃税罪罪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告诉后,补缴应纳悉数税款,并交纳滞纳金;
C.税务机关现已对其行为作出行政处分的决议;
D.在本次逃税行为曾经的5年内没有因躲避缴交税款受过刑事处分(包含累犯的景象)或许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分。
(5)将“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修正为“不申报”,不再要求“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要求交税责任人自动申报,把交税申报作为交税责任人应当自觉实行的一项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不予追查刑事责任”的规则只适用于交税人采纳诈骗、隐秘手法进行虚伪交税申报或许不申报,躲避缴交税款的景象;不适用于扣缴责任人采纳诈骗、隐秘手法,不缴或许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景象;也不适用于刑法第204条第二款规则的交税人缴交税款后,采纳前款规则的诈骗办法,骗得所交纳的税款的,按照刑法第201条的规则科罪处分的景象。
②逃税罪“数额 份额”办法的法定刑之间空挡问题批改案仍没有彻底处理。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交税人采纳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帐簿、记帐凭据,在帐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许进行虚伪的交税申报的手法,不缴或许少缴应交税款,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而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许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分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而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责任人采纳前款所列手法,不缴或许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而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对屡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核算。
【本条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批改案(七)》(发布日期:2009年2月28日 施行日期:2009年2月28日)修正为:“交税人采纳诈骗、隐秘手法进行虚伪交税申报或许不申报,躲避缴交税款数额较大而且占应交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分金;数额巨大而且占应交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扣缴责任人采纳前款所列手法,不缴或许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对屡次施行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核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告诉后,补缴应交税款,交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分的,不予追查刑事责任;可是,五年内因躲避缴交税款受过刑事处分或许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在外。”】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则之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各该条的规则处分。
第二百一十二条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则之罪,被判处分金、没收产业的,在实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得的出口退税款。
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许其他诈骗手法,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骗得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得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骗得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
交税人缴交税款后,采纳前款规则的诈骗办法,骗得所交纳的税款的,按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则科罪处分;骗得税款超过所交纳的税款部分,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节录)
第一条交税人施行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许少缴应交税款,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则科罪处分:
(一)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帐簿、记帐凭据;
(二)在帐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交税;
(四)进行虚伪交税申报;
(五)缴交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许其他诈骗手法,骗得所交纳的税款。
扣缴责任人施行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许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则科罪处分。扣缴责任人书面许诺代交税人付出税款的,应当确认扣缴责任人“已扣、已收税款”。
施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则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交税人或许扣缴责任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曾经现已足额补缴应交税款和滞纳金,违法情节细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能够免予刑事处分。
第二条交税人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据的行为,应当确认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则的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记帐凭据的行为。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认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则的“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
(一)交税人、扣缴责任人现已依法处理税务挂号或许扣缴税款挂号的;
(二)依法不需要处理税务挂号的交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告诉其申报的;
(三)没有依法处理税务挂号、扣缴税款挂号的交税人、扣缴责任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告诉其申报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则的“虚伪的交税申报”,是指交税人或许扣缴责任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伪的交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陈述表或许其他交税申报材料,如供给虚伪请求,假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交还税款等虚伪材料等。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则的“未经处理”,是指交税人或许扣缴责任人在五年内屡次施行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到达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则的构成违法的数额规范,且未受行政处分的景象。
交税人、扣缴责任人因同一偷税违法行为遭到行政处分,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科罪并判处分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第三条偷税数额,是指在确认的交税期间,不缴或许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交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交税年度应交税总额的份额。不按交税年度确认交税期的其他交税人,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终一次偷税行为发作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交税总额的份额确认。交税责任存续期间缺乏一个交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践发作交税责任期间应当缴交税款总额的份额确认。
偷税行为跨过若干个交税年度,只需其间一个交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到达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则的规范,即构成偷税罪。各交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核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认。
第四条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分,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科罪处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违法案子追诉规范的规则》(2001年4月18日)
第四十九条“偷税案(刑法第201条)”规则,交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而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交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到达上述数额规范,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分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法出产、生意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2002年)
第三条第一款运用假造、变造、偷盗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许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运用税等税款,到达偷税罪科罪数额的,按照偷税罪的规则科罪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税务人员参加偷税违法的案子怎么适用法令的批复》
198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你们《关于对税务作业人员参加偷税违法案子适用法令的请示陈述》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一、税务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交税人(天然人、法人)资产的,或许不合法收受交税人资产为交税人获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论处;不合法所得虽未到达追查受
贿罪的数额规范,但情节较重的,也应以受贿罪论处。
二、税务人员与交税人彼此勾通,一起施行偷税行为,情节严峻的,以偷税共犯论处,从重处分。
《公安部关于怎么了解《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则的“应交税额”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1999]4号 1999年11月23日)
河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青县磷肥厂涉嫌偷税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公刑[1999]函字240号)收悉。现就怎么了解《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则的“应交税额”问题批复如下: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则的“应交税额”是指某一法定交税期限或许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交税期间内应交税额的总和。偷税行为触及两个以上税种的,只需其间一个税种的偷税数额、份额到达法定规范的,即构成偷税罪,其他税种的偷税数额累计核算。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处理偷税、抗税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的告诉(199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查办偷税、抗税、骗得国家出口退税违法案子作业的告诉(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施行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