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4 02:49第一条 为促进限价产品住宅的建造,规范限价产品住宅价格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宅供给结构稳定住宅价格定见的告诉》(国办发[2006]3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限价产品住宅办理暂行办法的告诉》(津政发[2008]39号)等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限价产品住宅的出售价格实施政府指导价。限价产品住宅项目的均匀出售价格和最高出售价格(以下简称出售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市疆土房管局、市规划局依照规则核定。
第三条 限价产品住宅项目竞标前,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市疆土房管局、市规划局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则测算并确认限价产品住宅拟定均匀价格和拟定最高价格(以下简称拟定价格),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列入揭露出让文件。
第四条 限价产品住宅拟定价格和出售价格的拟定,应当归纳考虑土地收拾本钱、建造规范、建筑装置本钱、配套本钱、项目办理费用和赢利要素,并准则上比测定价格前3个月内周边或同区域相同等级土地新建普通产品住宅均匀交易价格低20%左右。
第五条 测算限价产品住宅拟定价格前,由市规划部分供给拟建项目的规划条件和相关规划目标;由市建委供给拟建项目建造装置及配套工程本钱测算成果;由市土地收拾主管部分供给拟建项目用地经审计部分审阅或土地收拾主管单位确认的土地收拾本钱材料;由市疆土房管部分供给拟建项目周边选取项目的存案均匀出售价格及均匀核算成果。
拟建项目的各项配套费用按规则规范计入本钱,没有规则规范的可参照同类建造项目的均匀费用核算。
第六条 拟建项目周边或同区域同一地级前3个月内普通产品住宅的均匀价格,由市疆土房管局依据产品住宅出售存案价格供给。
周边或同区域同一地级先按地块位于行政区中相同土地等级确认,从中选取5个或5个以上普通产品住宅项目,在上述规模内选取到的普通产品住宅项目缺乏5个的,能够放宽到相邻行政区的同一地级,依然无法满意需求的,可按由近及远的准则持续放宽挑选规模。
将选取项目的前3个月内存案均匀出售价格的均匀核算成果,作为该地块限价产品住宅项目出售价格的批改参照基数。
第七条 拟建项目周边或同区域同一地级前3个月内普通产品住宅的存案均匀价格或据此测定的普通产品住宅价格与商场实际情况有较大距离,不能作为批改参照基数时,可托付中介机构对该地段前3个月内的普通产品住宅商场均匀价格进行评价,将评价成果作为该限价产品住宅项目出售价格批改参照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