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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01:50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子,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越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则景象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或许决议,能够再延伸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动统辖的案子,从改动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子之日起核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子,补充侦查结束移交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从头核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则“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丢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产业、团体产业遭受丢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早公诉的时分,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分,能够查封或许扣押被告人的产业。”《刑事诉讼法解说》第八十四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子后,能够奉告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丢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已逝世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许约束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抛弃诉讼权力的,应当允许,并记录在案。”第八十九条规则“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子立案今后第一审判定宣告曾经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定宣告曾经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能够在刑事判定收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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