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还是构成重婚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0 06:27一、根本案情
2002年12月,家住成都市武侯区的被告人杨某向我院提出与本案自诉人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张某则提起刑事自诉,状告杨某犯重婚罪。自诉人张某诉称,其于1996年4月26日与被告人杨某挂号成婚,同年生育一子杨某某。2001年5 月自诉人发现被告人与雷某某同居日子,自诉人屡次找被告人和雷某某,阐明自己是被告人的合法妻子。但被告人杨某与雷某某却于2002年7月24日公开在金堂县挂号成婚。自诉人张某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契合重婚罪的四个要件,已构成重婚罪,要求依照《刑法》、《婚姻法》的规则,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案子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辩称,其与张某的成婚属无效婚姻,因其时被告人尚不到法定成婚年龄,向婚姻挂号机关出具的出世年月日资料不真实,因而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杨某与张某及雷某某的两张成婚证都是用虚伪成婚证明资料收取。1996年4月26日,年仅18周岁的杨某采纳供给虚伪*明的办法与比他大3岁的张某收取了成婚证,二人成婚后一向寓居在一起,二人成婚之事亲戚朋友都知道,并于同年生育一子杨某某。2001年5月,被告人杨某与本市金堂县雷某某相识,以夫妻名义先后长时间在本市桐梓林小区、棕南小区租房不合法同居。2002年7月24日,被告杨某又用虚-明资料与雷某某在本市金堂县挂号成婚。
二、剖析
在这则事例中,被告人杨某为所欲为,使用虚-明资料两次向婚姻挂号机关处理成婚证,实属稀有。那么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这既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认识上的争议焦点,也是社会重视和谈论的热门。
我院在审理该自诉重婚案子过程中,对本案被告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存在两种天壤之别的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被告杨某与自诉人张某成婚时,因杨未到法定成婚年龄,按新婚姻法第十条规则,应确定其与张某订立的婚姻关系无效,故杨后又与雷某某缔成婚姻关系的行为不构成重婚,因而不能确定杨的重婚罪名建立。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杨某与自诉人张某成婚时虽未到达法定婚龄,但至杨与张某申述离婚时,两边均已到达法定婚龄,并契合成婚悉数实质要件,现已构成一种较安稳的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应视该婚姻有用,被告人明知自己有爱人却与别人成婚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
重婚罪,是指有爱人而又与别人成婚,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行为。依照传统的刑法观念,重婚罪的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已有爱人的人又和第三人挂号成婚或许无爱人的人明知别人已有爱人而与之挂号成婚;另一种是有爱人的人与第三人构成事实上的不合法婚姻关系,或许无爱人的人明知别人已有爱人而与之构成事实上的不合法婚姻关系。所谓事实上的不合法婚姻关系具体表现为,男女当事人虽未挂号成婚,或选用虚伪资料骗得婚姻挂号的,又的确以夫妻关系彼此对待而同居日子,它与通奸、姘居行为有着实质的差异。故依照有关法律规则,归纳剖析全案,笔者以为本案被告人杨某现已构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