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全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05:33四川省公民政府令
(第189号)
《四川省环境污染事端行政责任追查方法》现已2005年1月30日四川省公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省长 张中伟
二00五年二月八日
四川省环境污染事端行政责任追查方法
第一条 为及时有用追查形成环境污染事端的行政责任,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公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则,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环境污染事端,是指因为违背环境保护法令、法规、规章的行为,致使环境遭到污染,人体健康遭到损害,社会经济与公民产业遭到丢失,形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情。
环境污染事端分为一般环境污染事端、严峻环境污染事端和特大环境污染事端,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规则的事端规范确认。
第三条 各级公民政府及其作业部分的作业人员和由国家机关录用的企事业单位作业人员有本方法所列景象的,按照本方法追查行政责任。
第四条 各级公民政府直接担任的领导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形成环境污染事端或许使环境污染事端进一步扩展的,追查相应的行政责任:
(一)签发与环境保护法令、法规、规章相冲突的规则;
(二)不履行国家产业政策,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归纳决议计划失误;
(三)指派、授意或许听任有关部分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则的建造项目同意立项、建造或许投产运用;
(四)对行政区域内污染严峻的企事业单位或许项目不按规则责令期限管理或许撤销、封闭、停产歇业;
(五)支撑、听任已撤销、封闭、停产歇业的严峻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或许项目恢复生产、运营;
(六)干涉、约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和有关部分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公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直接担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形成环境污染事端或许使环境污染事端进一步扩展的,追查相应的行政责任:
(一)签发与环境保护法令、法规、规章相冲突的规则;
(二)违规同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违规发放排污许可证、暂时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运营许可证或许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