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电子商务纠纷中的法律定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6 14:04内容提要 跟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络买卖平台提供商的法令定位问题日益为人们所重视。在电子商务胶葛语境下,它是当事人仍是中立第三方?它是否有权充任胶葛的判决者?本文在研讨网络买卖平台提供商与其他买卖主体之间法令关系的基础上,以为网络买卖平台提供商是电子商务的一方当事人。为了更好地处理电子商务胶葛,应该引进“中立第四方”,并对怎么引进“裁定第四方”提出了准则想象。
关键词 网络买卖平台提供商 法令定位 中立第四方
导言:从两则事例说起
(一)淘宝网做判决者
2007年,电子商务界呈现了这样一个事例。上海的龚先生在淘宝网上看中了一款超薄型手机,他一口价拍下,并与身处异地的卖家姜某约好运送方法为平邮,手机价加邮费共1585元。当日,龚先生即按要求,将悉数货款汇至淘宝网的支付宝处。
3天后,手机出人意料地经过快递送达,龚先生拿到包装盒时发现纸盒有显着拆开痕迹,翻开时竟发现手机和电池板全无,剩余的仅仅些其他配件和说明书等物。龚先生当即回绝在快递签收单上签字承认。他向淘宝网方面请求退款,在数日未见成果之后,又向网站的客户服务中心投诉。可是投诉了近3个月,一向没有成果,据淘宝网的说法,是卖家不同意退款,淘宝网便回绝将货款退还给龚先生。依照淘宝网站中《争议处理规矩》规则所称,自买卖两边争议发作之日起30天内,支付宝未收到买卖两边协商一致的定见或公安机关、法院的案子受理通知书等法令文书,若买卖两边中的一方请求支付宝对争议货款进行处理,支付宝可在7天内自行判别将争议货款的悉数或部分支交给买卖一方或两边。
对此,龚先生提出质疑,淘宝凭什么能够行使这一权利?”龚先生以为,支付宝的身份和使命是为买卖两边代收代付货款,起一个代理人的效果,可是,支付宝凭什么让人服气其裁判的成果一定是公平、公平的?并且,淘宝久调未果,钱款一向被扣,也会耽搁买卖两边提起诉讼的时刻。龚先生表明他将向法院提起诉讼。[①]
(二)易趣网成被告
还有一个相应成趣的事例是发作在2000年,当事人是另一大网络买卖平台易趣网。2000年9月,上海一女士在易趣网上的“美循环化装品专卖”订货了声称是日本KOSE品牌并运用KOSE公司商标的化装品。但交货后该女士发现化装品系冒充产品,所以把易趣网告上了法庭,要求退回所购产品,由易趣网站一倍的价款并承当相关的费用。[②]因为该案各方对易趣网站作为网络买卖平台服务商处于何种法令地位、是否应承当法令职责及承当什么样的职责存在极大争议,直至2002年11月5日法院才终究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