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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出境适用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4 18:03

我国刑法中的驱逐出境,是逼迫违法的外国人脱离我国国(边)境的惩罚办法。[1]长期以来,因为适用面较窄,不具有遍及意义,驱逐出境的适用没有得到应有的注重,相关法条了解纷歧、适用标准含糊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近年来,外国人在我国违法案件大幅度上升,作为只针对外国人的特别惩罚,驱逐出境的标准适用亟待研讨。本文对此问题略作讨论,以为引玉之砖。
一、关于驱逐出境的适用目标
依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则,驱逐出境适用目标为“违法的外国人”。实践中,关于该条款中的“外国人”存在两种不同的了解:一是具有外国国籍的罪犯。理由是:我国《国籍法》将外国人与无国籍人别离表述[2],《国籍法》上的外国人明显不包含无国籍人,且国际社会对无国籍人有专门的界说[3],我国《刑法》有关条款用语的意义应当与《国籍法》及国际公约保持一起;二是不具有我国国籍的罪犯。因为《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则“该法所称的外国人是指按照我国《国籍法》不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依据该排他性的界说法,外国人在理论上应当包含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的人。
笔者附和第二种观念,详细理由如下:(1)我国《立法法》并未要求各部门法之间相关条款的用语意义有必要一起。在不同的法令标准中,同一用语意义纷歧的现象非常遍及。如《刑法》中的驱逐出境与《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的驱逐出境就存在同词不同义的状况[4];(2)一般以为,刑法中的驱逐出境是一种资历刑,以掠夺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居留的资历为内容。[5]而这种资历正是被我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所承认[6],因而,作为驱逐出境适用目标的“外国人”与《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有关“外国人”在界说上彼此一致,有利于完成驱逐出境作为资历惩罚的适用价值;(3)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则,在审判实践中,对被告人国籍状况的确无法查明,是以无国籍人对待的。在某些外国人一起违法案件中[7],假如查明国籍的被告人被判处驱逐出境,未查明国籍的被告人不被判处驱逐出境,则有违量刑均衡的准则;而将无国籍人作为驱逐出境的适用目标则可以有效地处理这一量刑难题;(4)从历史上来看,驱逐出境是一种适当陈旧的惩戒办法,适用目标不只有不受欢迎的外国人,还包含应予放逐的本国罪犯。[8]因为公民权利认识的进步和各国主权的独立,各国已不或许向外放逐本国罪犯,因而,选用排他性的规则,将不具有本国国籍的罪犯驱逐出境更契合各国刑法维护本身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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