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有哪些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14:41
怎么了解《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的“社会危险性”的知道《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的“社会危险性”是作为强制措施适用根据的“社会危险性”,不是广义的“社会危险性”,它应是从已发作行为中反映出来的与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严密相关的一种或许性,这儿的“社会危险性”应界定为“可作为适用详细强制措施的法定根据的,有根据证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行损害社会、别人的行为和其他阻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的或许性”。它也能够被认为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决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何种强制措施时,根据现已发作的行为或现已存在的现实对将来或许发作的行为所做出的猜测,从而也能够作为对其适用的强制措施或许呈现的成果所作的一种危险评价。
首要包含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行损害社会、别人的行为的或许性。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有根据证明有犯罪现实,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被掠夺或约束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所具有的施行损害社会、别人的行为的或许性。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消极不实行刑事诉讼责任的或许性。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首要的诉讼责任包含:
榜首、依法承受侦办机关对其所涉犯罪现实进行的合法的侦办;
第二、依法到庭参加人民法院对其所被指控的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三、依法承受人民法院对其做出的收效判定的实行,保证详细惩罚的实行。
消极不实行刑事诉讼责任的或许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流亡、逃避或与之其它方法拒不参加刑事诉讼程序或拒不承受人民法院收效判定所决议的惩罚的实行。但不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或辩驳来认定为消极不实行刑事诉讼责任,由于根据现代刑事诉讼法理论及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无自证其罪的责任。
首要包含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行损害社会、别人的行为的或许性。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有根据证明有犯罪现实,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被掠夺或约束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所具有的施行损害社会、别人的行为的或许性。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消极不实行刑事诉讼责任的或许性。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首要的诉讼责任包含:
榜首、依法承受侦办机关对其所涉犯罪现实进行的合法的侦办;
第二、依法到庭参加人民法院对其所被指控的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三、依法承受人民法院对其做出的收效判定的实行,保证详细惩罚的实行。
消极不实行刑事诉讼责任的或许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流亡、逃避或与之其它方法拒不参加刑事诉讼程序或拒不承受人民法院收效判定所决议的惩罚的实行。但不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或辩驳来认定为消极不实行刑事诉讼责任,由于根据现代刑事诉讼法理论及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无自证其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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