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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应采自愿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6 01:57

作者:孙经志
交通事端发作后,受害人或逝世受害人的近亲属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有必要先通过公安机关的调停处理。这种做法的根本根据是199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路途交通事端案子有关问题的告诉》(以下简称告诉)榜首条的规则:“当事人因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补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造的调停书、调停完结书或许该事端不归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形成的定论。”笔者以为,这一规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许多缺点:
榜首,在交通事端补偿法令关系中,两边当事人的法令地位相等,契合民事法令关系主体的根本特色。交通事端补偿当事人因人身权、财产权遭到危害,应享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公安机关对交通事端补偿的调停在性质上也归于行政调停,规则调停为必经程序是行政机关对私权的不妥干与。
第二,交通事端补偿诉讼,契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述条件的规则。告诉给此类案子的受理设置调停的前置程序,约束了当事人的诉权,与法令规则相悖,显着逾越了司法解释的权限。
第三,我国诉讼外调停首要包含人民调停、行政调停、裁定调停,不管何种方式的调停,其意图都是为了处理当事人的胶葛,通过说服教育、宣扬法令、方针,促进当事人相互体谅达到宽和。交通补偿调停程序实施强制规则,无视当事人的志愿,有悖于自愿准则。
第四,民事胶葛处理的准则是公平缓功率。有的交通事端补偿案子由于调停程序而消耗几个月,特别是在一方当事人不肯调停,只愿挑选诉讼时,仍然有必要通过调停程序,对公安机关和当事人在时刻、精力、金钱上都是糟蹋。
第五,我国公民的文化素质、法令意识还遍及较低,发作胶葛过于信赖于“政府”部分的处理。而公安机关的这种调停缺少监督,简单呈现少量办案人员越权调停、强行调停、歹意调停等违法行为,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以为,对当事人是否参与公安机关的调停应当采纳自愿准则,既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也能够先调停,不服调停再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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