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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7 06:33
法发〔2012〕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
关于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不得拟定
司法解说性质文件的告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查看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查看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令体系按期构成,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含义,标志着依法治国根本战略的贯彻施行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问题在法令施行作业中更为杰出、愈加急迫。为了保护国家法制一致,正确施行法令,促进公正司法,依照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业陈述和立法作业计划关于催促和辅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展开司法解说会集整理作业的整体布置和要求,现就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不得拟定司法解说性质文件的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令解说作业的抉择》的有关规则,人民法院在审判作业中详细使用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说;人民查看院在查看作业中详细使用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查看院作出解说。自本告诉下发之日起,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一概不得拟定在本辖区遍及适用的、触及详细使用法令问题的“辅导定见”、“规则”等司法解说性质文件,拟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法令文书中征引。
二、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关于拟定的带有司法解说性质的文件,应当自行整理。但凡与法令、法规及司法解说的规则相冲突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司法解说性质文件,应当予以废止;关于司法实践中迫切需求、契合法令精力又无相应的司法解说规则的,参照本告诉第三条的规则处理。
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应当自本告诉下发之日起,分别对独自拟定的司法解说性质文件进行整理;对法、检两家拟定或许与其他部分联合拟定的,由原牵头部分担任整理并做好交流和谐作业;对不属于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牵头拟定的,要自动会同相关牵头部分研讨处理。
整理作业应当于2012年3月底曾经完结,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查看院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陈述整理成果。
三、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在总结审判作业、查看作业经验过程中,以为需求拟定司法解说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说作业的规则》(法发〔2007〕 12号)和《最高人民查看院司法解说作业规则》(高检发研字〔2006〕4号)的要求,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查看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提出拟定司法解说的主张或许对法令使用问题进行请示。
四、在履行本告诉过程中遇到的详细情况和问题,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查看院应当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陈述。
特此告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查看院
二 ○ 一 二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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